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细则”下来当天,青青问看法,我在微博上回“筑高坝人造堰塞湖”。提高开发成本客观上就是在筑高坝,限购令就是在积累需求的堰塞湖。当然,有没有“抢购从速”的心理暗示,就不得而知了O(∩_∩)O~
供求原理讲的是商品和购买力(包括人和钱)的简单互动关系。有趣的是,一方面,眼下的商品房空置率已经远远超出正常水平,从商品房的居住功能上看,过剩哦。但另一方面,商品房价格几乎总是在“人多钱多”的抢购中年年有进步、明显的供不应求。因为,商品房已经成为投资载体。炒买炒卖有之,囤集居奇有之,更多的是民众选择“跑得过货币贬值”的投资品。把基本人居权炒成这个样子,根源在哪呢?作孽哦!
在当局看来,这一切的罪过都是开发商和购房人的。因为,既然已经伟光正了,自我批评就没必要了、罪己诏更是奥特曼了。可笑的是,一个非驴非马的“房产税”马上就要出台了,为了啥啥啥为了啥啥啥,就是不为这每年7000个亿的政府增收。
按国际惯例,不动产的持有要纳税,他们一般叫“不动产持有税”,我们叫物业税。营业用的不动产有些也需要纳税,我们叫房产税。问题是:
第一、人家是永久产权的,而我们的70年大限,说白了就是一锤子给完70租金的租用,既然是租用又何来的持有呢?!
第二、原本的物业税就是要取代“四税一金”的,问题是,“四税一金”你已经照收,这种简单的重复何据?!
第三、人家的物业税收去干嘛用,清清楚楚、多退少补,你能吗?
@潘石屹:重要消息,待确认。“目前,财政部主导的《城镇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修订工作正在紧张进行,并以进入冲刺阶段,届时,这份制订于1986年的国务院规章,将取消城镇住宅的免征优惠待遇,同时对住宅改为按评估值计征,并划定用于自住面积的免征部分。”(摘自潘石屹微博)
按可能出台的税率:账面价值100万元的房子,年应纳税额=1,000,000×(1-30%)×1.2%=8400元。这是按现估值的,如果按原值,眼下价值100万元的房子买的时候算30万元,那么,年应纳税额=300,000×(1-30%)×1.2%=2520元。但如果按营业用房计:年应纳税额=租金(上海100万的房子大概可租24000元每年)×15%=3600元。
本来,非营业用房你按营业用房征收使用税就征了吧,把原本应该是原值的税基变成现估值就不应该了,你还偷梁换柱将使用税变成持有税,高哦!遏制炒房的办法有一百条、遏制房价的办法有一千条,你都不用,就是趁火打劫弄出个连山寨版都不算的所谓房产税,太有才啦!
《格列佛游记》作者斯威夫特说过一段话:人做坏事不令我奇,我奇的是做了坏事而不害羞;做了坏事不害羞也不令我奇,我奇的是此类人还有把坏事说成好事的本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