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生命是无价的,我们不可能通过货币来对生命进行准确的定价,但每一次事故发生后,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对逝去的生命进行赔偿是必须要做的事情。所以说“生命无价即廉价”似乎可以写为“生命无价却廉价”。第一个“价”,是价值,生命的价值;第二个“价”是赔偿金额。整个意思是虽然人的生命是无价的,但是实际赔偿起来却是相当廉价的。中国安全事故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赔偿标准低,违法成本低。因此,即使数字的多寡衡量不了生命的珍贵,但不断提高数字,却可以显示这个社会对生命的珍视。哀叹我们草民的处境!
安全事故死亡赔偿,中国远低于国际标准
1、动车追尾:赔50万元是特事特办
“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善后工作组表示,此次事故每位死亡旅客的赔偿金将依据国务院《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 条例》的规定,由事故赔偿金、一次性专项帮扶款以及爱心捐助款构成,总计人民币50万元。这一赔偿标准引起舆论质疑。
其实,按照相关标准,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两项相加,最多才 有17.2万元。由于此次特大交通事故的责任在于铁路交通部门,又因为伤亡人数多,影响大,才特事特办,每位得到了50万元赔偿数额。
2、矿难赔偿标准不断提高,目前最高60万元
近年来,以矿难为代表的安全生产事故不断折磨公众神经,相应的善后赔偿措施也进入舆论视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矿难赔偿仅仅几千元;2000年初,赔偿金也只有3万-5万元,最高才8万元;自2005年以后,山西率先出台地方政策,规定赔偿标准,每位遇难矿工家属所获赔偿不低于20万元。之后,国家安监总局曾提出,按照当地平均工资,以11年、15年等来实施矿难赔偿标准。2010年,国务院决定于2011年1月1日起,将工亡赔偿标准拉高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赔偿金最高可达到60万元。
3、美国:矿难赔偿标准500万
去年4月,美国西弗吉尼亚州发生了严重的矿难,矿方开出天价赔偿,包括300万美元的一次性赔偿、5倍的年薪、家属子女的医保费用、子女大学学费等,且这还不影响家属提出额外的法律诉讼。
1994年美国一个老太太在麦当劳买了杯咖啡,自己不小心打翻烫伤,结果陪审团判令麦当劳赔300多万美元;2005年的万络案,部分患者服用美国著名制药企业默克制造的镇痛药“ 万络”后,出现心脏病、中风和其他严重不良反应,陪审团判令制药商赔偿一名死者的遗孀2.53亿美元。默克随后陷入一连串法律纠纷和诉讼案,最后不得不拿出近50亿美元和解。
死亡赔偿标准低是对生命的不重视
法律需要给公民生命更公平的定价
代理过包头空难案原告的律师郝俊波2009年时曾表示,中国法律对公民生命、健康和精神损害的价值一直是严重低估,法律应该给中国公民生命一个更公平的定价。如果公民被自己的法律贴上了廉价的标签,他们肯定不会尊重这样的法律。他当时谈到:“比如矿难,一个生命只值20万元,而那些煤老板一天的利润可能就有十几万元,这点钱对他们来说根本不算什么。对生命的不重视,导致矿难、事故频繁发生。
法律需要给公民生命更公平的定价
美国矿难防治中超高额矿工死亡赔偿制度就正好说明了这一点,比如,无论是国有矿还是私有矿企,都会先按照规模提交数以亿计的矿难赔偿准备金给政府,列入专户,缴不够准备金的不准生产。一旦发生矿难,按照每位矿工500万元的标准,直接由拨付赔偿。如此一来,矿主自会考虑成本风险而重视安全生产。
中国在矿难赔偿方面,从上世纪的几千元提高现在的最高69万元,也是基于提高违法成本、减少事故发生的方面考虑,但和国际上的赔偿标准比起来,这一数额仍比较低。对于企业的威慑能力显然也不够。
中国事故死亡赔偿制度发展
1、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仅规定两项赔偿:一是赔偿丧葬费,二是赔偿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生活补助费。
2、1991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对交通事故死亡受害人,按交通事故发生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年。
3、1993年和1994年制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家赔偿法》,都规定了死亡赔偿金,规定对死亡的受害人赔偿死亡赔偿金。
4、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10日公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对死亡赔偿项目是死亡赔偿金,规定了统一的计算方法。
