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也能解雇——上海律师


 

找律师就找上海律师、浦东律师、也可以拨打12580  转接 孙随勤律师或直接拨打13764922280 孙随勤律师,本站文章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独家发布,如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

        女性劳动者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是可以要求与之解除劳动合同,但也有一种观点是不可以,持这种观点的,其理论依据依据就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该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实该条只是规定了劳动者有怀孕等前述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包括:(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赋予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解除权的情况是,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也赋予了用人单位主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综上所述,存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怀孕等特殊情况的,用人单位不能行使合同解除权,但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的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归纳起来,都是劳动者一方存在过错或者是由于劳动者自身原因导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在劳动者一方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劳动者一方就不能援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了。

认为劳动者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观点是有所偏颇的,因为,法律只保护合法的利益。如果甲和乙,同时徇私舞弊,给单位造成了重大损害,单位却因为乙怀孕不能与之解除劳动合同,而另外一个人甲却被解雇,这样不但对甲不公平,用人单位的利益也无从保护。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也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该条并没有禁止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下解除怀孕职工的劳动合同。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也涉及到了怀孕等特殊情况,依据该条,劳动合同期满,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期满和解除不是同一个概念,期满不能等同于解除。因此,有些人不能以怀孕做借口来规避法律,更不能去做违法犯罪的事情。

======================

本站属公益性法律咨询及普法网站。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如有相关内容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告知本站。本站审核后将立即删除,并且不对利用其内容作出的一切行为负责。浦东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808室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来访路线 2、4、6、9号线世纪大道站12号口出5分钟即到 靠近张杨路崂山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