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7
担保物权
陈绪国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款,是关于担保物权含义的简要规定。其实,担保物权的概念远远不止这么简单,需要作进一步的分析与解释。
上辞条,讨论担保物权的基本概念。本辞条,讨论担保物权的种类。
主题: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中国物权法第三大类物权体系,是与所有权、用益物权三足鼎立的重要物权体系之一。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三大类担保物权,按揭权、典当权、传贳权等类担保物权暂时未列入其中。中国众多法学专家学者长期以来做了大量的基础理论研究和前期立法准备工作,为担保物权写入物权法奠定了现实条件。
狭义的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其物权调整的方向,是确保债权有效率、有质量等可行性、可靠性的实现,同时有利于促进社会特定形式的融资和债务负担与清偿。担保物权人与债务人的法锁关系,依各方的利益关系而各取所长、各得其所,各自承担债务风险和物权风险。
广义的担保物权,是指在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以及按揭权、典当权、传贳权等类法锁关系中形成的物债权、债物权、利用权、信托权、反定限物权、特别处分权等法锁权利,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其物权调整的方向,是从形式与内容的统一上确保债权有效率、有质量等可行性、可靠性的实现,同时有利于促进社会特定形式、特定性质的融资。担保物权人与债务人的法锁关系,依各方的利益关系而各取所长、各得其所,各自依照义务范围承担债务风险和物权风险。
广义的担保物权,与狭义的担保物权相比如下:
第一,共同之处。其共同和共同特别之处主要有:广义的担保物权,一是均优于普通债权,担保债权人于担保物权实现时,均有优先受偿权;二是其债权债务的法锁关系,由内部的封闭的闭路循环系统,向外部开放的开路循环系统延伸,即从纯债权债务法锁关系演变成附加物权关系的混合债权债务法锁关系。
第二,不同之处。其不同和不同特别之处主要有:广义的担保物权,一是不仅仅局限于担保物权的结果,更加注重担保物权的发生、生成、发展直到结果的显现;二是不仅仅局限于某种情形,而是将可能发生的另类情形也包括在内,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优先受偿的权利或者顺序就不一样;三是不仅仅局限于担保物权的部分内涵,而是从内涵(优先受偿权)上扩及外延(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和主要性质特征(如物债权、债物权、利用权、信托权、反定限物权、特别处分权)。
从理论上和实践上看,仅仅运用狭义的担保物权定义肯定是不够用的,肯定需要运用广义的担保物权概念来拓宽视野,以便于人们更全面、更准确无误地认识担保物权这个新生事物。
根据本条款的规定,综合狭义和广义的担保物权定义,担保物权的主要特征如下:
一、担保物权是加强型、复合型特种法锁物权。
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完全清偿为目的的加强型、复合型特种法锁物权。这是担保物权与其他物权的最大区别。
担保物权的成立,取材于债务关系法和物权关系法两大类财产关系法,溶合了两大类财产关系法的法锁法内容,方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完全清偿,由单一形式选择向多种形式选择,由事后监控转变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监控,由被动清偿转变为主动清偿、自动清偿,由众多债权人平均清偿转变为担保物权人优先清偿。
普通的债权债务法锁关系是不附加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以及按揭权、典当权、传贳权等类法锁关系,其法律效力限于一般性、软弱性、滞后性、难以监控性和清偿不能保证完全到位性的落后层面。普通的债权债务法锁关系附加了担保物权的法锁关系,便形成加强型、复合型特种法锁关系:一锁债权债务,二锁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物权关系。整个法锁期间,债务人的所有权、用益物权等可兑现财产的物权一概被锁定为从属性物权,从属于所担保的债权。
债务人的所有权、用益物权等可兑现财产的物权被法定限制、减权以后,与此同时,债权人的担保物权得以发挥、加权,并形成法定的控制权、统治权。如果债务人到期能够及时地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如数归还债务人的原有物权;相反地,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并完全受偿的权利。
二、担保物权有法定的控制权、统治权和超级物权
担保物权形成法定的控制权、统治权,容易确保债权人优先受偿权的顺利实现。优先受偿权是担保物权的最主要效力源泉,也是一种超级物权。这是担保物权的最大特色。
担保物权或者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一旦成立,债权人对于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交换方式形成准占有、准处分和优先取得的控制权、统治权,可以于义务人不配合的情况下,自行决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而且,未经担保物权人、债权人同意,担保人、债务人不能擅自处分担保财产。就是说,在担保物权法锁存续期间,打开法锁的只能是由担保物权人决定,不能由担保人决定。
担保物权人对于担保人、债务人的优先受偿权,基于优先取得的控制权、统治权,基于加强型、复合型特种法锁关系。一般而论,担保物权依附于主债权,由于以上两层权利支配关系和两类法锁关系,又可以独立于主债权而自行安排、自行发挥其效力。这是因为主债权的效力已经信托、转移给了担保物权,减弱了其依附性,增强了自主性。
优先取得的控制权、统治权,实际上形成了超级物权。物权关系法里面,所有权是王牌物权,由于债务关系法的介入,不得不屈从于担保物权。这种所有权的限制,并不是公法意义上的限制,而是私法意义上的限制。这是最有意思的一面。要说特色,这是担保物权的最大特色。这种“超级物权”,既然可以对于所有权这种自物权实施全过程的控制权、统治权,对于用益物权这种他物权就更不在话下了。
优先取得的控制权、统治权,是分阶段进行的。在债务清偿缓冲期限以内,控制担保人不得擅自处分担保财产,规规矩矩地听从担保物权人的安排和监控。在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以后,优先取得的控制权、统治权兑现为优先受偿权,并直接依法剥夺担保人的财产权为已有。
三、担保物权是自立法锁或者代位法锁的物权
担保物权是建立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财产权上的自立法锁或者代位法锁的权利。比其他物权更具有主体、客体的灵活性功能。
担保物权的设立,可以是定向设立,也可以代位设立。
定向设立,是债权人直接与债务人设立担保物权,而不需要第三人来帮助,由此自立债权债务的法锁关系。由于直接和相互信任,使得这种形式最为通行。
代位设立,是债权人间接与债务人设立担保物权,即债务人、担保人由第三者来代替,债权债务的法锁关系,由自立债权债务的法锁关系演变为代位的法锁关系。但是,上述两种法锁关系,不是绝对排斥的,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融合的,如半自立、半代位两种混合的债权债务的法锁关系,也是可以同时存在的。
普通物权关系是紧密型、封锁性物权关系。所有权之间、用益物权之间、用益权之间,以及他们各种物权之间,都是界线分明的,不屑于与无关的物权打交道。
担保物权却是松散型、开放性物权关系。担保期间,担保物权实现之前,担保物权人并不一定实际占有和使用其担保物,原有的物的效用依然存在。这是其一。其二呢,债务人既可以自己的财产、也可以第三人的财产为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可以债务人直接发生权利关系,而且还可以与债务人委托的第三人发生权利关系,反正只要实现担保物权、完成债权优先清偿、完全清偿的目的即可。
四、担保物权是物上代位性、保全性功能物权
担保物权具备物上价值和清偿的代位性、保全性,法锁的核心作用在于锁定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保全担保财产交换价值免受损失。这也是普通物权关系法难以达到的法律效力。
担保物权有两个最主要的目的,一是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完全清偿,一是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之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为了保障以上目标管理的落实和目的的实现,设置了物上价值和清偿的代位性、保全性。
如一般抵押权、最高抵押权、质权、权利质权、留置权中专门设定了前置式条件: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者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或者出质、留置于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由此可见,本条款的中心思想,是贯穿于全体担保物权的原则规定之中的。换言之,就是担保物权的物上价值和清偿的代位性、保全性,是个大原则。
