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操作


  法的操作的可预见性法家主张“信赏必罚”,强调必须保证如有人作出了法律规定应予奖赏的行为,他一定真的得到规定的奖赏;如有人作出了法律规定应予惩罚的行为,他一定真的得到规定的惩罚。这样便能取信于民,法律指导人民行为的功能才能发挥。用现代的话语来说,这便是要求法律的操作和执行有高度的可预见性,人们可以清楚预见到他们或别人的行为的﹙由法制的运作而产生的﹚实际后果。《管子》主张:“见必然之政,立必胜之罚”,使“民知所必就而知所必去”;如果“言是而不能立,言非而不能废,有功而不能赏,有罪而不能诛,若是而能治民者,未之有也”。《商君书》指出:“民信其赏,则事功成;信其罚,则奸无端。” 《韩非子》曾讲过两个故事,旨在说明使人民相信犯法者必受惩罚是多么重要。一个故事说,“董阏于为赵上地守。行石邑山中,见深涧,峭如墙,深百仞。因问其旁乡左右曰:'人尝有入此者乎?'对曰:'无有。'曰:'婴儿盲聋狂悖之人,尝有入此者乎?'对曰:'无有。''牛马犬彘,尝有入此者乎?'对曰:'无有。'董阏于喟然太息曰:'吾能治矣。使吾法之无赦,犹入之必死也,则人莫之敢犯也,何为不治?”另外,韩非子又借卫嗣君愿意以一个名叫左氏的城池与魏国交换一名逃犯的故事表达了他的主张:“法不立而诛不必,虽有十左氏,无益也。法立而诛必,虽失十左氏,无害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