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检”前夕——《不灭的火》(11)


“上检”前夕
——《不灭的火》(11
吴高兴
我由收容审查被转为逮捕以后,就天天盼望“上检”。“上检”是囚犯们的一句“行话”。按照法定程序,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后,将案卷移交检察院,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检察院在提起公诉以前,必定要提审囚犯,核实材料,囚犯们把这称为“上检”。“上检”意味着起诉书不久就会下达,看了起诉书,大抵可以从中琢磨出司法机关对案件所定的“分量”,从而可以捉摸出自己的大致刑期,因而一般的囚犯都盼望自己能够早早“上检”。
我知道,政治案,尤其是八九民运这种案件,与一般的刑事案件是不同的,对政治形势特别敏感,文革期间许多政治犯由于避过了风头,形势宽松了,被释放或者从轻判处。我自然特别注意观察政治形势的变化。临海市看守所的囚犯每天可以看到两份报纸,一份是《台州日报》,另一份是《浙江日报》。刑事犯最喜欢看的是第二或第四版的文艺版,而我却最喜欢看第一版,因为所谓“大新闻”都在第一版,从中可以揣摩政治气候的变化。
在我所看到的新闻中,记忆最深刻的是三件事情。第一件是邓小平“退休”了,辞去了中央军委主席的职务。有一天下午,一个囚犯挥舞着报纸对我大喊道:“你要释放了!你要释放了!你看,邓小平下台了!”我浏览了一下这则报道,置之一笑。我知道,这不过是一出政治游戏,邓小平“退休”,政治形势不会有什么变化。
第二件事情是当时美国总统特使来华访问,这则不起眼的新闻在我心中引起很大的幻想。我幻想美国总统特使的来访,会在人权问题上向中国政府施加压力,中国政府出于利益上的考虑,很可能会在背后跟总统特使达成有利于政治犯的协议,我这个默默无闻的政治犯很可能因此而“受惠”。
第三件事情是罗马尼亚的剧变,齐奥塞斯库和他的妻子被军事法庭判处死刑。这件事在我心中引起极大的震动。一方面,我深切感受到了整个国际大气候的变化,国际大气候已经是春意弥漫。另一方面,我也清醒地意识到,中国尚处于严寒之中,罗马尼亚的流血事件,会使得中共当局的神经更为紧张,对政治犯的镇压会更加严厉。我甚至担心,这时万一中国出现动乱,我们这些政治犯是否能够活着出去,我真担心自己会死在黎明前的黑暗。
对于“上检”和开庭,我有一种十分矛盾的心理。一方面,我估计自己的案子如果拖长一些,可能会从轻发落,甚至可能被释放;另一方面,又担心在看守所的时间拖得太长,自己经不起疾病的折磨——即使不死,带着病魔出狱,也是家庭的累赘!因此,我总的还是盼望早点“上检”,早点判决,早点押送到劳改农场——对于羁押在看守所这个深渊作垂死挣扎的囚犯来说,强迫劳动也是一种幸福!
转为逮捕以后不久,临海市检察院有一个三十来岁的人曾经来提审过我。循着老套路,我又将“六七”演讲和游行的经过复述了一遍,他一边听一边做记录,草草完事以后,就把记录交给我,要我签名。我校阅着记录稿,发现他做的记录有许多出入,特别是在发起和组织游行的动机和目的问题上,许多地方有意无意地歪曲了我的原话,每看到不符合我的原意之处,就指出并要求改正。他显得极不耐烦。大约在他看来,是囚犯就得顺从,对记录指出过多的出入就是驳他的面子,冒犯他的威严,开始他还按捺着性子,勉强改了几处以后,就克制不住了,威胁我说:“你这样做对你没有好处!”我正色对他说:“这样我不能签名。”他不得已,又匆匆地更正了一些地方,不断地催促我快点,我心想,大约快到下班时间了,他要急着回家了。我被他催得心慌意乱,竟然就草率地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回到囚室,我越想越后悔:自己当时为什么不拒绝签字!
我以为这就是“上检”了,并写信告诉妻子,请她考虑是否需要请律师之事。妻子回信说,政治案是由台州地区检察院和中级法院受理的,我这才疑惑不定地猜测,临海市检察院的提审,或许是例行手续?或许有其他什么目的?——两年刑满出狱以后,听妻子说起,我的案子到了地区检察院以后,曾经被退回临海补充侦查,或许跟这次提审有关系?
十七八年的教书生涯,对马列主义经典的虔诚,使我养成一种十足的书呆子气。刚被抓进看守所不久,我从《浙江日报》上得知浙江美术学院学生张伟平被判刑九年的消息,我至今还记得这则报道的标题是“浙美院学生张伟平造谣诽谤省政府被判刑九年”。有个囚犯指着报纸上的大字标题对我说:“他被判九年,我看你轻一点也得判四、五年。”我感到那个囚犯的话可笑,心想,张伟平是“造谣诽谤”,被判九年毫不奇怪,而我既没有造谣,也没有诽谤过谁,怎么会被判刑呢?那时我还不认识张伟平,也不知道他的案情,就是打电话给美国之音,反映杭州学生在省政府降半旗为六四死难者志哀的事。直到以后在省第四监狱认识了张伟平和爬到省府大楼楼顶降半旗的美院学生崔建昌,看了他们的判决书,还听同监难友说起审判张伟平时中央专门派了督察队,这才知道我自己的愚蠢可笑。
被转为逮捕以后,我才不得不相信自己也会被判刑,但是,仍然常常表现出书生的纯真和轻信。当时同室有个叫陈孟新的囚犯,临海涌泉人,是个路边饭店的老板,因为女服务员有过几次卖淫行为,“扫黄”时被抓住了把柄,结果以“留容卖淫”罪被判了五年。陈孟新对判决很不服气,认为服务员卖淫的事自己不知道(大约是睁只眼闭只眼吧),更没有参与“分成”,判五年太重了。他经常把自己与另一位已经释放的饭店老板比较:“他睡过女服务员,我从未对女服务员动手动脚;他知道女服务员卖淫的事,我不知道;他的女服务员卖淫次数多,我的女服务员卖淫次数少。但他被释放了,我却被判了五年!”我也感到不公平,但真心实意地劝慰他,相信在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的,判得过重,以后会“纠偏”的。有的囚犯不同意我的看法,他们说,卖淫的事,在广州深圳一带是公开的秘密,但由于太普遍了,那里的当局也只好睁只眼闭只眼。我也觉得这种情况极不正常,但总是相信地区与地区之间执法上的不平衡,“党和政府”迟早总会纠正的。
事实却总是一次又一次教训了我:在一切由党领导的人治社会,相信所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相信所谓“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纯粹是书呆子的幻想。六四以后,在民主潮流的裹挟下,我国的司法体制正在带着沉重的镣铐向着与党政和行政分离的方向演进,另一方面,愈演愈烈的司法腐败不断从反面教育着国民,再也没有人会相信司法公正了。但是,在十七年前,一个没有坐过牢,没有经历过司法实践的人,尤其是一个善良地相信共产党的知识分子,很难领悟到中国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处理,依据的并不是法律,而是政治上的需要,是上级领导的意见,是办案人员的感情,一句话,本质上是办案者个人的利害关系,而法律不过是一个可以变通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