晨报记者谢克伟报道针对不断曝光的各地保姆陪睡事件,上海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等正在草拟的全市性家政合同条款拟禁“保姆陪睡”。据悉,目前首份全市性家政合同已成型,合同最新征求意见稿分员工制和中介制两种文本,两种合同文本征求意见稿都明确:不得安排保姆与异性同龄人同居一室。(9月5日《东方网》)
据我了解,中国从来就没有让异性“保姆陪睡”合法过,对这一现象从来都是明确禁止的。那“拟禁止”,难道表明过去是允许的?
规定“禁止保姆与异性同龄雇主同居一室”,就更是脱裤子放屁了。一方面,那些需要照顾的老龄鳏夫,一般不可能找同龄的老太太来服侍自己,对他们作这样的规定毫无意义。另一方面,对中青年雇主提出这样的要求,就相当于用法律去禁止同居,只能是闹笑话。
此外,从目前被曝光的“保姆陪睡”现象看,一般都是发生在老龄男人和中青年妇女之间,表现为男女之间年龄上绝大多数不是“同龄”。那么,“禁止保姆与异性同龄雇主同居一室”。就有鼓励“男大女小”这一“保姆陪睡”现象的嫌疑了。
我不知道“同居一室”在法律上的确切定义究竟是“同居一套房子”,还是“同住一个不经隔断的房间”。但正规的文书里,似乎不应该用这种概念模糊的词语。
上海市此举实在是够荒唐的了。而最荒唐的地方,还表现在国家行政机关的参与上。据介绍,上海市工商部门、市家协等日前正在听取各方意见,合同试行版最快年内可完成。正在制订中的家庭服务合同将作为格式合同,由工商部门负责制订后统一发布,合同的执行带有强制性。
我不知道上海市工商部门如何能保证那些签订过该格式合同的保姆不再做“陪睡保姆”?工商部门有侦察权,还是有权在雇主房间里安装监控设备?如果雇主和保姆“同床”了,按照“强制性”原则,上海市工商局如何在法律层面上去处罚双方?如果双方愿意“同床”,甚至像某位82岁老人娶28岁女子一样,也最终结婚,那上海市工商局、市家协岂不是狗拿耗子?
目前“保姆陪睡”现象较为严重,应该和中国“婚姻与财产联系密切”有关。因为财产,一些老人不愿意再婚,或子女不愿意老人再婚,加之当前压力较大的社会背景,子女没有太多的精力去直接照顾老人,尤其是鳏寡老人,就表现得极为孤单了。那么,相对经济的“陪睡保姆”,也就有了生存和发展的空间。此外,目前贫富悬殊现象严重,也是“陪睡保姆”存在的必不可少的诱因。
“陪睡保姆”问题,根本上还是道德问题和经济问题,行政机关和行业管理部门去干涉,注定是徒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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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拟禁止保姆与异性同龄雇主同居一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