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税签订的两份合同哪份有效?


为避税签订的两份合同哪份有效?

【基本案情】

在某小区一楼商铺经营服装生意的先生欲从该小区的小姐有一套120平方米的商品房要出售后,即联系了小姐,双方经协商一致意见并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契约》,约定小姐同意以165万元将该套房屋出售给先生,先生应在2007108日前向王小姐预付购房款130万元,小姐在收到预付款后2日内将房屋钥匙交给先生,其余房款在先生取得房地产证的2日内付清。考虑到房屋过户需要缴纳不菲的税费,而税费是已成交价为计算依据的,双方遂决定向相关部门隐瞒房屋的总价,在签订有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印制的《房屋买卖合同》时,将双方买卖房屋的价格虚报为人民币125万,同时在原先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契约》加上如下条款:双方交至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房屋总价为125万元的买卖契约只是为了应付办理房屋产权证过户之用,不作为双方买卖房屋的正式契约,无任何法律效力。

合同签订后,先生依约向王小姐支付了购房款125万元,小姐也将上述房屋交付给先生使用。20071018小姐与先生在房屋交易所办理了有关房屋买卖过户手续,双方按房价为125万元的买卖契约,缴纳了有关产权转移手续费、契税、超标费等费用,一个月后,先生在房地产管理部门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但一个星期过去了,虽小姐多次催促,但先生均以资金紧张为由不支付房价余款,无奈之下他把先生搞上了法院,而先生在庭上出示了双方签订并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以及自己交付了小姐的130多万元的收据,主张其已付清了全部房款。

【判决意见】

1、双方165元的房屋买卖契约补办有关手续;

2、徐先生给付王小姐房价余款40万;案件受理费由王小姐、徐先生各负担一半。

 

【律师分析】

上述案例是因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而导致合同无效的典型案例,双方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屋价款为125万。隐瞒了实际的成交价165万元,从而使得房地产管理部门在计算应缴纳税费时以125万元而不是实际的成交价格为计算依据,买卖双方少交了税费,而税费无论是纳入地方财政,还是中央财政,均属国家利益。因此,该合同是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依法无效,法院的认定是正确的。

有人提出,本案双方签订的约定正式成交价165万元的第一份合同也应认定无效,理由是双方在该合同写明:“双方交至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房屋总价为125万元的买卖契约只是为了应付办理房屋产权证过户之用,不作为双方买卖房屋的正式契约,无任何法律效力。”这个条款才是双方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最直接的证据。

上述意见混淆了合同的效力和合同条款的效力这两个概念,条款“双方交至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房屋总价为125万元的买卖契约只是为了应付办理房屋产权证过户之用,不作为双方买卖房屋的正式契约,无任何法律效力”确实是双方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条款,属无效条款,但该合同的其他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没有损害国家利益,而且上述无效条款并不是双方合同关系的主要条款,不影响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效力,因此,该合同是有效的,因此,该合同时有效的(当然,严格来讲是部分有效——合同主要部分有效)。

上述操作方法对于买卖双方均存在风险。从卖方看,存在将房屋权益转让给买方后,买方以“阳合同”作为交易依据,拒绝按“阴合同”约定的房价支付房款的风险;从买方讲,虽然这一次交易少交了一些税费,但如果该房屋两年后再次进行交易,按照“税收新政”,在不符合土地增值税条件的情况下,由于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备案的购入价远远低于实际成交价,在计算营业税时,作为计税依据的增值额比实际增值额大很多,这样算下来,其实并没有“省”多少钱,甚至还会变成一次亏本生意,还有,税务管理部门对于纳税人申报的“实际成交价格”也会进行审查,一旦查出存在偷税行为,也会做出相应处罚。

【律师提示】

在二手房交易中,签订“阴阳合同”从表面上看可以减少缴纳的税费,但事实上存在风险,特别是对于买方来讲,其实是增加了未来应交的税费,另外,签订“阴阳合同”还可能招致相关部门的查处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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