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中人称代词的特殊效果


    今年5月国内媒体的一个热点议题是这样一个冤案:河南商丘农民赵作海因“杀人”被判死刑,服刑11年后又因“死人现身”才获清白。这件冤案的重要成因之一是警方的刑讯逼供。在一篇题为《要能容忍根除刑讯逼供的副作用》的评论中有这样一段文字:

  “……或者假如警方将赵作海起诉到了法院,法院以警方对赵作海刑讯逼供为由将赵作海无罪释放,你能接受吗?

  当然,你会说你能接受,但这是在你知道了案件真相前提下做出的答案。刘涌案可以验证你的真实想法。……”

  这段文字之所以特别引起我的留意,是因为它连续、集中地使用了第二人称——“你”,并且使作为读者的我有当面交流、直指内心的挑战感。

  我注意到,在对赵作海冤案的诸多评论中,人们已经从对司法机关相关责任者的批判(警察贪功枉法、检察官和法官未能坚守程序正义),进而深入到对我国法律文化和与之相应的社会心理、社会舆论的反思。这篇文章正是这样一种认识的代表作。它所密集使用的第二人称,是与这种思考的维度是相适应的,即:作者并不是要与读者一起批判他们两者之外的第三者,而就是要触动和影响读者的观念。

  就评论中出现的人称代词来说,第一人称(我、我们)一般指涉观点表达的主体:作者自己或者作者所代表的群体——比如社论中的“我们”就代表媒体编辑部。比如2002年3月30日《纽约时报》社论《武力的限度》有这样一段:

   谁能责怪以色列人动用武力呢?他们的土地上充满了葬礼,死者都是巴勒斯坦恐怖袭击的目标。在这种情况下,沙龙总统昨天派坦克进入拉马拉,并征集数千士兵。我们理解以色列的愤怒。我们对此持保留观点,并不在于以色列军事反应的冲动;而在于他们过于依赖武力的政策在长时段内的效应……

  以上都是第一人称指涉确定的使用方法。还有一种复数第一人称“我们”指涉不确定的使用方法,即包括作者和读者在内的不确定的人群。本文在后面具体论述。

评论使用的第三人称(他,她,他们)则是叙事的对象,这与报道中使用的第二人称相同。

  而评论中出现的第二人称则是观点传播的对象——报刊的读者,广播的听众,电视的观众。如果说评论是一个说服性的作品的话,第二人称则代表的是说服的对象。它在新闻报道中一般也不会出现。尽管评论的受众和报道的受众一样,都是“不确定的陌生人”,但是,当一个“你”在文本中出现的时候,某个具体的“受众”就被暂时“确定”了——他(她)似乎被“锁定”在与作者一对一交流的位置上,躲避不开。这就是语言特定的暗示作用。“你”这个第二人称之所以不会在报道中出现,因为它在突出对象的同时,也会把与“你”相对的“我”这样一个主观色彩的角色暗示出来。

  由于大众优越性媒的传播对象实际上是“不确定的陌生人”,所以,评论中出现的第二人称“你”,就必然承载着实际的不确定性与“假定的(或临时的)确定性”之间的矛盾,即,某个具体的受众,可能在观点、知识结构等方面与你假定的传播对象相契合,但也可能不相契合。所以,美国佐治亚大学新闻学教授康拉德·芬克在《冲击力:新闻评论写作教程》中认为,“如果读者不容易辨认出你的社论中的‘你’,那么你就会在仓促间失去读者”。他认可《今日美国》报一篇社论开头的“你想尝试用每年8840美元养活一家吗”的处理方法却赞同在评论中写出“你想尝试用每天用2.98美元饲养一头肉牛吗”,因为前者涉及美国最低工资法案,至少有许多人关心,但后者则“把读者中的大多数都排除在外了”。

  评论中的“你”,也可能是指涉某个确定的对象。比如,2008年6月1日,在汶川大地震之后的第一个儿童节的当天,《南方都市报》社论《孩子,节日给你,哀伤给我》这样写道:

  “孩子,今天是你的节日。地震灾区的孩子,今天是你的节日。无论你在家与否,也无论你是否还在病床上,今天的阳光都为你存在……”

