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像革命投机分子喜欢“以人民的名义”搞专政、专权和践踏法律一样,中国再没有像CCTV这样以消费者的名义来发泄自己阴暗灵魂里的妒恨了。去年是欧典地板,我们选择沉默;今年是郭德纲,我们如果再次选择沉默,明年、后年……就该是我们了吧?
一台315晚会还不够,在随后几天里,还假借新闻30分的新闻报道名义,进行第二轮纵深打击,找几位路人表达一下对名人做广告的义愤;报道一下工商部门对代言商品的查抄……热闹热闹,无端就制造出一片人人喊打、消灭四害的气势来。
人不就是一个非著名的相声演员么?人不就是不爱和你们CCTV套近乎而已么?
说到底,也就是这个庞大的媒介机器里少数掌控着掣动按钮的人的一次发飚,但他们却足以调动起这公器,来毁灭一个人,一个企业,一切他们不喜欢的东西。
就法律本身而言,指责广告代言人甚至向其索赔(真有这么一缺心眼的人这么干了),并无明确的法律条文支持,虽然我也挺反感一些演艺圈里混到脸熟的人为一些乱七八糟的东西做广告(基本上他们代言的东西的层次也就是他们在观众心目中的档次),但说到底也就是一个有限责任,最多说其不爱惜自己的羽毛,自然会有市场选择机制去淘汰他们。
虽然他们有道德义务,比如事先审核企业的资质,查看产品的质量等,但他们不可能为产品本身的优劣作无限连带责任的担保——任谁也不能。法律上讲事实,还要讲逻辑关系,即行为与结果之间有明显的必然的关系,你总不能因为你们家的猫吞了中移动的SIM卡,就硬逼着1860的小姐提供解决方案和赔偿你另外一张SIM卡和给你家的猫看病吧?
更可笑的是,居然有人建议对广告代言进行立法,好像上述那只猫之所以吞了中移动的SIM卡,是因为也看懂了“我能”似的。广告就是广告,自有广告法约束其基本的游戏规则;但按合同法来说,它不构成要约——换句话说,你看了广告动不动心,是你自己的事呀,又不是红头文件,你怎么就偏偏相信藏秘就能排油呢?
牢骚归牢骚,其实我最想说的是,要警惕媒体公共权力的异化。一台315晚会,本来是一种挺好的宣传教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机会,但现在却越来越被CCTV“权力化”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事实上并没有过程中的监督和事后的纠错机制,所以你就难以判定,在郭德纲事件中,它到底逾越了什么样的界线,它到底在真话中掺进了多少假话和个人意愿?它在多大程度上是在打击假货,又在多大程度上是在随意践踏他人的名誉权和生活?
所以,我认为,只有媒体,才应该承担无限责任:因为你的发言,你的纪录,是要对历史负责,对真相负责,对正直负责。
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
评论
15 vi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