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苏文萍
耄耋老农自住房遭强拆
温州人周公武今年79岁,本来正是安享晚年的美好时光,但是从2007年,家里的两层四间自住房被强制拆除时起,他就没有过过一天安生日子。
周公武永远不会忘记,2007年底的一天,他眼睁睁的看着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将其位于温州市龙湾区天河镇新川村平原园地的四间二层房屋强行拆除。
被拆除的房屋是周公武盖在自家的宅基地上的房子,该宅基地于1983年6月获得温州市原瓯海县人民政府行政许可,取得了《瓯海县人民政府宅基地使用证》。
2007年,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在对周家房子进行强制拆除的时候,明确告诉他,因为周家房子所在的土地已经由国家征收为国有,那么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就是国有房屋,国家随时可以拆除。政府对国有房屋进行拆除,是合法合理的行为,与周家无关。
并且,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还告知周公武一个令他十分震惊的消息,原来,早在2004年11月12日,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办公室、龙湾区天河镇新川村委会三方就私自签定了《征地补偿补充协议书》。
根据这份协议,周公武不能按照法律规定,享有对其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有补偿,而只能象征性的拿到几千块钱。
周公武起先差点没气得背过气去。1983年,他与老伴及子女全家七口人在取得瓯海县人民政法颁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后,周公武夫妇在自家的宅基地上盖起了这两层四间房子,这是法律规定的农民盖自住房的程序。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全中国的农民都是这样盖房子,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他周公武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这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怎么有关部门为了达到目的,用几千块钱就想剥夺他的合法权益,那还不如去明抢,给什么钱呀!
与其想出一个牵强的理由敷衍塞责,招人诟病,那还不如直接明了的告诉周公武,你的房子碍着政府事了,政府要拆除,别想指望政府给多少钱做补偿,顶多意思一下。给你周公武两个选择,要么,吃下这个哑巴亏,息事宁人,求暂时安宁,要么,投诉无门,随便告去吧,政府没人睬你,而且你也不可能告得赢,白白浪费时间和金钱。
中国的平民,尤其是农民,向来习惯了逆来顺受,息事宁人讨生活,而政府也向来习惯于高人一等,威风凛凛,说一不二的作风。于是,和周公武一样房屋遭到强制拆除的温州市龙湾区天河镇新川村其他村民迫于各种压力都选择了沉默和自咽苦果。
只有周公武咽不下这口恶气。他的经济条件并不差,儿子经商事业有成。这两层四间房子被拆除,对他的生活造不成什么影响,但是,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这样理直气壮的拆毁别人的家园,这样的做法,让他实在不能接受。于是,这位古稀老人,踏上了长达数年的诉讼之路,投入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争的也许并不是那两层四间房屋,而是一个公正公平的说法。
司法救济只是一厢情愿的幻想
之后,周公武就打起了民事官司,他将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新川村村委会告上了法庭。因为他们私下签订的所谓《征地补偿补充协议书》首先没有依据法定程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其次,其内容也是违背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的。
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可见,法律对于宅基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的补偿有具体的规定,绝对不仅仅是区区几千块钱打发完事这么简单的。
而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为了不给补偿,就勾结新川村村委会,签订了所谓的《征地补偿补充协议书》。
在法庭上,新川村村委会主任也在2007年4月8日的《答辩意见书》中承认道“……本村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所属征地办公室签定《征地补偿补充协议书》时,……本人没有直接代表村委会签字,后由龙湾区公安局传唤本人过去,以各种理由要求本人选择条件:条件一,无条件配合征地;条件二,村长退职;条件三,去坐牢;在这三种条件下,我只得无奈在该协议书上签字”。可见,为了达到免费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目的,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可谓无所不用其极。
