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6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6

 

拾得人通知与返还遗失物的基本义务

 

陈绪国

 

 

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本条款,是关于拾得人通知与返还遗失物的基本义务的规定。是拾得人诸多义务的第一种,也是主要的一种。

本辞条,重点叙述拾得人通知与返还遗失物的原则、基本义务和几个要领。

一、拾得人通知与返还遗失物的原则

拾金不昧是公民美德与行为规范的准则,上升到物权角度认识,只能认可拾得人善意捡拾的权利,不能认可拾得人据为己有、擅自处分或者毁损灭失遗失物的越权行为。

遗失物是失主非故意抛弃而丢失的有主的、有价值的物品,与无主物、抛弃物、废弃物、无价值物的性质不同,需要规范其拾得人的行为,以保证丢失人即失主的物品不受损失。

拾得遗失物的人,称之为拾得人。

失主,是遗失人、遗失物的所有权人的总称,有时候遗失人就是所有权人,有时候遗失人就是遗失物的持有人或者信托代理人、用益物权人、使用权人,因此,统称失主合乎民间的语言习惯。

受领权人,指遗失人或所有人或其他受领权人。其他受领权人,一种是被失主授权受领的权利人,这是私权上的其他受领权人;另一种是因为在法定时间内,遗失物无人认领,该遗失物被充公,由公安部门或者财政部门充当其他受领权人,这是公权上的其他受领权人。

二、拾得人通知与返还遗失物基本义务的两大要领

拾得人的基本义务,是采取措施努力返还失主的遗失物。采取措施的要领有两个:

第一,知悉遗失物失主的处理措施。拾得人拾得遗失物,知悉遗失物失主即所有权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或者向失主送交遗失物。拾得人应当自拾得遗失物之日起,二十日内通知所有权人或失主。拾得人不得侵占遗失物,否则,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

第二,不知悉遗失物失主的处理措施。拾得人拾得遗失物,不知悉遗失物失主即所有权人的,采取的措施,是积极寻找遗失物失主,或者将遗失物上交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单位进行公务处理。其中,积极寻找遗失物失主的措施,可以张贴招领告示,甚至于可以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信息、手机信息等大众媒体广而告之。要注意的是,张贴招领告示和作广告,要适当保守遗失物关键特征、数据、记号等秘密,否则,被恶意占有人冒领就会了麻烦,也可能前功尽弃。

拾得人的其他义务,如妥善保管、保存的义务,防止遗失物毁损、灭失的义务等,要在以下几个条款中作专门的叙述,故不赘述。

至于拾得人获得报酬奖赏的权利等权利,也不是本条款讨论的范围。留作以后再讲。

三、遗失物送交公安等部门的法理解构

本条款规定,……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这句话的意思,应当这样理解:拾得人应当自拾得遗失物之日起,二十日内通知所有权人或失主。如果二十日内通知所有权人或失主仍然通知不到,或者所有权人或失主仍然无人认领,遗失物的主要送交单位是公安部门,其他部门次之。所谓其他部门,有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学校、企业等部门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以及各级党政部门等。

应当掌握的要领是“有重点、有选择地送交公安部门”:

1.不一定选择送交公安部门的要领。如果拾得的遗失物价值不大(比如说10元钱以下)不必送交公安部门,可以就近送交其他部门。拾得人是普通居民的可以向居委会、街道办事处送交,拾得人是学校的向本学校送交,拾得人是有单位的向本单位送交。以此类推。

公安部门日常工作繁忙,往往无暇顾及一些小事情、小案件。如果无论是拾得的遗失物价值大小,一古脑儿往公安部门送交,有可能会因为工作繁忙而耽搁掉了。对于公安部门而言,确实不够立案标准;如果立案,所花掉的费用远远高于这区区10元钱。如果向媒体作个广告,至少得花费几十元,别的更甭说了。当然,这只是一个例子,大家可以由此及彼地发挥想象力。

2.选择送交公安部门的要领。如果拾得的遗失物是文物、机密文件和重要资料,则无论价值大小,应当向公安部门送交。涉及到国家、军队的机密文件和重要资料,可以直接向国家安全部门送交。遗失物是文物,还可以直接向国家文物管理部门送交。以此类推。

3.一定选择送交公安部门的要领。如果拾得的遗失物是与案件侦破有关的证据证物,则无论价值大小,应当一律向公安部门送交。这里的论题,已经突破了民法、物权法有关“物归原主”的范畴,而是以刑法学上的“物不归原主”的范畴来论之。

4.其他选择送交公安部门的要领。拾得的遗失物价值较大(比如说1000元钱以上)和价值很大(比如说5000元钱以上),首选送交单位是公安部门,最好不要送交其他部门。因为公安部门的公务职责就是社会治安和社区安全,属于专业对口的部门,掌握人口信息比较灵通,办事效率较高,在群众中的信誉较好,也较容易分辨出捡拾物到底是遗失物或者是盗抢来的脏物。并且,公安部门亲自张贴寻物启示和作媒体广告,效果也比较好。关于这最后一点,也是本条款立法的立足点,具有核心作用。

对于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和规范全民的行为准则而言,任何拾金不昧的精神都是值得赞扬的。哪怕是拾得的遗失物是价值一分钱、两分钱的区区小事,都是值得提倡的。问题在于,法学与社会学的拾金不昧性质是一样的,处理方法却是有区别的。这一点,应当说清楚。

四、遗失物有重点有选择地送交公安部门的立法例

“有重点、有选择地送交公安部门”并不是中国法律的发明,而在传统的民法国家是有立法例的。

例如,德国民法典设立的门槛是10个德国马克:(第965条·[拾得人的通知义务])“(1)拾得并占有遗失物的人,应不迟延地向遗失人或所有人或其他受领权人进行通知。(2)拾得人不认识受领权人,或不知其所在的,应不迟延地将拾得和有关查明受领权人的必要情况通知主管机关。物的价值不超过10个德国马克的,无需通知。” 瑞士民法典也有同样的规定,设立的门槛是10法郎。如该民法典第720条规定:[遗失物的招领与上交]“(1)拾得遗失物的人应通知失主,如失主不明,应将遗失物交付警署或自行采取适宜的招领方法。(2)遗失物的价值明显超过10法郎的,拾得人有将遗失物交付警署的义务。” 瑞士民法典也有同样的规定,是直接师承德国民法典的。巧合的是,设立的门槛的基数都是10,不多不少的正好。

以上两个国家的民法典,是在上世纪初期出台的,至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了。那个时候的10个德国马克或者10法郎是相当值钱的,而现在已经贬值了不少。奇怪的是,这些国家的民法典修改过好多次数,对于这种过时了的数据却始终未修改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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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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