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税签订的两份合同哪份有效?
【基本案情】
在某小区一楼商铺经营服装生意的
合同签订后,
【判决意见】
1、双方165元的房屋买卖契约补办有关手续;
2、徐先生给付王小姐房价余款40万;案件受理费由王小姐、徐先生各负担一半。
【律师分析】
上述案例是因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而导致合同无效的典型案例,双方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屋价款为125万。隐瞒了实际的成交价165万元,从而使得房地产管理部门在计算应缴纳税费时以125万元而不是实际的成交价格为计算依据,买卖双方少交了税费,而税费无论是纳入地方财政,还是中央财政,均属国家利益。因此,该合同是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依法无效,法院的认定是正确的。
有人提出,本案双方签订的约定正式成交价165万元的第一份合同也应认定无效,理由是双方在该合同写明:“双方交至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房屋总价为125万元的买卖契约只是为了应付办理房屋产权证过户之用,不作为双方买卖房屋的正式契约,无任何法律效力。”这个条款才是双方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最直接的证据。
上述意见混淆了合同的效力和合同条款的效力这两个概念,条款“双方交至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房屋总价为125万元的买卖契约只是为了应付办理房屋产权证过户之用,不作为双方买卖房屋的正式契约,无任何法律效力”确实是双方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条款,属无效条款,但该合同的其他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没有损害国家利益,而且上述无效条款并不是双方合同关系的主要条款,不影响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效力,因此,该合同是有效的,因此,该合同时有效的(当然,严格来讲是部分有效——合同主要部分有效)。
上述操作方法对于买卖双方均存在风险。从卖方看,存在将房屋权益转让给买方后,买方以“阳合同”作为交易依据,拒绝按“阴合同”约定的房价支付房款的风险;从买方讲,虽然这一次交易少交了一些税费,但如果该房屋两年后再次进行交易,按照“税收新政”,在不符合土地增值税条件的情况下,由于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备案的购入价远远低于实际成交价,在计算营业税时,作为计税依据的增值额比实际增值额大很多,这样算下来,其实并没有“省”多少钱,甚至还会变成一次亏本生意,还有,税务管理部门对于纳税人申报的“实际成交价格”也会进行审查,一旦查出存在偷税行为,也会做出相应处罚。
【律师提示】
在二手房交易中,签订“阴阳合同”从表面上看可以减少缴纳的税费,但事实上存在风险,特别是对于买方来讲,其实是增加了未来应交的税费,另外,签订“阴阳合同”还可能招致相关部门的查处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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