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一般教科书上所讲的失业保险的基本模式,即工作时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时可在规定期限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制度,实际上已经是过时的制度设计。因为这样设计实际上是以“充分就业”为前提的,是与20世纪50—60年代的社会经济脉络相契合的。统计数字表明:60年代初期,OECD国家的平均失业率只有1.7%。因此,失业保险都规定了领取保险金的期限,有6 个月、12个月、18个月的,中国的期限最长,24个月。这样的规定背后的潜台词是:在这段时间内大多数失业者是可以重新找到工作的。
但是,从20世纪末开始,全世界的劳动就业状况已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2010年初,OECD国家的失业率已经上升到8。8%,而欧元区的失业率竟高达10%。同时,非正规就业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研究数据表明,近年来,日本非正规就业所占的比重已经上升到25%;美国是30%;欧盟的统计口径是“无固定工作”的劳动者已占40%;印度则为90%。在失业和非正规就业剧增的大背景下,以充分就业为基础而建立的失业保险制度尽显颓势。从制造业被淘汰出来的工人,尤其是蓝领工人,再想正规就业的几率是微乎其微,而长期失业则成为一种常态。因此,这种有期限的失业保险根本无法解决真正的劳动力市场矛盾。
90年代初,瑞典等北欧国家推行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即给失业者提供技术培训,技术培训期间可领取失业津贴。培训一段时间之后,有一段求职期,比如三个月或半年,到时候找不到工作,就再培训,然后再求职,如此循环。当然,其中有一部分人是能够就业的。但非北欧族裔的移民,求职几乎无望,于是就一直处在培训—求职—再培训—再求职……的循环中。这样做的优点是失业者实际处于政府控制之下,处于循环中的培训者在法律上并不属于失业。
在中国,90年代出现下岗失业大潮中,“富余人员”也遭遇了类似的窘境。虽然有世界上领取年限最长的失业保险(24个月),但仍然无济于事。最后是凭借低保制度稳定了局势。中国的失业保险所起到的作用,就是在从领工资到领低保之间,起到一个缓冲过渡的作用,仅此而已。
随着时间的推移,在90年代的下岗失业人员大都领取失业保险费两年期满之后,有资格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登记失业人员日益减少。然而,另一部分失业者,如找不到工作的大学生,因为没有工作经历和缴费记录,又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农民工按规定应该也被要求缴纳失业保险费,但他们在失业时往往却很难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机关事业单位也缴纳了失业保险费,但他们之中又很少有人失业。因此,近年来出现了失业保险金大量积压的情况。以广东省为例,1999年出台《失业保险条例》,正值企业转制并轨,当时每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有近50万,平均领取时间为12个月,基金收支基本平衡。到了2005年以后,如同以上所说的原因,领取人群渐渐减至20万左右,平均领取时间缩短为7个月。于是,慢慢地就形成了大量沉淀,并且每年还在增加。到2009年末,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存数已达1524亿元。
2008年因为在受到国际金融风暴的影响,就业形势不好,按说“养兵千日,用在一时”,正是发挥这几年积累下来的失业保险金作用的时候。但是,在失业浪潮冲击下,首当其冲的则是农民工和大学生,如前所述,按现行规定,他们都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于是,就出现了一方面就业再就业需要大量投入,另一方面大笔失业保险基金“睡大觉”的尴尬局面。
曾经提出过一个建议,就是将“失业保险基金”改为“就业互助基金”,改变其“保险”的性质。因为如果是保险基金,那么根据保险制度“先缴费,后享受”的原则,这笔基金就只能用在缴费者身上。否则,从学理和法理上就都说不过去。但是,如果是互助基金,其性质就成了“有工作的人帮助没工作的人”,于是,凡是符合这个原则的“好事”,就都可以动用这笔基金了。
当然,这样做是有风险的,用脚趾头都可以想见,基金有可能被贪污挪用。然而,这笔基金放在那里,通上“高压电”,看起来再“保险”不过了。但通货膨胀造成的贬值,几年下来,其损失完全有可能超过贪污挪用,只是可能并不会有人被问责而已。
失业保险再不改革就要废了
评论
编辑推荐
9 vi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