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资本市场环境下保荐人制度的分析与改良探索


 保荐人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发行制度中重要的参与者,在中国证券发行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现在出现国信证券在兆驰股份违规事件中的表现,需要对其制度进行分析,考量制度改良的时刻了。

根据相关报道国信证券保荐的兆驰股份涉及上市公司独立性、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内部问责、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以及印章使用登记管理等七方面问题,同时其保荐IPO被否决的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江门市科恒实业,财务指标不合格、不规范2、深圳市东方嘉盛,业务及技术方面问题;与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间存在大量关联交易;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问题;3、江苏玉龙钢管财务指标不合格、不规范;公司 抗风险能力过低;收入大量依靠国家税收补贴;股权结构、股权交易等问题;4、新疆宏泰矿业高度依赖客户或供应商,独立性欠缺;收入大量依靠国家税收补贴;可持续盈利能力不足;股权结构、股权交易等问题;成长性欠缺5、西安隆基硅,材料高度依赖客户或供应商,独立性欠缺,与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间存在大量关联交易;成长性欠缺;6、北京博晖创新光电财务指标不合格、不规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问题;这样我们很难相信保荐人的能力;同时国信证券李绍武PE投行弊案也为广大投资者敲响了警钟,也给保荐人的信誉造成了影响。

分析保荐人在保荐中出现如此问题,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保荐业务与证券公司自行投资业务难以隔离问题,保荐人制度存在主要是利用保荐人专业、中立、客观的角色,给公众提供推荐,但是保荐人所在证券公司同时在所推荐的欲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就会在利益面前丧失客观公正的角度与眼光。

2、保荐人在承销利益面前重视推荐,轻视审查、持续监督,因为后者可能会影响自投业务、承销业务的效益,同时,审查与持续监督需要投入成本,这样在市场经济中成本核算的压力下,放松后者就会产生。

保荐人的定义是二板市场的一种特有的证券公司。这种证券公司即保荐人既是担保人,又是推荐人,其主要职能是: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保荐机构应当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发行人证券上市后,保荐机构应当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第二十四条 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第二十五条 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应当对发行人进行辅导,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进行系统的法规知识、证券市场知识培训,使其全面掌握发行上市、规范运作等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自律意识和法制意识。依据以上规定,保荐人的职责主要体现了推荐职责,对担保职责没有得到明确体现,这在《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其中只规定了行政处罚,而对其承担的保证职能也没有体现。

根据以上的分析,对于保荐人制度进行改良需要考虑以下路径:

1、取消保荐人依附证券公司的制度,保荐人需要独立,保荐与证券承销、证券公司脱钩。

2、保荐人确实承担起保证的责任,其对于其出具的相关文件承担保证责任,出现虚假陈述等问题可以追究其责任,特别是民事赔偿责任,同时,依据其出具文件存在与投资者专业咨询、推荐特点,可以在相关购销股票的文件中成立标准合同文本中,出现违约金条款,

也许以上是不尽完美的设想,需要广大投资者与立法者、监管机构的共同努力,才能看到证券发行的良好秩序,才能在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与完善中国资本市场秩序上取得一定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