温州市的两级法院经过审理后以争议不属于民事范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周公武接着于2011年08月22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民事再审,还没有得到任何的消息。
之后,2011年3月31日,周公武又向温州市政府提出国家赔偿请求,要求温州市政府对温州市征地事务处非法伪造《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致使其丧失所有房产和宅基地的损害事实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然而,得到的却只是一份冷冰冰的《行政赔偿不予受理通知书》。
接着,周公武又先后对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提起了行政诉讼。经过法庭的一番对峙,被告一方面承认自己将周公武的房屋夷为平地的损害事实,另一方面则认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他们有权力随时予以拆除。
面对强权,一审法院又一次下达行政裁定,认为争议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主管范围而予以驳回。
对于原审行政裁定,周公武显然不服,继续提出上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12年08月27日上午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对这个官司二审能否胜诉,周公武也不敢抱持乐观态度。
不过,这位年近80的老人,对于自己已经是很满意了。至少他为了寻求一个公正的说法已经付出了自己的努力,相比同村其他房屋被拆迁却敢怒不敢言的同村村民,他觉得自己已经很了不起了。
政府不应与民夺利
温州作为我国经济最为发达的地区之一,其土地价格,也搭上了全国土地价格火箭式上升的大趋势,涨到了寸土寸金的水平。于是,本来毫不显眼的土地,成为了利益集团竞相争夺的目标。政府机关此时也不甘寂寞,纷纷以各种名目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但是,如果按照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对土地进行征收的话,势必需要支付不菲的土地补偿金等费用。于是,政府部门各显神通,或者和村集体签订违法的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在协议里规定用象征性的一点钱换取农民的土地、房屋等等。或者干脆将农村集体土地强行认定为国家所有,省去了土地征收这一程序。2012年7月2日、7月3日上午,在温州大法庭开庭审理的涉及数百名农民和近万亩集体滩涂被政府强行认定为国有的行政案件,就是缘起于此。
但是政府机关,作为国家管理层,其本身因为职权关系享有很大的权力,本来应该是为民服务,处理各种矛盾和纠纷的机构,却见到一点利益就跑出来和平民争抢。在政府机关拥有如此庞大的权力,并且在我国目前还没有任何一种力量可以与之抗衡,法院系统也只不过是其傀儡的情况下,让平民百姓如何与其争抢。
土地是农民生存之本,没有土地,农民的一日三餐,衣食住行都失去了保障。如果政府机关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而肆意侵吞农民土地,并且强横的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让农民个个流离失所,那么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都会因此受到重挫。
政府不能作为盈利机关,这是古今中外各国达成的一致共识。尤其是在没有第三方力量对政府权力作出制约的情况下。因为,政府作为公共管理部门,本身已经拥有至高无上的公权力,假使借用此背景与民争利的话,比强盗或者窃贼更为可怕。因为强盗或者窃贼不会是理直气壮的,有专门的机关对其进行惩罚,他们至少还是有所顾忌的。但是政府部门就不,因此它既是规则的制定者,又是裁判的行使者。一个不受外在约束,而又不从内在约束自身的政府,完全可以在制定规则的时候,就完成对民财的劫掠,甚至不用发生直接的冲突。平民想要讨个说法,发现规则就是不公平的。或者裁判员是政府一边的。这样,寻求救济之道路就被堵死了。
然而,民怨堆积久了,就必须找个途径发泄。这就好像一个人,情绪堆积久了,需要发泄一样的道理,否则就会生病。所以这也是我国近年来上访数量疯长的原因。很多地方政府,甚至不允许百姓上访,专门安排人员上京围追堵截上访群众,先威逼利诱让其离开京城,再以各种手段进行打压。如举世闻名的泗洪“信访学习班”,其“学员”就是当地去北京上访的平民。先强制性进班,拘禁几个月。其中头三天让其头顶水盆站一天,不给吃喝。通过各种体罚消磨其意志,恐吓其精神,到最后,强迫其签下再也不信访的保证书,收取一笔昂贵的“学习费”,才放人。以至泗洪当地人闻“信访学习班”色变。这其实就是变相的监狱。
如果上访这最后一脚伸冤之路也被堵死,那么临揭竿而起之日也不远了。
政府执政,应以民为本,不与民夺利,当政者慎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