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批诉湖南投资案已立案


首批诉湖南投资案已立案
 
上周,由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代理的五位投资者诉湖南投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五案已为长沙中院受理立案,涉诉金额23余万元。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取得湖南省工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股票于1993年12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代码000548,简称湖南投资,曾简称:G投资、ST湘中意、湘中意A。
20101111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十八号)》,并附:《2009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处理处罚及落实整改情况》,内中涉及湖南投资信息披露违规及被处罚的内容201012月3日,湖南投资发布《关于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及公司整改情况公告》。之前,湖南投资于2010424发布《2010年度第二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内中涉及相关财务调整的内容
财政部2009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处理处罚及落实整改情况》中称,检查发现该公司守法纳税意识薄弱,截至2008年底欠缴以前年度土地交易形成的企业所得税7352万元;未将两个严重亏损的全资子公司纳入报表合并范围,虚增资产823万元,虚增所有者权益323万元;所属君逸山水大酒店将2006-2008年应付长沙市国土资源局的房屋租赁费1540万元长期挂账,用于抵扣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在酒店的签单消费和店外购物付款。针对检查湖南投资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对该公司处以87000元罚款,对3名主要责任人分别处以2000元罚款,并要求该公司调账补税。
湖南投资的《关于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及公司整改情况公告》中提及如下违规事项。其一,欠缴企业所得税7352万元。其二,未将长沙中南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和湖南芙蓉数码信息港有限公司两个全资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虚增资产823万元和虚增所有者权益323万元。其三,君逸山水大酒店2006-2008年房屋租赁费1540万元长期挂账。
关于湖南投资对原控股子公司——长沙中南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投资740万元,1999年-2005年湖南投资累计借给该公司资金708万元,由于该子公司自成立以来亏损严重,所有者权益为负数,已没有持续经营能力,无法偿还借款和分配利润归还投资。湖南投资从2005年起不再将其纳入母公司合并报表范围。2009年6月财政驻湘专员办对公司检查时,依据规定,要求湖南投资纳入合并报表范围,调整少数股东权益。
关于湖南投资原控股子公司——湖南芙蓉数码信息港有限公司已于2004年停止经营并不再持续经营,湖南投资从2004年起不再将其纳入母公司合并报表范围。2009年6月财政驻湘专员办对公司检查时,依据规定,要求湖南投资纳入并表范围。
湖南投资2004年年报发布时间为2005年4月20日,2005年年报发布时间为2006年4月21日,
同时,根据司法解释,确定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5年4月20日湖南投资2004年年报发布之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0年4月24日湖南投资发布《2010年度第二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之日。从揭露日起3977900002010年8月17日股流通股累计成交量达到100%的投资差额损失计算基准日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与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财政部等行政处罚且权益受损的投资者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从即日起,向权益受损的湖南投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以代理其提起对钱江摩托公司或湖南投资公司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
湖南投资民事赔偿案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5年4月20日湖南投资2004年年报发布之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0年4月24日湖南投资发布《2010年度第二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之日。从揭露日起397790000股流通股累计成交量达到100%的投资差额损失计算基准日为2010年8月17日,基准价为7.01元/股。
故符合起诉条件的湖南投资投资者必须是:2005年4月20日2010年4月24日间买卖过该股票,并持有至2010年4月24日及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存在损失者。
拟起诉的湖南投资投资者应向律师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买卖湖南投资股票的对账单或交割单或成交记录原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律师将免费审查,然后会寄送相关起诉材料要求签章。联系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366号9C(200031),电话:021—61204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