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不要抢了医警的饭碗
宋中清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7月2日,沈阳市27名有丰富经验的属地公安机关、派出所领导被聘任为8家省级医院和18家市级医院及辽宁省血栓病中西医结合医疗中心的安保工作副院长,指导医院开展治安防范工作。沈阳市卫生局、公安局称,此举将进一步增强广大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安全感,达到医疗执业环境明显改善、医院及周边安全状况明显好转、医疗服务质量明显提高、医院内部医患纠纷明显减少的良好效果,为群众创造安全有序的诊疗环境。“维护社会秩序本是警方的职责,不担任副院长难道就不能履行职责吗?”辽宁省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副所长张思宁对此表示质疑。她认为,警察给医院当“保镖”的做法应慎重考虑。警察进入医院领导层,他们是代表公安部门行使执法权还是为医院代言?拥有了副院长和警察双重身份之后,在处理医患纠纷时,其身份首先是警察还是副院长?他们在处置医疗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时,会不会倾向于维护医院的利益,如何保证执法公正? 张思宁说,《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十款明确规定:“人民警察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警察进了医院,不仅抢了医生的饭碗,使本来由医生当家由医生来行使职权的副院长一职被警察霸了去,而且更加让原本履行国家“医警”职责的那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理由”远离发生医疗事故(本文指广义的医疗损害事件,不限于被医学会霸语的医疗事故)的现场。警察在抢他们“医警”的饭碗。
前两天才写了篇文章《医疗律师谈侵权责任法:警不警则医不医》。指出:我国的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了类似交警的医警制度,他们也着制服,就是卫生执法人员。法律法规规定了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医疗违法行为的查处职权与职责。卫生部还在1997年6月颁布实施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具体规定了他们到现场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或证人,收集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勘验笔录。这些现场证据经卫生执法人员审查或调查属实,为卫生行政处罚证据。
现在,警察不仅越俎代庖替代医疗卫生行政机关进入了医院,冒充原本已经存在的“医警”,而且抢了人家的饭碗。试想,如果那些法定的不带枪的“医警”在医院为维护法律的秩序而向医院及其医务人员调查取证,这些带枪的警察副院长为了“减少医患纠纷”是否要阻止人家调查呢?有了这些带枪的警察副院长为肇事医疗机构提供武装保护,那些法定的不带枪的医警还敢不敢去调查医疗违法和医疗肇事行为?
没有人会想到用刑警或治安警到交通事故现场赶走交警,来减少交通纠纷。那么,如果真正想减少医疗违法和医疗损害事故,就让那些躲在暗处的法定的“医警”出现场。
打跑直接索赔的受害人亲属,不如依法查处医疗违法行为。
也建议负有国家职责的公安机关看清国家的法律规定,不要起到践踏法律、助长医疗违法犯罪嚣张气焰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