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燕云:西藏与四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践模式比较研究


西藏与四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践模式比较研究
2010-2-26

  [摘要] 本文根据实地调查所得调研资料,对西藏农牧区医疗制度与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践模式进行了对比研究。首先,文章重点分析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两地具体实践中的差异。其次,在分析差异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我国西部农村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最后,就我国西部农村推进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持续发展提出了相关建议(本文系中国藏学研究中心“构建和谐西藏重大现实问题研究”课题阶段性研究成果。)

 

  [关键词] 西藏,四川,农牧区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一、引 言

  

  西藏农牧区医疗制度是以免费医疗为基础。改革开放30年来,随着西藏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与人口逐年增长,西藏农牧民群众对医疗保健需求也逐步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范围随之扩大,但政府有限的免费医疗资金远不能满足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的实际需要。1993年,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了《西藏自治区免费医疗暂行管理办法》,并确定了自治区、地()、县三级财政为农牧民群众每人每年分别下拨10元、3元、2元免费医疗专项经费,使农牧民人均免费医疗经费由以前的5元提高到15元。2003年,《西藏自治区农牧区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农牧区医疗制度覆盖全区所有农牧民和无固定收入的有城镇户口的少数民族,进一步完善以免费医疗为基础的农牧区医疗制度。2006年底,农牧区医疗制度已经覆盖西藏自治区全区74个县()692个乡镇所有农牧民。

 

  20036月,四川省先后在彭山、武胜、叙永、金阳和都江堰等5个县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2005年,四川省全面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开始在我国西部农村地区开展起来,并取得了初步成效。然而,同处西部地区的西藏与四川两省()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实践中却有很大差异。基于此,本文拟对西藏农牧区医疗制度与四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践模式作对比研究,其目的在于探讨如下几个问题:与四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践模式相比,西藏农牧区医疗制度实践模式有哪些差异?这些差异可能会给西部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持续发展带来哪些问题?中央政府对西部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践的干预切入点在哪里?只有找准切入点,合理调控地区之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践差异,才能顺利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我国西部地区持续发展。

 

  本文研究的主要资料来源有:已经公开发表的统计数据和文献资料;西藏、四川两省()各级政府的决策文件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报告;20077月—8月笔者在西藏扎囊县、曲水县、萨迦县、江孜县、南木林县及四川射洪县、蓬溪县等地的田野调查资料。

  

  二、制度创新: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转变

  

  戴维·菲尼认为,按照现有的制度安排,无法获得某些潜在的利益。行为者认识到,如果改变现有的制度安排,他们能够获得在原有制度安排下得不到的利益,这就会产生改变现有制度安排的需求。诺思也认为,正是获利能力无法在现存的制度安排结构内实现,才导致了一种新的制度安排的形成。然而,现有制度安排为什么使行为者无法获得潜在利益呢?在诺思看来,其原因主要在于克服对风险的厌恶及市场失效等。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与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入,医疗卫生事业进一步市场化。尽管国家也加大了对西部地区特别是西藏等少数民族地区卫生事业经费投入,广大农()区缺医少药状况得到了一定程度改变,但由于国家有限的卫生经费投入更多地向城市倾斜,因此,西藏农牧民、四川与西部其他地区农民往往处于边缘化境地,广大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依然存在。2005年,温家宝同志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要切实把医疗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在农村,切实解决农()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就是在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家庭账户与大病统筹的新机制,克服医疗卫生市场的失效,增强农()民共同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进一步提高农牧区医疗卫生保障水平。

 

  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是政府在全面总结以往合作医疗实践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计划、有步骤地由试点到全面推广的过程。与传统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创新和发展:1、筹资机制大大改进。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虽然也强调政府扶持,但并没有明确规定政府财政投入数量,缺乏有效的资金筹集机制,因此,也就难免出现资金来源不稳定、筹资水平低等问题。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在筹资渠道上实行了农民互助共济和各级政府财政补助相结合的方式。《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规定,从2006年起,中央财政对我国西部地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由每人每年补助10元提高到20元,地方财政也要相应增加10元,对各级政府财政投入也作出了明确的数额规定。同时还要求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应对新型农村合作资金筹集给予适当扶持,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多年来困扰合作医疗筹资难的问题。2、管理制度逐步优化。过去由卫生行政部门单独管理,唱“独角戏”,合作医疗基金管理也不规范,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从基金中提取,挤占了农民的部分合作医疗经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践,其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经办机构人员与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再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提高了合作医疗资金的产出效率。3、监督机制逐渐强化。各级财政、审计、人大等相关部门以及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群众对合作医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有监督权,赋予了农()民群众知情监管的权利,提高了合作医疗基金使用的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

