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对应于“自我”


  “自然”对应于“自我”

  “自然”-------自:自己;非他因而自有。然:这样;这样的状态。自然指相对于人主观意识的客观存在。指具有无穷多样性的一切存在物,与宇宙、物质、存在、客观实在等范畴同义,包括人类社会;通常分为非生命系统和生命系统。

  “自然”这一概念,在中国古籍中首见《道德经》。“域中有四大,而人居其一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二十五章)。四大,指道、天、地、人。道法自然,就是说,道是自然而然的。

  “自然”,    在西方作为哲学范畴,源于“存在”一词的词根“bhu”、“bheu”,含有产生、生长、本来就是那样的意思。罗马时代,开始使用“nature”。在中国,“自然”的最初含义亦指非人为的本然状态。《道德经·二十五章》中的“道法自然”就是此意”。古希腊大哲亚里士多德认为,自己如此的事物,或自然而然的事物,其存在的根据、发展的动因必定是内在的,因此“自然”就意味着自身具有运动源泉的事物的本质,“本性就是自然万物的动变渊源”(《形而上学》),从而从原始的“自然”含义引申出作为自然物之本性和根据即“存在”本身的自然概念。在近代,“Nature”则主要指存在者之整体,即自然物的总和或聚集。在这个意义上,它与“自然界”同义。如恩格斯说:“整个自然界形成一个体系,即各种物体相互联系的总体。”(《自然辩证法》)随着人类的社会实践、工业和技术活动的深入展开,自然概念获得人与自然相互作用而产生的自然,即马克思所说的“人化的自然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26页)的新内容。在现代,鉴于全球性的生态危机,哲学家提出作为生态系统的自然概念;生态系统是一个由相互依存的各部分组成的生命共同体。认为人类和大自然其他构成者在生态上是平等的;人类不仅要尊重生命共同体中的其他伙伴,而且要尊重共同体本身,任何一种行为,只有当它有助于保护生命共同体的和谐、稳定和美丽时,才是正当的 。

  “自然”这一概念,在西方哲学中与“自我”相对应。所以,“自然”等同“非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