担保物权的物上价值和清偿的代位性、保全性,指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并不以使用担保财产为目的,而是以取得该财产的交换价值为目的。每当担保财产灭失、毁损或者擅自转移,但替代该财产的交换价值还存在的,担保物权的效力依然能够发挥。但此时担保物权的效力转移到了该替代物上或者该替代责任人上。这就是担保物权的物上价值和清偿的代位性、保全性。
关于担保物权的分类,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著名法学家梁彗星教授和陈华彬教授作出了如下精辟的总结,并已经成为各种教科书的通说:担保物权的分类,共分为六大类别:(一)法定担保物权与意定担保物权;(二)留置性担保物权与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三)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与非特定财产担保物权;(四)定限性担保物权与权利转移性担保物权;(五)占有担保物权与非占有担保物权;(六)典型担保物权与非典型担保物权。(梁彗星、陈华彬/编著《物权法》第305~第306页)
梁彗星教授和陈华彬教授总结担保物权“基于其价值特质”,认为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随伴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四大特征。(梁彗星、陈华彬/编著《物权法》第307~第308页)
本文笔者所阐述的以上四大特征,以及担保物权之物债权、债物权、利用权、信托权、反定限物权、特别处分权六大类别等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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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6·部门法规定的承包地征收补偿政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7·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土地流转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8·招标拍卖公开协商与其他方式的比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9·国有农用地承包的法律适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0·国有农用地承包的注意事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1·建设用地使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2·建设用地使用权性质之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3·建设用地使用权性质之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4·建设用地使用权性质之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5·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地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6·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地上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7·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地下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8·已设立的建设用地用益物权及其保护》;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9·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制基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0·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1·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2·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之土地用途》;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3·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之使用期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4·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之争议处理办法》;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5·统一的房地产登记生效主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6·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机关》;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7·土地用途变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8·土地用途变更的法律规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9·土地用途变更的法理基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0·土地出让金》;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1·土地出让金的物权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2·现行土地出让金新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3·建筑物所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4·建筑物所有权的除外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5·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6·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多重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7·土地抵押权与优先受偿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8·建设用地流转合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9·建设用地流转合同的相关规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0·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生效主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1·公法意义上的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2·私法意义上的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3·抵押权意义上的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4·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一并处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5·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一并处分的两项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6·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7·提前收回出让土地的补偿》;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8·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9·土地所有权人收回土