俺将与赵普遭遇同样的延期交房赔偿纠纷



央视新闻主播赵普:这种官司不应再成新闻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98120640100jyr8.html?tj=1

    时隔一年,官司再起。之前我虽努力避免被关注,但没成功,民事诉讼不涉密,法院有权公开。

    案情很简单:在由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里我们约定在交房之后的720天内,由开发商负责办妥《房屋所有权证》,逾期则按日计算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逾期累计212天。本人多次催要违约款,并委托律师发出催告函,但开发商一直未予支付,违反了《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阿批:如今,此地商人像政客一样无耻,诚信于其毫无意义;兄弟我遇到的褐石开发商也是如此,逾期近3年,白纸黑字万分三,却敢明确表示不赔;说是商人,其实是匪徒)

    相较于上一次和物业公司的纠纷(详见本人早前博客《我为什么要打官司》)本案非常简单。如开发商信守契约并按约履行义务,也就没有这场官司了。如果说上一次官司涉及到(阿批:“及”就是“到”的意思,这是常见语法错误,应去掉“到”字)公共权利与个人权利的分野、涉及到(阿批:同前)如何在公共权利中主张个人权利,那么本案则完全是对私权的合法维护。

    这样的官司本不应该成为新闻,诉讼只是调节人们社会关系、规范人们行为的一种手段而已,是社会生活里再正常不过的一件事了。每个人在遭遇不法侵害时都有权利选择诉讼,公众人物也不例外。令人遗憾的是,现在还有很多人漠视自己的权利,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息事宁人(阿批:并非莫非自己的权利,而是等着别人出头,替自己索要权利)。其结果非但自己的权利无法得到伸张和保护,客观上还纵容了不法行为的泛滥。有记者问我是不是想要代广大业主出这个头,我断然否定(阿批:兄弟我并不否定),因为我的权利只有这么多,僭越就是非分了。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
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
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
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