 

  由此可见,政府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资金筹集、管理协调与检查监督等方面所进行的制度创新,与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践模式相比,更加完善和优化,体现了政府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创新中所发挥的主导作用。

  

  三、农牧区医疗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践模式比较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一种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西藏农牧区医疗制度是以政府主导,个人自愿参加,政府、集体和个人多方筹资,家庭账户、大病统筹和医疗救助相结合的医疗互助合作制度。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定义来看,西藏农牧区医疗制度实际上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因此,这两种医疗制度模式在两省()具体实践中由许多共同点,当然也还存在一些差异。

 

  ()两种医疗制度实践模式相同点

 

  1、医疗基金筹集模式 西藏农牧区医疗基金来源主要有:1、中央财政安排的免费医疗专项经费和合作医疗补助经费;2、自治区、地()、县(市、区)政府财政安排的免费医疗专项经费;3、参加医疗筹资的农牧民个人每年的交费(标准不低于年人均10)。四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来源是:1、中央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予以支持;2、地方各级财政予以配套投入;3、农民个人每年的交费(其标准不低于10)。由此看来,两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集模式基本相同,医疗基金主要来源是以中央及省()级财政投入为主,地()财政与县财政配套投入与农()民自愿缴纳个人医疗基金相结合。

 

  根据笔者在西藏自治区扎囊县和四川省射洪县农村实地调查,2005年,西藏农牧民人均合作医疗基金为90元,其中,中央与自治区财政投入75元,占农牧民人均合作医疗总基金的83.3%2006年财政投入为85元,比例为85%2007年财政投入为95元,比例为 86.4%。中央与西藏自治区财政对农牧区医疗基金投入数量与投入比例均呈逐年递增趋势,不过,地()财政与县财政配套投入、农牧民个人筹资没有变化,仍然为5元与10元。2005年,四川省农民人均合作医疗基金为30元,其中,中央与四川省财政投入14元,占农民人均合作医疗基金总额的46.7%2006年财政投入为28.5元,比例为63.3%2007年财政投入为33.5元,比例为67%。中央与四川省财政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投入数量与投入比例也呈逐年递增趋势,这一点是相同的;并且地()财政与县财政配套投入、农民个人筹资也基本没有变化。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集是以中央及各省()财政投入为主,地()财政与县财政配套投入、农()民个人筹资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模式。

 

  2、医疗基金报销模式 2006年,《西藏自治区农牧区医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凡是交纳个人筹资的农牧民在乡镇医疗机构和村卫生所就医发生的门诊费用,凭《家庭医疗账户本》在其家庭账户基金中核销,在乡镇医疗机构所发生的住院费用,免收70%85%;在县级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其门诊费用在家庭账户基金中核销,住院费用在大病统筹基金中报销70%80%;在地市及以上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凭医疗机构转诊转院证明和医疗费用有效票据,在大病统筹基金中报销60%70%。超过报销比例部分的还可以在家庭账户基金中核销一部分,不过,对农牧民住院就医费用报销作了一个明确界线,即报销的封顶线为年人均8000元。在最高限额内符合救助条件的农牧区特困群众按自费总额减去300元后按其余部分的50%给予救助;对患大病或长期支付高额医药费,在享受了最高额度医疗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无法维持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最高救助限额可提高到3万元。

  

  四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农民住院医疗基金报销比例也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农民在乡()、县与县外及县级以上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报销比例分别为55%45%30%。同时对农民住院就医费用报销最高界线也作了规定,即报销的封顶线为年人均10000元。如四川省射洪县就实行“三重关爱”二次补偿的管理办法,对参合农民大病、重病住院所产生的大额医疗费用,在按规定报销后,县民政部门按政策给予医疗救助,县合管委年终一次给予特殊补助。对患大病、重病住院医疗费用在2万元以上的参合农民,年终给予二次补助,最高补偿额为10万元;对患有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治疗的参合农民,每年终给予一次性补偿,具体补助标准,根据当年应享受对象的多少和基金使用情况测算并提出方案,报县合管委审定。

