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于道德的制度建设


  南方科技大学这个中国大学中的“异类”,还没“开张”就赢得了众多的眼球,也算是取得了初步成功了。在一个电视节目中看到两拨教授在争论南科大的自主招生、自发文凭是否应该“缓行”,觉得挺有意思。其中的反对派认为,就目前中国社会的状况看,在没有外部约束的情况下,自主招生、自发文凭肯定会衍生出种种的腐败行为,因此坚决主张“缓行”。有意思的是,这两位教授并不是传统大学体制的维护者,而是坚决的反对者。而他们反对南科大的理由,并不是说这样的方式不好,只是因为无法解决外部监督的问题。不知道是电视台的有意安排还是两位教授就是持这样的观点。如果他们自然就认为是这样的话,给人一个强烈的感觉,就是叶公好龙。

  众所周知,中国大学的所有问题,都可以归咎于权力的过分集中,而其中最大的“权力”,就是全国统一的文凭了。多年前与同事也论争过类似的问题,我的观点是,应该让每一所大学自主招生、自发文凭。同事的观点和上述两位一样:“那不就乱了吗?试想,目前的中国社会,自己发文凭,那得有多少真的假文凭啊!”客观地说,他的疑虑并非全无道理。当时我提出的两个想法:第一,当每一个人必须为自己担负全部的责任时,他就会很好地约束自己的行为;比如,我反问他,让你做南开大学的校长,你敢胡作非为吗?他说他不会,但如果是别人,保不齐会。这就引出了我要说的第二,就是任何一个准备“自己担负全部的责任”的人,包括他自己在内的所有相关者,不能仅仅相信这个人的道德品行,而应该建立相应的制度来加以约束。这样的制度,不是仅仅服从于外部的既有的制度,而是要结合“自己担负全部的责任”的状况,建立一整套全新的、首先以约束领导者自身为核心的制度体系。

  说到这里,就引出了我要说的“源于道德的制度建设”问题。罗斯科·庞德先生在《道德与法律》一书中说到,在17、18世纪的欧洲大陆,“道德义务成为了法律义务”,“法律制定必须完全符合道德的倾向,道德理念也随之融入法律理念的进程,以及将没有法律制裁内容的道德转化为有效的法律制度。法律科学也滥觞于这一阶段”。庞德先生告诉了我们一个基本的事实,就是要持续地将道德倡导的理念,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下来,才能够保证道德理念在社会管理系统中的真正体现。

  因此,评价任何一个人或者一个组织的先进性和持久性与否,并不是(起码不主要是)看他倡导了哪些道德的东西,而是要去看他制定了实施了哪些相应的法律与制度。而这种法律与制度的建设,需要组织的创立者起码具有三个方面的能力:一是具有高尚的道德,二是具有敢于冒一切变革风险的巨大道德勇气,三是他首先必须从创建能够自我约束的制度开始。看看我们两千年以来“一治一乱”的历史过程就会知道,统治者一直极力倡导的道德治国是没有意义的。没有意义的原因,是因为没有按照他倡导的道德理念创建相应的制度。反观伟大的华盛顿将军:“国家希望你们能回家去……国家没有恶意,但国家没有钱……你们曾是英勇的战士,从今开始,你们要学做一名好公民……你们将永远是国家的榜样……”“现在,我已完成了战争所赋予的使命,我将退出这个伟大的舞台,并且向尊严的国会告别。在它的命令之下,我奋战由久……谨在此交出委任并辞去所有的公职。”我们是否可以感悟到一些什么?

  英国历史学家爱德华·吉本在《罗马帝国衰亡史》中认为,人类社会的改良有三条道路:一是诗人或哲学家依靠个人的努力来教育自己的时代和国家,二是法律和政治制度、商业和工业、艺术和科学的优点较为稳固不变,三是对人类有益的或者在最低限度上较为必需的技术。从人类历史成长中我们可以发现,任何有益于人类进步的事业,都是由某一个组织中的某一位先知先觉者倡导和发起的,而这个人从立德、立言、立功,再到“不朽”,最关键的就是能够按照自己的道德意志,来设计实现这一道德意志的制度,同时不管这种制度是否会妨碍了自己的权力与利益(实际上这种制度一定是会妨碍自己权力和利益的)。

  说到这里,我们就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南科大的“一意孤行”与成功与否,不取决于朱清时校长的个人道德品行,而取决于他是否可以制定出独立于现行制度与体制之外的自我约束的制度体系。

  同理,任何意欲突破现行制度体系而另辟蹊径的创新行为,首先取决于基于良知的道德,其次取决于基于道德的制度。道德是源头,制度是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