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专利代理责任归属之我见


 从本质上讲,专利代理行为是委托人和专利代理机构共同完成一项专利事务的过程,比如,在专利申请的代理过程中,就需要委托方与专利代理机构分工协作,委托方从技术角度把关,代理机构从专利审查标准角度把关,共同完成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工作。鉴于我国专利代理服务质量仍有待改善的现状,由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专利申请案件在专利审查程序中,被专利局审查员认为存在实质性缺陷的时候,往往就会发生委托人和代理机构之间在责任归属上相互扯皮的现象。委托人认为,我既然付给代理机构代理费了,文件出了问题,当然应该由代理机构负责,要不然,我为什么要付给他们钱。代理机构则认为,我们写的文件在递交专利局之前是经过委托人确认(这是当前专利代理机构回避风险的普遍做法)了的,也就是说,最终递交给专利局的文件是委托人认可了的,理应由委托人承担责任。因为与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的提高直接相关,这个问题已经成为了制约专利代理行业良性发展的首要问题。 那么,这个责任到底该由委托人承担还是由代理机构承担呢?

 

笔者认为,这需要根据缺陷的类型以及委托方与代理机构在专利申请文件撰写过程中的交流情况的不同而做出不同的结论。因为付了代理费就要求专利代理机构承担全部责任,或者因为最终递交文件是经过了委托人审核的就把所有责任都推给委托人的观点都是不负责任的表现。初步了解专利相关基础知识可以参见http://zhuanlilaw.blog.sohu.com/91230274.html地址的帖子。

根据缺陷的类型分:

1. 针对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缺陷的责任,大部分情况应该是由委托人自己承担的,因为这主要是由技术本身决定的。当然,对于某些由于明显的文件缺陷导致创造性不足的情况,还是应当由代理机构负责的,比如,专利申请文件对效果的描述明显不足或者不清楚。

2. 针对其他导致驳回的缺陷的责任,大部分情况应该是由专利代理机构承担的,因为这些缺陷主要是由撰写不当导致的。当然,对于某些明显由于委托人行为导致的缺陷,还是应该由委托人承担责任,比如,委托人出于“既想申请专利又不想公开自己的技术的”目的,对代理人隐瞒了部分技术信息导致的公开不充分等。

专利代理责任,在以上根据缺陷类型区分的同时,还需要根据委托方与代理机构在专利申请文件撰写过程中的交流情况而定。主要表现就是,在按照缺陷类型区分,应该由专利代理机构承担责任的缺陷,在代理机构事先已经预见并告知委托人配合克服此缺陷,但委托人不予配合的情况下,此缺陷的责任就明显不应当由代理机构承担。

当然,这里又涉及到一个代理机构是否能够事先预见的问题。笔者认为,事先预见某些缺陷的存在,并给委托人提供回避建议,是专利代理机构在专利代理行为中的主要职责所在,如果作为提供专业性服务的专利代理机构不能事先预见某些缺陷的存在并给委托人提供回避建议,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过程也就基本变成了纯粹的技术思维,委托人也就没必要花费大额代理费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其专利申请事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