  在这篇评论中第二人称的选择策略,是为了突出一种直接的倾诉感。因为第二人称所暗示的那种“你/我”结构的直接性,特别适合于情感表达。它以表面上排除了更多读者的代价,强化了灾区孩子的突出地位,也强化了对灾区孩子的情感表达。但是,这篇社论难道真的只是给灾区孩子阅读的吗?这张报纸难道真的暂时缩小了自己的目标读者了吗?实际上,更多的成人读者在对这篇作者的阅读过程中会自觉地进入到“我”的情感角色之去。

  当然,评论中有一些第二人称的使用效果也值得斟酌,比如,2010年4月11日《北京青年报》社评《你应该为富士康“跳楼门”感到羞愧》,这个标题与读者迎面相撞,就有一点“逼人”之感了。那么,为什么“我”应该感到羞怯呢?原来,文中是这样说明的:

  “一个工人不是机器,也不仅仅是可以奉献出利润的劳动者,他还是某人的儿子、某人的父亲或兄长。每一起坠楼事件的发生,所了断的并不仅仅是当事人的生命,还有一个家庭的幸福和欢乐。它伤害的不仅仅是亲人和朋友,也严重打击了人们对一个物质极大丰富的时代的美好想像,它在整个社会的文化肌体上留下了创伤。如果我们明知还会有人从富士康的楼上跳下去,却不做任何努力去阻止和挽救,难道我们不该感到羞愧吗?”

  在这篇文章中使用的“我们”,并非作者所代表的确定的报纸编辑部群体,而是包含着广大受众在内的不确定的社会公众。这也是评论中复数第一人称常用的方法。但是,当文章把通过复数第一人称表达的一种较高标准的、模糊的、一般性的道义责任,在标题中转化为由单数第二人称“你”承担的具体的责任时,就有一种迎面逼来的“强加”之感,可能会让读者不舒服、不适应。这是由于在文中的“共同分担”的语境还没有营造出来,读者就会有一种“独立承担”的感觉。

  实际上,这样一种在评论中通过复数第一人称“我们”将某种责任“普遍化”的处理方法,在许多评论中都曾出现。这是否能够达到提高全社会普遍的责任意识的效果,就恐怕要看,在评论中由“我们”共同承担的普遍责任,在具体的读者(“你”)估计,是否是一个可以触及、可以承担具体责任。

    在2006年1月13日在红网发表的个人评论《让全社会都来抓胡氏兄弟的“生死阄”》中有这样一段:

    这可不是人们杜撰出来的故事,而是活生生的现实,而且现在中国红十字会已经给这对让人敬佩的兄弟募捐,虽然现在筹的钱还远远不够胡氏兄弟的治病费用,但至少让我们看到了一线曙光,面对这样的兄弟,面对这样的家庭,面对这样感天动地的事情,如果我们还无动于衷,还眼睁睁看着他们生离死别,那么我们都将蒙羞,都将无法面对“人”这个感情动物的名字。

  这一段文字在后来的网络评论评选中引起争议,评委童大焕(刊发时误为“章大焕”——这是我的失误。——少华按)认为:“不管你自己为这对苦难兄弟做了什么,哪怕你为他们倾家荡产,你都没权力要求别人效法你。这就是权利和权力边界。”

  在一篇1987年获得普利策社论奖的社论《复活节边境日出》中,有这样一段:

  法院必须判定碾压了那些外国人的那名边境队执法人是否出于粗心。但是那辆驶过他们身体的卡车是由我们美国人民开的。我们制定了移民法;我们雇用了那些必须像被追捕的动物一样越界的外国人,为的是修筑我们的道路,收割我们的作物,清扫我们的店,在华盛顿在政客们举行宴会时当侍者。

  国会,洗掉我们的罪责吧。在边境上停止让非法的外国人像耶酥那样受难。

  这篇社论是《圣迭戈论坛报》推动美国移民法改革的系列社论之一。文章中通过复数第一人称将非法移民受难的“罪责”由全本美国人承担,是否有“强加”之感呢?我们需从这样一个政治和文化背景下理解:第一,美国是一个普遍信仰基督教的国家,而基督教是一个本来有着强烈“罪感文化”的宗教。这篇文章正是通过渲染宗教情感来强调责任。第二,移民法的改革取决于国会议员,而国会议员承受选民的压力。这篇文章实际上是通过影响选民的观点从而让他们给自己本选区的议员以实际而具体的压力。而且在文中作者具体论证了“我们”有这样的“罪责”。所以,这样的“我们”,至少对于美国读者来说,是可以接受的。

(本文刊于《新闻与写作》2010年第7期,我在这个杂志上开栏刚好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