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诉讼委托代理》
2010年8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黄光裕案进行了二审宣判。黄光裕三罪并罚被判十四年以及罚没8亿元人民币的判决维持不变;其妻子杜鹃被改判缓刑,即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并当庭释放。据悉,杜鹃已全部缴清罚款2亿元,黄光裕也已上缴部分罚金。
今年5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以黄光裕犯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人民币2亿元;以犯内幕交易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亿元;以犯单位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亿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亿元。法院以内幕交易罪判处黄光裕妻子杜鹃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亿元。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许钟民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亿元;以单位行贿罪判处许钟民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亿元。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美公司)、北京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鹏房公司)也因单位行贿罪分别被判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与120万元。宣判后,黄光裕认为自己不构成内幕交易罪和非法经营罪以及罚金过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一同提出上诉的还有杜娟和许钟民。杜娟上诉认为一审量刑过重,其参与内幕交易的程度不严重,且系从犯,请求法庭对其判处缓刑;许钟民则认为其所获刑期和罚金均过重。
2007年5月30-31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民商审判工作会议(南京会议)发表讲话,明确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投资者因内幕交易而对侵权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相关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而相关的司法解释目前正在起草中。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则试行了《内幕交易认定办法》,《证券市场操纵价格认定办法》。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了证券内幕交易纠纷案由。
为广大因内幕交易而权益受损的投资者依法维护合法权益,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张瑜律师向广大权益受损的中关村(000931)投资者,征集中关村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的诉讼委托代理。
因内幕交易受到权益受损的投资者,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及利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确定2007年4月27日至2008年5月7日为内幕交易实施日,内幕交易揭露日则为2008年11月24日黄光裕被北京市公安局专案组拘查消息证实之日。诉讼时效截止日为2012年8月30日.
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为:2007年4月27日至2008年5月7日间曾经持有过中关村(000931)股票并存在亏损的投资者,均可起诉。
因此,投资者应向律师提供下列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买卖中关村股票的交易记录明细或对帐单或交割单原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律师首先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的,律师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