5、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规定为人身损害赔偿,是对死者的收入损失、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的家庭收入“逸失利益”的赔偿。
事故死亡赔偿应引入霍夫曼计算法
国际通行霍夫曼计算法进行赔偿
在事故死亡赔偿方面,目前国际上比较通行的是霍夫曼计算法,即根据死者现在的年收入估算其将来大概的年收入,扣除支出费用以后,乘以未来可能的工作年数,并考虑到当前的利率水平,一次性支付所有赔偿金额。
铁路及其他领域(如煤矿、矿山等),很有必要引进世界上通行的霍夫曼制度。全面推行霍夫曼赔偿制度,能大量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国内安全事故之所以频频发生,除了用人单位安全意识淡薄和监督力度不够外,赔偿标准低,违法成本低也是主要原因。
使用霍夫曼赔偿制能维护生命尊严
从社会伦理学的角度而言,全面推行霍夫曼赔偿制度,也是对每个个体生命的最大尊重。每个人的生命是无价的,所以,我们不可能通过货币方式对人进行准确标价或定价。但有时无价的生命却不得不通过一定的方式定价,来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而推行霍夫曼赔偿制度,大幅度提高国内的赔偿标准,有助于维护个体生命的尊严和权利。
铁路事故史上最低廉的赔偿
2008年6月,沈阳市民李丽穿越铁道口时被火车撞死,家属索赔,铁路部门只肯赔偿400元,因为国务院1979年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规定,行人与火车碰撞并死亡,“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由铁路部门酌情给予80至150元火葬费或埋葬费”,“还可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费 100至150元”。
结束语:回首一次次的人为的灾难,查找一次次的原因,莫不是管理不严格,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但问题是有措施为何不能落实,有责任为何不能到位,有制度为何不能执行,在我们的事故安全管理中,到底缺了什么?对于企业、政府来说,效益、金钱、GDP还是在他们心目中占有更高的位置。无论是企业的安全管理,还是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在效益和金钱面前,都脆弱得不堪一击。说到底,我们这个社会唯一缺乏的,就是对人的生命的敬畏,对人的尊严的敬重,对人的生活的敬仰!只要我们一天不把人当人看,只要我们一天还以为生命的价值可以用金钱来衡量或补偿,我们发生灾难的危险就一天也不会减少,不知我们这个社会何时能学会对生命的敬畏!
自文艺复兴以来,西方人文主义精神广为传播,人的价值被抬升到无比崇高的地位。不可否认,在人道主义精神的指引下,西方社会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其对人性的关怀,对生命的敬畏,对人的价值的肯定,是人类历史上的伟大进步。这一点,我们不必讳言。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虽然有民本思想,但那是相对皇权而言的,民本,只不过是皇权的垫脚石而已。中国历来是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自古开始,生命对于中国人来讲,从来就不是掌控在自己手中的。正因为生命不是自已掌控的,毫不顾惜自己的生命也就不奇怪了。所以,中国的百姓自古以来就称自己为“草民”、“贱民”。既然是“草民”“贱民”,生命又何足惜呢?横竖不就是一条命。到了二十一世纪的今天,这种“轻命”的思想依然贻害无穷。因为“轻命”,职工为了多挣一点工资或奖金,为了自己的老婆、孩子过上好一点的生活,明知有危险,还是往前冲;地方政府为了经济的发展,知道有危险,也不得不让民众往前冲。在利益的诱惑下,人的生命就如一缕轻烟,消失在了无边的黑暗之中。
敬畏生命,听起来只是人们挂在嘴边的一句口头禅而已。事实上,要将对生命的敬畏贯彻于每一个安全生产的细节中,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并不容易。此次动车追尾事故,铁道部把责任归咎于雷电的影响很显然是不能获得民众赞同的。类似的事件不仅是政府和有关部门监管本身的问题,也是企业安全管理不严的问题,还在于我们缺乏对人的关怀,对人的生命的敬畏,对人的尊严的重视,对人的价值的认可。
少一点悲剧,多一分安全,这是每个人的愿望与要求。实现安全生产没有秘笈,也没有捷径,既需要做好事故预防,也需要规范生产过程;既要把科技进步作为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支撑,也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安全保障制度。而制度是用来执行的,不能虚置在文件中当“花瓶”。但愿我们能学会对生命的敬畏!
死亡赔偿:生命何时能撕下廉价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