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0·公共利益与经济补偿》;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1·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2·建设用地使用权通用续期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3·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4·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续期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5·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6·农用地用于建设用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7·农用地用于建设用地的性质辨别》;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8·农用地用于建设用地的法律适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9·用益权(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0·宅基地用益权(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1·宅基地用益权的物权关系(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2·宅基地用益权的物权关系(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3·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4·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5·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6·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7·宅基地灭失后的复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8·自然灾害及其复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9·环境污染及其复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0·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注销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1·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2·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3·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4·不同土地所有制之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5·以地役区域区分的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6·以土地用途划分的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7·一般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8·地役权的基本物权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9·地役权是相邻关系的准共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0·地役权是特殊优先级土地利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1·地役权合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2·地役权合同内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3·地役权登记对抗主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4·地役权登记对抗主义的法律设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5·供役地权利人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6·明确供役地权利人义务的方法》;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7·按义务性质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8·按组织形式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9·按土地用途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0·按特种权利主体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1·地役权人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2·物上地役权人义务(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3·权利地役权人义务(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4·财产地役权人义务(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5·地役权期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6·农村专项地役权法定取得制度的立法背景》;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7·西方国家的农村地产权与地役权发展脉络》;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8·中国农村的地产权与地役权发展脉络》;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9·农村专项地役权法定取得制度的意思表示》;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0·已有用益物权之地役权设立》;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1·已有用益物权之地役权设立的主体适格问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2·已有用益物权之地役权设立的区别对待问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3·地役权转让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4·地役权转让限制之解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5·地役权抵押限制的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6·地役权抵押成立的三个平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7·地役权抵押成立的限制因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8·地役权抵押的法锁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9·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0·土地承包经营权上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1·建设用地使用权上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2·供役地及其他使用权上部分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3·地役权法定解除之通用解除法》;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4·地役权法定解除之专门解除法》;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5·地役权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6·地役权注销登记》;
其他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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