  

 

 

  由表2、表3可以看出,两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践模式的一个共同点,农()民在村级及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费用的报销比例均高于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其目的在于鼓励农()民到村级及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近就医,尽量降低农()民就医成本。

  

    3、医疗基金分配模式 2003年,《西藏自治区农牧区医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农牧区医疗基金分为三个部分:1、家庭账户基金,占医疗总基金的60%,主要用于农牧民基本医疗费用的补偿;2、大病统筹基金,占医疗总基金的35%,主要用于农牧民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充;3、医疗救助基金,占医疗总基金的5%,主要用于农牧区五保户和贫困农牧民家庭的医疗救助。随着农牧区医疗制度全面推进,医疗基金分配模式也相应作了一定调整,以便更好地适应农牧区实际情况。2006年,《西藏自治区农牧区医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农牧区医疗制度医疗基金分为四部分,即家庭账户基金、大病统筹基金、医疗救助基金与医疗风险基金,其中,医疗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弥补农牧民大病统筹基金透支的应急。当然,各类基金分配比例也相应作了调整。四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分配模式与西藏自治区农牧区医疗基金分配模式大致相同,也主要由家庭账户基金、大病补助基金与风险基金等构成,并且各类基金占农民人均医疗总基金的比例有所不同。

   4、医疗基金管理模式 据笔者在西藏与四川两地农村实地调查得知,两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均以县为单位进行统筹,由县统一管理或者由县、乡共同管理,实行专户专账、专款专用的专项式管理;实行钱账分离、管用分设、封闭运行、统一核算、日清月结、年终统计上报等管理形式。各级医管会与医监会对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相应成立了医管会和医监会,对农牧区医疗基金的使用与管理实施定期监督和检查。对农牧民在乡镇卫生院就医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直接从家庭医疗账户基金中核销,在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所发生的住院费用作到及时报销,从而保证了农牧区医疗制度的健康有序发展。

 

  ()两种医疗制度模式在实践中的不同点

 

  1、中央财政对两省()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投入数量不同考虑到西藏农牧区的特殊性,中央财政对西藏农牧区医疗基金投入相对较多。也许正是出于西藏农牧区人口密度较低,卫生机构规模效益较差的缘故,西藏农牧区各级公共医疗机构与内地农村同级医疗机构相比,所获得的公共财政支持要大得多。以2007年为例,中央与西藏地方财政对农牧区医疗基金投入达到人均95元,而中央与四川财政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投入仅为33.5元,比同期中央与西藏地方财政投入基金少了61.5元。如果再结合“西藏地方财政几乎靠中央财政全力支持”这一实际情况分析,那么中央与西藏地方财政对农牧区医疗基金的投入,其实质就是中央财政对西藏农牧区医疗基金的投入,即中央财政投入高达95元,而中央财政对四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投入仅为20元。正是由于中央财政对两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集投入数量不同,形成了两省()()民人均合作医疗基金的差异。2007年西藏自治区农牧民人均合作医疗基金比四川省农民人均合作医疗基金高出60元。此外,西藏农牧区医疗基金筹集渠道相对要多一些,除了中央与自治区财政专项经费投入、地()财政与县财政配套投入和农牧民个人集资外,还包括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在贫困救济资金中为农牧区五保户代交的个人筹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贫困农牧民家庭的资助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助,特别是内地省()对西藏农牧区各级卫生机构的援藏投入,更是有力地促进了西藏农牧区医疗制度健康发展。

 

