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12月5日《上海证券报》报道,在近日举行的2012年第四期保荐代表人培训班上,有关负责人强调,未来发行审核将以信息披露为核心,淡化盈利能力判断。
淡化盈利能力判断,这实际上是今年以来管理层一直都在强调的内容。其实在今年4月28日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里也明确提到“要进一步推进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发行制度建设,逐步淡化监管机构对拟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判断,修改完善相关规则,改进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落实发行人、各中介机构独立的主体责任,全过程、多角度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发行人和各中介机构应按法规制度履行职责,不得包装和粉饰业绩。”
而在12月4日郭树清发表的《更加重视法治推动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重要作用》一文里,郭树清也再次强调要“推动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等各方主体进一步归位尽责,逐步淡化和改变监管机构对公司盈利能力判断的规范要求”。因此,可以断言,在未来的发行审核中,淡化盈利能力判断将会成为一种现实。也正因如此,“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水平,逐步淡化对盈利能力判断,将审核重点转移到信息披露质量、风险提示充分性上来”也被列为是“下一步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六条思路”的第一点思路。
从监管与发审相分离的角度来看,监管机构确实没有必要对公司盈利能力作出判断。但作为发审环节来说,是要为股市把好入口关的,需要对上市公司的质量负责。因此,如果发审环节也要淡化发行人盈利判断的话,那么,为股市把好“入口关”也就成了空谈。如此一来,新上市公司的质量也就更加让人捉摸不定了。
管理层之所以表示要淡化盈利判断,在一定意义上讲,是对当前发审现状的一种无奈之举。因为目前的发审根本就难以对上市公司的质量把关,更无法对发行人的盈利状况作出准确的判断。一个明显的事实是,一些新股发行前业绩高成长的公司,一旦成功上市后即现业绩变脸现象,新股发审因此备受指责。正是基于这样的现实,管理层因此撂挑子,干脆淡化对盈利的判断。让保荐机构来判断发行人的盈利能力,甚至交给市场主体判断。
从理论上来说,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情况是熟悉了解的,也是有能力来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作出判断的。但问题是在目前的制度设计下,保荐机构的利益与发行人的利益是完全一致的。对于发行人的弄虚作假行为,保荐机构不仅会熟视无睹,甚至还会充当发行人弄虚作假的高参。在目前的新股发行中,有的保荐机构已经成为IPO的“造假工厂”。正是在这种环境下,希望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作出准确判断无异于与虎谋皮。
而把发行人的盈利能力交给市场主体来判断,这更是对投资者不负责任的做法。因为通过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投资者根本看不到企业的真实情况。面对这些数据与材料,就是专业的发审委委员们也都不能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作出准确的判断,作为投资者又如何能够对此作出判断呢?
当然,管理层强调“以信息披露为核心”,以提高发行人信息披露的质量。这种要求固然是必要的,但问题是如何来保证发行人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全面呢?作为发行人弄虚作假又如何呢?毕竟目前股市还缺少对这类问题进行惩处的严厉措施。实际上,即便发行人欺诈上市,目前的法律法规对它们也是非常宽容的。所以,管理层强调“以信息披露为核心”根本就没有现实意义。
因此,在目前制度下,淡化盈利判断是一种对新上市公司质量并不负责的行为。当然,新股发审并不一定要对发行人的盈利作出判断,但这必须有严厉的法律制度来做保障。一旦上市公司业绩变脸,或造假上市曝光,就必须追究发行人与保荐机构的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情节严重的公司,应直接予以退市。
淡化盈利判断让新股质量更加成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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