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载,有个南方城市领导换届,新一任的领导班子清一色都是“空降部队”,而原来“本地成长”的领导班子成员基本上都调任他处。当地的干部啧有烦言,认为这是对“土生土长”干部的不信任。于是,话题就转到了“异地为官”的游戏规则上。
到网上去搜寻资料,发现关于这个问题, 2010年的两会上就有政协委员提交议案,他认为“‘异地为官’制度并不能有效地扼制腐败,反而平添了领导干部间关系紧张和增加行政成本,建议去除任命地方干部时规定的不能在祖籍地任职一把手的规定,改为外地、本地干部都可以任职党政一把手。
按这位政协委员提到的有关“规定”去查阅文件,发现对于“异地为官”目前确实已经有了很具体的严格规定。譬如《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公务员应当服从机关的交流决定。”又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这些对“为官”而言非常重要的法规,都把党政干部“异地任职”当作一项重要的原则来加以确认。
再看媒体上的种种评论,发现近年来“异地为官”还是一个热门话题。为“异地为官”唱赞歌的自然会有之,譬如把“易地为官”看作是“反腐的利斧”,可以干净利索地与各种难以割舍的关系“一刀两断”,能够突破干部久居一地形成的利益格局和人情圈子,云云。
然而,反对意见似乎也不少:譬如有人把“异地为官”与“任期制”联系起来,认为一个“空降”的官员来到任职地,对当地情况两眼一抹黑,于是就要用相当一段时间来熟悉情况。可当把情况摸清了,恐怕任期也快到了。更有人提出,“异地为官”与“选举制”是相矛盾的。一个“空降”的官员初来乍到,与任职地的老百姓素昧人生,从未打过交道,让此地的人大代表因何而投他(她)一票呢?
深想之,“异地为官”恐怕应该是属于“骨灰级”的统治权术。据说,这个原则在清代实行得最为坚决。譬如:道光皇帝下旨:凡祖孙、父子、叔伯、兄弟等,自道、府官乃至下面的尉、佐、杂等官,“概不准同官一省,令官小者回避”。据此胡思乱想,满清皇帝本就是“异地为王”的。刚入关时,宫廷中人际关系非常复杂和混乱。后来当真“异地”在北京城了,各种关系也就都规规矩矩了,接下来就有了“康乾盛世”。所以,清朝就把“异地”当作一宝,令地方官员也必须“异地为官”了。
把这个原则用在当今,恐怕确实有点多此一举。有学者说,为人为官清廉刚正,“异地”不“异地”都能当清官好官;为人为官阿谀贪心,“异地”不“异地”都会贪污腐化。其实对于以上所述,我们都可以举出无数的例子来。
当然,监督机制更为重要。其实以“官”监督“官”,只是一个方面,厉害的招数是以“民”监督“官”。譬如,现在各级政府刚刚搞完年终总结。在总结时,一个官员的政绩,都由上级、平级和下级等“相关利益者”来作出评定,效果自然……然而,不管“异地”不“异地”,为什么不去问问老百姓,问问政府机关的服务对象呢?
“异地为官”难解贪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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