  2、医疗基金报销比例存在差异 由前面表2、表3看来,西藏农牧民在各级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的费用,其报销比例均高于四川农民在相应各级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的费用,其比例一般高出约20%40%。并且,西藏农牧区医疗制度还特别规定,对未缴纳个人集资款的农牧民住院费用依然给予报销,只是报销比例略比交纳个人集资款的农牧民报销比例有所降低,即在正常报销比例的基础上降低20%左右。如果四川农民没有交纳个人合作医疗集资款,就不能享受报销待遇。其次,四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还对农民在各级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的费用制定了标准不同的起付线,如2007年射洪县对农民在以上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起付线分别为803001000元。西藏农牧区医疗制度对此并没有规定,大大降低了农牧民就医门槛。此外,四川为了降低农民就医成本,鼓励农民到中医院就诊,如射洪县对农民到中医看病费用报销比例在现有的基础上提高10%。这应该对西藏农牧区医疗制度实践有所借鉴,制定出更加优惠的报销政策鼓励农牧民到藏医院就诊,以降低农牧民就医成本。四川省射洪县还对当年未享受住院医疗费用补偿的参合农民根据年终基金结余情况,每两年对参合农民进行一次常规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这也是西藏农牧区医疗制度在实践中应该借鉴的。

 

  3、医疗基金分配比例存在差异 西藏农牧区医疗制度规定,家庭账户基金占医疗基金总额的50%60%,主要用于农牧民群众基本医疗费用的补偿。在农牧区医疗总基金中,家庭账户基金分配比例明显高于其他医疗基金,其原因在于该基金是农牧民群众日常生活中使用最多的基金,主要用于农牧民群众日常发生的小病而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就医时的门诊费用补偿。以2006年为例,西藏全区共对3241652/次门诊病人进行了报销补偿,门诊报销费用为8462.49万元,占产生费用的96.2%。从笔者在西藏农牧区的调研情况看来,家庭账户基金基本能够满足一般家庭日常医疗费用开支。从四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可以看出,四川农民家庭账户基金在医疗基金总额中所占的比例明显低于西藏农牧民家庭账户基金。以四川蓬溪县为例,家庭账户基金是参合农民以户为单位,每人每年交纳10元作为合作医疗基金,它仅占农民合作医疗基金总额的20%左右,这对于一般农村家庭而言,基本不能满足日常生活中在各级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门诊费用补偿。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践中的问题与不足

 

  通过对西藏、四川两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践模式对比分析来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我国西部农村地区实践中还存在下面的几个问题与不足,可能会阻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持续发展。

 

  1、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投入偏低 我国西部地区绝大多数省()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各级财政常常无法按照中央的要求保证提供地方配套资金,省级财政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投入尤为有限,市、县财政配套投入更难落实,致使西部地区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经费少,因此,需要中央财政继续加大对西部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专项投入。2005年,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项基金补助为5.42亿元,若按覆盖人口10519.69万人计算,人均补助资金仅为5.15元。在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投入总体偏低的情况下,还存在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投入不甚均衡这一问题。由于西藏农牧区人口居住分散,医疗服务与管理运行成本较高,中央财政应该加大投入。但在信息资源十分发达的今天,两省()农民很容易将两地新情况进行对比,并且四川藏区与西藏仅一江之隔,农民更容易将其进行对比,从而引发一些新的矛盾。

  2、医疗基金筹集方式缺乏吸引力 西藏、四川两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践证明,医疗基金筹集方式缺乏吸引力是制约西部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集顺序是:首先是农()民本着自愿原则向基层政府交纳10元合作医疗参保费;其次是县级财政、地()级财政、省级财政分别按照参加合作医疗人数依次配套投入;最后才是根据农民个人集资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情况,申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随着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筹资过程也就全部结束。然而,从西部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情况来看,医疗基金筹集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基本上是由乡()、村基层领导干部入户宣传并进行征收。这种筹资方式,不但运行成本较高,每轮合作医疗基金筹资时间一般要23个月,而且很容易让农()民把医疗基金筹集与农村乱收费等同起来,使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产生不理解、不信任,甚至抵触情绪,从而降低农()民参合意愿。加上西部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报销比例总体偏小、合作医疗覆盖范围较窄等客观因素影响,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农()民医疗基金筹集动力。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实践中存在“逆向选择”问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明确指出: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践中,农民本着自愿原则。由于政府与农()民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共享方面存在着不对称性,因此,在医疗实践中需求方—农()民难免会进行“逆向选择”。笔者在西藏与四川农村等地实地调查发现,在以户为统筹单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践中,人为地将老、弱、病、残者与健康者分离。农村老、弱、病、残者等健康高危人群积极拥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而农村健康人群却不愿意参加。因此,在我国西部地区便出现了“劣质客户驱逐优良客户”现象。劣质客户的集中,必然导致医疗费用开支的增长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入不敷出,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践中难以排除“穷人补贴富人”现象 目前中央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偿范围没有明确统一规定,具体补偿指标也基本上是由各试点县()自行确定,因此,许多地区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践中对疾病涵盖范围界定缺乏科学性。据笔者调查,近几年来,西部农村地区一些地方病、慢性病等发展速度较快,地方病、慢性病等患者长期吃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并不比住院费用低,农民为此花钱较多。而西部地区暂时还没有把这些地方病、慢性病等治疗纳入统筹补偿范围之列。在按人头平均收费和只报销部分医药费用的情况下,即使给那些患地方病、慢性病的低收入人群设定较低起付线和较高封顶线,也难以避免那些收入较高的农村富裕人群更多地利用卫生资源的现象出现。由于多数患病农民无法承担过高的自付比例医疗费用而放弃治疗。因此,有限的合作医疗基金实际上资助的却是相对富裕的患病农民,这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穷人补贴富人”现象。当然,这既违背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公平性原则,又使大部分参合农民难以获得报销实惠而最终选择放弃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五、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持续发展的政策与建议

