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问责何须“媒体曝光”后?


干部问责何须“媒体曝光”后?

  

  领导干部自身存在的问题,被媒体曝光,将立即对干部启动问责调查程序——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安徽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将近年来各地问责工作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问责情形进行了梳理归类,对启动问责调查程序、规范问责事项调查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干部不尽责,就该被问责。干部问责,有了中央的《暂行规定》,还必须结合地方实际出台细化的实施办法,并严格遵照执行,才能真正发挥干部问责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的积极作用。安徽省此次印发的《实施办法》,对于“问责情形、方式及适用”、“问责程序”等细节做出具有可操作性、规范性的规定,值得肯定,也值得借鉴,一方面可以使党政领导干部清楚地了解出现哪种情形应当被问责,促使其约束自己的行为;另一方面也对在何种情形下应当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予以明确,有利于避免问责的随意性。但是,再严的制度,也必须落到实处。干部问责,何时启动问责程序,执行的力度如何,将直接决定着、影响着反腐倡廉的效果。

  应该说,安徽省将公民、法人、媒体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权,引入到干部问责中来,特别是新闻媒体曝光的事项等,经批准可以启动问责调查程序,这一做法,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民主政治和干部监督工作的一种进步和深化,有利于更好地规范干部的从政行为,也有利于充分发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但是,笔者有一点纳闷的是,对于干部的从政行为,为何不能将监督的关口前移前移再前移,对干部的问责为何非要等到“媒体曝光”后?

  媒体曝光、舆论监督、网友爆料等,现已越来越普遍、越来越受关注。特别是涉及到干部违规违纪行为的“媒体曝光”,更越来越成为一些干部“落马”的导火索、举报信。很多地方纪检监察机关,也越来越重视网络问政、网上举报、媒体曝光的事项和案例。但是,仍然有一些地方,对“媒体曝光”等负面报道、负面新闻,持反对态度,对于媒体及舆论监督不支持、不配合,一旦有“媒体曝光”,不是封杀,就是打压,甚至有的还对媒体记者疯狂进行“报复”,搞得草木皆兵,人为制造“泰平盛世”。这样做,非但不能服众、平民愤,反而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一些官员的胆大妄为。

  “媒体曝光”,尽管报道的未必都是真实情况。但起码无风不起浪,而且既然披露了,并涉及到了官员,有关部门就应该介入调查或启动问责程序。安徽省规定,官员被媒体曝光将启动问责调查程序,这原本是件好事。关键是在具体执行的时候,还有一个“经批准”的前提条件。如果有关领导“不同意”、“不批准”,问责调查程序一样启动不了。一些违规违纪违法官员也难以“见光死”。这种夹带着一定意义上的“长官意志”的问责办法,就怕难以真正实施起来。

  现在很多职能部门,包括一些纪检监察部门,执法执纪还不能完全地做到按法律法规行事,很多时候,还要看领导的批示、领导的眼色、领导的意思。就拿干部问责来说,主动工作、主动介入的意识或权限不够,被动应付、以领导意图代替工作程序和规范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在这样的政治生态下,也就难以保证真正做到严格意义上的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了。保护干部,也就成了一些问责程序无法付诸实施的冠冕堂皇的“借口”了。很多时候,是迫于强大的外部“压力”,才有官员撞在“枪口”上的。

  干部问责,贵在问,重在责。而问,即调查,又必须立足于平时,着眼于超前。都等到问题严重,并且已经被“媒体曝光”了,再去问,其实已经有点迟了,所造成的损害往往也就更大甚至难以挽回了,此时的责,也就难以承担了。因此,问责无需等到“媒体曝光”后,要随时随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将官员的一些小违纪、小违规扼杀在萌芽状态,倒逼官员尽责尽职。而且“媒体曝光”的毕竟是少数,那些没有被“曝光”,但却存在的官员失责、渎职,是不是可以默认或容忍呢?绝对是不行的。因此,启动问责在“媒体曝光”后,说不定会演变为伪命题、假把式。

  (倪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