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修改建议


对《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修改建议

12月21日,国土资源部将《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拿到网上,公开征求社会的意见。应该说,这是一种非常好的做法,符合全国人大“开门立法”的要求。

笔者自几年前,就一直关注国土资源部对“闲置土地”的管理,并写出《强化建设用地管理,必须修改“闲置土地”概念》、《两会e案八:尽快修订“闲置土地”概念,以遏制房价飙》、《国土部“闲置土地”概念,是怂恿“囤地》等文,以示对该部目前就“闲置土地”管理不力,并导致土地供应多、商品房供应少这一怪异现象的不满。

如今,国土部终于醒悟过来,认识到此前对闲置土地管理上存在着的明显漏洞,并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笔者当然有义务就该《修订草案》提出自己的建议:

建议一:第二条使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是极不严肃的。其言下之意就是“也可以不认定为闲置土地”,而具体“认定”还是“不认定”,则完全由国土资源部门或地方政府说了算。

建议二:第二条第二款过于宽泛,不利于对土地的严格管理,应按照序时进度衡量土地是否闲置。因为规定“三分之一”和“25%”的量化指标,是相当荒谬的。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超过三分之一,余下的近三分之二面积不开发,就不算是土地闲置;己投资金额占总投资额超过25%,余下75%的部分停下来,也不算闲置,这样的规定,实际上起到了怂恿开发商“捂地”的作用。建议给予开发商“自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划拨决定书核发之日起满1年”的宽限期,之后要求开发商严格按照序时进度开发,低于序时进度的,一律视为闲置;超出项目竣工时限部分,也应按形象进度,视为土地闲置,征收相应的土地闲置费。

建议三:去除“且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条款。因为这一规定,明显是对开发商的保护性条款。按照这个规定,开发商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就不需要加紧开发进度了,即使造成了土地的闲置,只要批地的地方政府同意,国土部门就可以不认定其为闲置。这样的规定,其实也为“官商勾结”留下了极大的操作空间,使国土部门对“闲置土地”的管理失去了刚性。

加大闲置土地的管理力度,不仅可以明显会促进土地的节约化、集约化水平,还能有效增加商品房市场的供应量,有利于房地产调控。笔者多年前在《治捂盘不如治捂地,房产调控渐入佳境》一文中就曾呼吁:只有让面粉尽快变成馒头,才能解难民之饥;只有让土地尽快变成房屋,才能解居民住房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