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者,请摸着良心审判


司法者,请摸着良心审判

/金宁

20121010日下午,温州市最大的审判法庭座无虚席,这里正在进行的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29位上诉人不服原审法院所提起的侵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案件……

虽然,上诉一方的当事人仅列29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但是与当日开庭案件审判结果息息相关的却有数百位涉及两个乡镇十七个村的数百位农民,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这起看似普通的案件值得动用当地法院的最大审判庭。

然而这场众目睽睽之下进行的,得到广泛关注,涉及利益甚广的原审诉讼,其宣判结果却是引得一片哗然。

2011727日,原审针对32个原告22起案件作出同样的驳回起诉的行政裁定,32户承包经营户的所有三项诉讼请求均未给支持。对此,众多村民方面的代理律师认为,原审事实认定、规范性文件适用及其裁决结果,不仅缺乏事实依据,更是对法律的违背。

其实,在所有上诉人方面,对原审法院的驳回起诉的行政裁定已经有所预料。2011年,在温州市龙湾区政府(下称龙湾区政府)以及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称开发区管委会)下设机构单方面做出一份《关于天城垦区限期清理腾空的通知》(下称《行政处理通知》)后,就于111032个原告承包养殖的池塘采取了泄池、拆除、铲平、填埋等行政强制措施,致使行政相对人池塘中所有养殖的水产品毁于一旦。这些权利被侵害,且遭遇了巨大经济损失的农户于去年十一月便委托代理律师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然而,本该于七日内做出的是否立案决定,原审法院却拖延至今年五月才最终受理了这批22个案件,期间更是几次提出拆分和合并诉讼请求,案件尚在起诉阶段便遭遇种种刁难,农户们对于原审法院的审判结果又能有几分期待呢?

在原审驳回起诉的行政裁定书中,我们看到,其做出争议滩涂属海域范围的认定,完全否认了原审原告等32家承包经营户的承包经营权和他们与争议滩涂之间的利害关系。这恰恰是对原审被告龙湾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观点的支持。至此,我们不得不说明一下原审法院作出裁定的另一个不妥之处:无论在一审庭审过程中还是一审裁定的文书中,原审法院都没有对原审被告方面提供的诸项证据进行逐一的分析,以及在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方面进行认定或排除,仅仅在没有任何说明的情况下草草的便予以全部采纳。这当然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回避行为,因为通过案件一审以及刚刚在日前结束的二审庭审情况,结合农户方面代理律师代理意见,不难发现,龙湾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数量的确不少,但多数与案件并无关联,无法证明案件所涉及的问题,更有非法证据存在其中。然而,对于原审原告方提出的质疑和反驳,原审法院却未予理会,就全盘采纳了龙湾区政府以及开发区管委会那些尚不足以说服一个普通人的“证据”材料,并且得出了以上严重损害包括原审32位原告在内的百余位农民利益的结论。

反过来再看原审法院的这两个用以支持其裁定的认定,根本毫无法律和事实依据,实在荒唐可笑。

首先,原审将争议滩涂认定为“海域”而非“土地”,这就显示出了其作为司法机关对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的无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对“海域”有明确的界定:“‘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本法所称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

可见,“海域”一词的外延并不包括“滩涂”。至于滩涂究竟是属于土地还是“海域”问题,国土资源部认为,依据现行法律,滩涂应当属于土地范畴,且历史上对海涂、滩涂均系按照土地进行管理的。为了进一步厘清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国土资源部遂于2002419日专门向国务院法制办行文《关于请明确“海岸线”、“滩涂”等概念法律含义的函》,要求国家行政立法起草机关予以处理。对此,国务院法制办在其复函中明确肯定,滩涂根据目前法律规定应当属于土地范畴。

显而易见,在国家层面上,滩涂是土地还是海域,已经不存在纷争。在这样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具体是采取了什么方法,又是以何标准做出“争议滩涂属于海域”的认定的呢?并且,做出这种事关重大的认定,行政裁定书中却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描述。而国务院法制办的复函中,已经明确记载:“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滩涂’属于土地”,如此,结果已经再明显不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我国《土地管理法》中,都载明“除属集体所有以外的滩涂归国家所有”,可见,滩涂既可以属国家所有,也可以属集体所有,然而海域却只能由国家所有,据上所述,原审认定“滩涂属于海域”,岂不与法律规定相矛盾?

除此之外,原审法院在裁定中认定“原告方缺乏证据证明其对争议滩涂享有权利,且不能证明其在争议滩涂上进行水产养殖等的事实”更是令人不解

基于我国民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方面的法律规定,“滩涂”是土地的一种形态,可以为农民集体所有,村民可以依法享有承包经营权。在诉讼中,原告农户也提供了其与村委会之间的承包合同,案外第三人也出示了书面证明,证实了争议滩涂集体所有的性质以及承包经营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现在,农户们合法的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池塘被填平,水产品被毁,对于后两者事实,龙湾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在两级法院不同时间的公开审理过程中,已在法庭上供认不讳,完全承认其下设机构采取的诸项强制措施。这种种事实摆在眼前,原审法院如何会全然不顾,认定包括原审32名原告在内的众多农户与龙湾区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一系列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呢?

龙湾区政府与开发区管委会下设机构发布《行政处理通知》,以及其随后采取一系列具有破坏性的行为对百余滩涂承包经营户的权利和实体权益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害,这是无可争辩的事实。农户们针对其行为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更是无可厚非。

说到底,不过是一起普通的行政纠纷。悲剧只在于,在当今的法治社会中,当人民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时候,司法者自己却枉法、违法,无论真假,不辨黑白。结果就是,这种滥用职权,对违法犯罪行为姑息纵容的行为,深深的伤害了人民的感情,破坏了司法秩序,污染了法制环境。

20121010日傍晚,这起牵涉甚广的案件结束了其二审庭审,期间,上诉人——29位滩涂承包经营户的代理律师再次全面、透彻的对开发区管委会和龙湾区政府提出的证据进行了逐一的分析和反驳,明确地提出了对被上诉人——开发区管委会以及龙湾区政府的主张的质疑,并在此基础上再次阐述了自己的意见和请求。事已至此,人们只期盼浙江省高级法院的二审法官能够给予充分的听取和采纳,不要再辜负这些农民对司法者的信任,对法律的信仰,更不要辜负一个法制社会之所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