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一瓶花露水不至于如此凶恶蛮横、
李华新
“去超市购物,因为不小心碰倒一瓶花露水,我和女儿就挨了拳头。”6月14日,回想起前两天的遭遇,石河子市22小区60岁的王女士很生气。 14日,王女士的眼周还有淤青,她手里拿着是与当时摔坏的同一品牌花露水。
记者在王女士家中见到了她,她的右眼至今还是一片乌青,眼球红红的,半边脸颊也有些肿。说起当天的事,王女士有些哽咽。6月10日,王女士与女儿、孙子一起去石河子市西一路的天扬美好超市商贸有限公司购物。(《亚心网》120614)
王女士打算买一瓶驱蚊花露水回家,“我想买的花露水在货柜第四层,我从中间抽了一瓶出来,却不小心把旁边的一瓶碰倒了。”王女士说,这瓶花露水掉在了地上,塑料瓶身摔得有些裂纹,但花露水没有泄漏,超市工作人员发现后要求她赔偿。
超市负责人表示,王女士摔坏的那瓶花露水是玻璃瓶身,瓶身被摔得缺了边,无法继续出售。按照超市规定,顾客因为自身原因,造成商品损坏,无法销售的,需按商品原价进行赔偿。对于当天打人的男子,该负责人表示,他原来是超市的工作人员,已于5月辞职。
显然为了一瓶花露水是不至于如此大大出手的,但是超市为了自己的不影响二次销售,对于因为顾客的挑选商品而致使出现的商品损耗,如何处理则是需要有一个比较明确的规定的。我们的一些消费者往往是会一些商品非要拿里面的,而偏偏是对摆放在外边的会视而不见。
但是不管是何样的购买习惯,对顾客大大出手,显然都是不妥的。而且是这样的一种习惯而导致商品被损坏,其实也是需要考虑到一个责任的问题,而加入是超市没有这样的一个相关的规定,这部分的负担就需要超市来负担。
但是不管是何种原因,对顾客大大出手是不对的。因此以笔者见:那就是商品的事情说商品,被人打的事情,归打人的事情。而且不能用这位员工已经被辞退或是离开超市为由而不予以理睬。
但是如何对超市的商品被损害如何处理,应该是有有一个最基本的规定和要求赔偿的实现说明,以求得消费者谅解。但是不管是如何说法打人是要担责的。
(济南 李华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