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权治法,还是以法治权


王攀

17日,陕西榆林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和波罗镇樊河村发生了群体性械斗。这一事件起因于矿权纠纷导致的民告官案,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曾判定陕西国土厅违法行政,但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召开“判决”性质的协调会,以会议决定否定生效的法院判决。(7月19日新华网)

以权治法,还是以法治权?在依法行政的今天,这原本不应该成为一个问题。但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对待法院判决的态度,让人大跌眼镜。“原告打赢官司也没用,法院有法院的判法,我有我的执行办法!”——该厅相关人士如此表态,让我们看到了一个活脱脱的法盲形象,而这个法盲还是共和国的省级政府部门。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殊不知,当它否定法律的时候,其实也就否定了自己所拥有的权力。对于政府来讲,“法无规定不可为”。正如荷兰学者克拉勃所说,法律是“一切私人权利和政府权力的基础”,“法律——制定的法律——不但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来源,并且是所谓主权者的权力的或者政府的一切构成权的基础。”个人的权利不是来源于主权者及其主权,“所以,他们(政府)并不赋有一种可以不顾法律单凭他们自己的意志表现的权力。”

但显然,在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眼里,权力“可以不顾法律单凭自己的意志表现”,甚至因此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也在所不辞。面对榆林市和陕西省两级法院的判决,该厅不仅拒不执行,反而组织所谓的权威人士,召开“判决”性质的协调会,以会议决定否定生效的法院判决。这分明是权大于法、以权治法的表现。

毋庸讳言,权力干预司法,这是一个事实。在司法中立还属奢望、法院人财物受制地方政府的今天,行政权力对法院判决的各种或明或暗的影响,在我们身边普遍存在。但,法制、宪政、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等基本上已经成为政治常识的今天,像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如此公然蔑视司法判决的行为,实属罕见。

那么,是什么原因让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如此冒天下之大不韪呢?横山县一位煤炭行业的人士对记者说,李钊(被告)及其山东煤矿的利益人士“能量很大”,曾公开表示要不惜代价“把煤矿搞到手”,并派出一个公关班子常住西安。一位当地政府部门知情人士对记者说,省国土厅之所以有错不改,与法院判决对着干,背后存在着相关公职人员主观动机不良、滥用权力等问题。问题又回到了原点,权力寻租是根本所在。

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为了防止权力滥用、保障自由,就必须实现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这三权是彼此平等的。任何一权都不能超过其他两权。通过行政法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是司法监督的一个重要内容。但我们遗憾地看到,用于监督行政权力的司法力量,在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面前的无奈。正是因为行政权力的阻挠,判决书下达三年,仍没有执行,以至于酿成了“7.17”群体械斗事件——当连政府都不尊重法律的时候,又有什么理由要求民众尊重法律,又有什么理由培养民众对法律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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