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锐”案,或是中院和高院狼狈为奸的结果
有关“李昌奎”案的改判,笔者以为《李昌奎“免死”,是沾了赛锐光》。那么,绝对称得上“罪大恶极”的赛锐,缘何在一审被判处死刑的情况之下,又被云南省高院改判为死缓呢?受害人家属所言“赛锐家本身经济条件不错,而且在法院有亲戚”虽不见得完全属实,但却具有相当高的可信度。
从赛锐、李昌奎一审均被判死刑来看,昭通中院看似秉公审判,而“两案”弄到如今这个地步,也似乎和昭通中院无关。但当我们静下心来仔细研究该“两案”改判的细节,就不难发现,高院改判“两犯”死缓的理由,都是昭通中院刻意创造出来的。
请大家注意,李昌奎明显是“被迫自首”,而赛锐甚至连“被迫自首”都算不上。按照昭通市公安局宣传科李警官的说法就是:经过布控,办案民警才将在逃的凶手抓获,应该不算主动自首。
而昭通中院对“两犯”的判决,均特意提到了“具有自首情节”。现在看来,这是故意为省高院的改判埋下伏笔。而能够在这个问题上找到“突破口”,除了说明他们作为业内人士,善于利用法律程序漏洞之外,还突出了云南高院和昭通中院相关人员的老谋深算,具体体现在如下“几步”:
第一步,一审必须要判赛锐、李昌奎死刑。案子到了这个份上,局外人近乎是众口一词,认为赛锐、李昌奎该杀。云南高院及昭通中院的人一定也是早就料到,因此如果一审不判他们死刑,受害人家属会在是否“有自首情节”这个问题上纠缠,等该问题搞清楚了,高院也就完全失去了轻判的余地。而一审判处“两犯”死刑时,虽然夹带着“具有自首情节”这样的私货,受害人家属在得知罪犯被判死刑的情况之下,谁还会去纠缠是否“有自首情节”?
第二步,二审以“做贼”手段,改判死缓。就该“两案”而言,云南高院均是在不通知被害人家属到场的情况之下轻松改判“两犯”死缓,其基本依据就是“有自首情节”。不难看出,因为昭通中院离受害人家属距离较近,且“门槛”较低,只能充当“运送炮弹”的角色,而让那个有警察站岗、远离受害人家属的高院充当“炮手”。
第三步,让时间冲淡一切。云南高院改判“两犯”后,均迟迟不给受害人家属送二审判决书,“赛锐”案受害人在改判半年后才受到二审判决书;“李昌奎”案受害人在该案被媒体热炒时仍未拿到二审判决书,这显然违反了程序,高院明显是心中有鬼。而他们之所以这么做,只是希望“让时间冲淡一切”,让时间来抹平受害人家属的伤痛。
第四步,花钱买平安。云南高院一定是盘算着,如果受害人在接到改判后反应不是太强烈那是最好,如果很强烈,就一面告诉他们“这是终审判决,上告也没用”,一面则给以金钱诱惑,让他们知难而退。“赛锐”案受害人母亲张绍琼说,“省高院有人接待了我们,但他们明确表示让我们赶紧回老家去。对我们的请求,省高院说会交代昭通市中院,会从经济方面给我们提供一些帮助。”
此外,按说这两个社会影响极坏的案件,昭通中院在一审之前,应该会听取高院的意见,而如今两个类似且关联度极高的案子,均被高院改判,不能排除中院和高院之间的高度默契。我们不妨从两个案件审判的时间节点去分析,二审改判赛锐死缓是在2009年11月分;而一审判李昌奎死刑是在 2010年7月,丝毫没有考虑赛锐改判的判例作用。
种种迹象表明,在“赛锐”案、“李昌奎”案中,昭通市中院和云南省高院,实际上一直是在并肩战斗的,如此改判,或是两级法院狼狈为奸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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