  

  为了顺利推进我国西部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持续发展,笔者拟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中央政府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因此,加大中央财政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专项投入是西部地区医疗制度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同时省级财政也要加大配套资金投入比例。此外,还应逐步将社区层次的集体筹资主体纳入整个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资主体,增加西部地区农()民人均合作医疗基金总额,以更好地满足农()民的基本医疗服务与预防保健需求。

 

  2、加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集的公平性。一是建立健康人群与非健康人群之间的风险分担机制,这样长期患病人群可避免疾病困扰和经济困难的双重打击;二是建立不同经济收入水平人群之间的风险分担机制,即贡献的多少应根据经济状况或收入水平来确定,这样既可有效避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践中的“逆向选择”问题发生,又能增强合作医疗基金筹集吸引力,并增加合作医疗基金总额。

 

  3、进一步建立健全“实行家庭账户与建立大病统筹”为主要特征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家庭账户的主要目的是引导农牧民合理利用医疗服务,解决农()民的一些基本常见病、多发病;大病统筹的主要目的在于解决农()民患重、大病等经济负担,有效防治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发生。同时,省级财政要建立贫困医疗救助基金,使农村五保户、特困户等弱势群体尽快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4、将西部地区农()民所患重大慢性病与非住院地方性病发生的治疗费用纳入医疗统筹基金补偿范围,如将肾病、慢性肝炎、高血压等逐步纳入统筹基金进行补偿,切实解决农()民医疗基金报销实际困难。此外,政府每年还应该对当年未享受统筹补偿的参合农民实施一次健康体检,适时把握农()民身体健康动态。

  

  [主要参考文献]

 

  1、《西藏自治区农牧区医疗管理暂行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56)2003715

 

  2、《西藏自治区农牧区医疗管理暂行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75)20061130

 

  3、西藏自治区卫生厅文件资料:西藏自治区农牧区医疗工作开展情况(打印稿)20077月。

 

  4、四川省遂宁市卫生局文件资料:四川省遂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情况(打印稿)20079月。

 

  5、朱玲:《西藏农牧区基层医疗服务供给》[J],《湖南社会科学》2005年第2期。

 

  6、朱玲:《对农牧人口医疗补助的公平性问题的调研》[J],《卫生经济研究》2006年第2期。

 

  7、钟宏武、罗虹:《中国西部地区农村公共卫生的现状及问题》[J],《甘肃社会科学》2005年第5期。

 

  8、陈育东:《农牧区医疗制度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J],《西藏医药杂志》2007年第1期。

 

  9、李世贵、张艳梅:《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中的问题与对策》[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

 

  10、王禄生、张里程:《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发展历史及其经验教训》[J],《中国卫生经济》1996年第8期。

 

  11、西藏自治区统计局:西藏统计年鉴(2007)[R],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7年。

  

  [作者简介] 邓燕云,四川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成都 610064)。郑 洲,四川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成都 610064)

 

 

 

作者:邓燕云 郑洲 来源:《中国藏学》2009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