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培训讲义(129)


  (二)抵免: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原外税细则28条规定是按照费用扣除)

  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五个年度是指从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的次年起连续5个纳税年度。

  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这是关于国际税收抵免的规定。为了消除国际间重复征税,促进本国中的企业“走出去”,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是,采取国际税收抵免的方式来消除对本国企业的国际间重复征税问题。条例就是借鉴国际通行做法,为消除我国企业因为“走出去”而产生的所得税重复征税问题,促进我国企业“走出去”,而专门规定的国际税收抵免。对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规定了可以实行税收抵免。

  但是对于同一性质的税收抵免,各国的具体做法又不尽一致,主要有限额抵免法、免税法和扣除法三种方式。限额抵免法、免税法和扣除法均是缓解和消除国际间企业所得税重复征税的方法。相对而言,免税法对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完全免税,能够较为彻底的消除国际间重复征税,但意味着企业所在国放弃了征税权,不利于保护企业所在国的税收利益,目前世界上已很少国家完全采取此种方法;扣除法是将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作为一项费用,可以在计算企业来源于境内外的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这种方法虽然能够保证企业所在国的税收利益,但消除重复征税的力度相对较小;限额抵免法则是允许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在一定限度内予以抵免,较好地兼顾了保护企业所在国税收利益与消除国际间重复征税的需要,既保证企业所在国税收利益不受过大损失,又有利于在较大程度上消除重复征税的问题,因此,它是一种相对较优的方法,也为许多国家所采用。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本法采用了限额抵免的方法,来缓解和消除企业中可能存在的国际重复征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