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初,中国消费者协会即确定2011年的年主题为“消费与民生”。从2000年3.15主题“明明白白消费”,到2005年3.15主题“健康·维权”,再到2010年3.15主题“消费与服务”,十年来消费者协会主题的演变,总是紧扣时代脉搏,在启迪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的同时,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而奔走、呐喊。
今年的主题则更上一层楼,在充分认识到消费与民生之间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关系的同时,与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这一发展主题保持了同步。
世界强国的发展经验表明,消费需求是保持一国经济增长的恒久动力,也是改善民生的重要途径。有鉴于此,在“十二五”开局之年,中央确定把经济发展的战略基点放在扩大内需上,以促进消费为重点,进而调整优化经济结构。这意味着,扩大内需,特别是增加居民消费需求将是今后一个时期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发展质量效益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点,是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前提和保障,也是改善民生、发展社会事业的重要内容。既然下一阶段我们的经济重点转向了“促进消费”,那么,如何保障消费尊严,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与10年前相比,今天的消费环境、消费特点、消费形式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近年来,消费者投诉领域向服务型、发展型、享受型转变,投诉重点从日用百货逐步向汽车、商品房、移动电话、数码产品、电信、金融保险、交通、销售等领域转变。而相对于缺斤短两、伪劣商品、缺陷服务等传统的侵权模式来说,现在的消费者遭遇更多的是对消费尊严的伤害和有失社会公平的服务。与此同时,受到损害的常常不是某些个体消费者的尊严,而是整体消费者群体的尊严。比如,利用虚假违法宣传误导消费者,随意变更合同,不履行有效告知和确认义务,曲解国际惯例和国家规定侵害消费者权益,利用所谓商品销售形式创新进行欺诈及传销活动等。
此外,民众每天需要面对的消费歧视还有诸如餐馆谢绝自带酒水、加收“开瓶服务费”、设定最低消费额、收费但不开具发票、酒店12点退房、先抬价而后再打折、买打折商品和特价商品不能享受质量“三包“、服务业的“加急费”、厂家的“最终解释权”等等。
我们鼓励民生去扩大消费,进而冀望通过扩大消费来达到改善民生的发展目标。然而如果民众购买的产品和服务,其质量是低劣的,判定低劣的证据链是复杂的,维权过程又是艰难的,那么在消费尊严被持续践踏的情况下,改善民生的目标又当落在何处?
我们认为,消费和民生,是相辅相成的。没有消费尊严,就不会有民生尊严。只有先保证消费有尊严,民生才可能通过安全的消费获得生活的尊严。消费和民生,又是相互促进的。消费经济是信心经济,只有重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民生尊严,才能有效地提振消费信心,扩大消费需求,进而发挥消费对生产的能动作用,让市场经济更富发展活力和动力。
今年的两会,“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成为长达2万字《政府工作报告》中最能打动人心的一句政治承诺。此前,温家宝总理已经诠释了这一“尊严”的含义,那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满足人民的物质文化需求将是中国发展的最终目的、整个社会的全面发展必须以每个人的发展为前提。从这个解释中,我们同样发现了“先有消费尊严才有民生尊严”的政治逻辑。
而要保证消费尊严,创造民生尊严,除了经营者要履行生产者责任,行业组织履行改善和保障者责任,政府履行调控和监管者责任,媒体履行宣传和监督者责任之外,广大的人民也应增强责任意识,履行消费者责任,将自身消费与推动国家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监督促进生产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联系起来,通过有鲜明价值导向的“选择消费”和“货币选票”,支持和鼓励符合国家标准及产业政策的行业企业,恰当发挥消费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原动力作用,以众人之力,共同谋取更加幸福、更有尊严的明天。
3.15:先有消费尊严才有民生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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