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效益奖岂能算国有资产流失
作者:赵洪丽
在榆林市氮肥厂和榆林市沙驼公司的案件争议中,综合分厂(系家集体所有制性质的独立法人)给员工所发的38.79万元效益奖金一直是决定沙驼公司是“国有企业”还是股份制有限公司的关键之一。
在这几次的案件审理中,榆林市氮肥厂一直坚持认为综合分厂给员工发的效益奖金是榆林市化工厂给综合分厂的土地补偿金,属于“国有资产”。综合分厂私自将这笔土地款分配给职工并按股份投入到沙驼公司的建设中,属私分土地款,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而身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综合分厂,则认为这笔资金是全体集体企业职工的劳动补偿费,根本不是什么土地补偿金,因为在当时那个年代土地是不允许转让的。综合分厂将这笔土地劳动补偿款发给职工做效益奖金,怎么就成了私分“国有资产”?
“听他娘的狗屁扯!”提到这个问题,史玉华脸上布满怒容,恨不得把自己所有的委屈都用几句脏话发泄出来,“我们综合分厂从1985年成立开始,几经更换营业执照,唯一不变的是企业的性质,工商局明明白白登记的是集体性质企业。我们员工辛辛苦苦经营的沙地怎么就成了国有资产?况且我们当时领取土地补偿金时走的是正规程序,是经过氮肥厂财务签字后才领走的,根本不是他们所说的私自窃取。”
史玉华一直不明白,为什么自己带领员工辛辛苦苦经营的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160亩沙地竟然被氮肥厂巧舌如簧的说成“国有资产”,个性耿直的他始终不能相信黑能变白的事实。他更没想到的是用这笔土地补偿金给员工发的效益奖金,最后员工再以入股的形式投入到沙驼公司的筹建中的做法竟会被氮肥厂利用,作为证明沙驼公司是“国有资产”的证据。
这其中有很多疑点,明眼人一眼就可以看出。首先,综合分厂作为一个在工商局注册过的独立的集体企业,有权利决定给员工发放工资,其次,土地补偿金所补偿的土地完全是综合分厂的职工辛苦开垦出来的沙地(先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不是什么所谓的国有资产。再次,补偿金发给员工后,员工就有了财产的所有权,有权处置资金的去向,一切与氮肥厂无关。
“氮肥厂每年亏空了几千万,还能给职工发奖金,我们集体所有制性质的综合分厂资产上亿,集体职工从公司成立开始就没享受过一天好的待遇。为什么他们国有企业可以给职工发效益奖金,我们综合分厂就不能?”史玉华悲愤地说。氮肥厂历年的奖金发放远远超过了我们集体所有制性质的综合分厂,除此之外氮肥厂在城区大坝头分了两次职工宅基地,氮肥厂南侧分了一次。从综合分厂成立那天算起,就从未享受过氮肥厂互资、劳保、福利等待遇,氮肥厂也从未在政治、经济、物质等方面扶持,支持过综合分厂的发展。企业所有的员工在厂长史玉华的带领下励精图治,积累了上亿元资产,也仅仅给集体职工发了这一次效益奖金,还被氮肥厂说成是私分国有资产。
再退一步讲,即使集体所有制性质的独立法人综合分厂真如被告所说,为氮肥厂下属的“国有企业”,那么依据氮肥厂1997年榆氮字(86)第8号文件第五条的规定,“厂属各公司每月利润分红除55%的所得税外,按照5—3—2的原则分红,即50%的生产发展基金,30%的奖励基金,20%的福利基金”,根据此条,集体所有制性质的综合分厂应该给集体职工提取139.39656万元奖励基金,但是综合分厂考虑到企业发展,只提取38.79万元给集体企业的职工,不正是完全合乎规定的行为吗?何来私分“国有资产”之有?
提到这些,史玉华的心中就郁结着一股怨气。
这股怨气由来已久,在1985年这家集体所有制性质的综合分厂成立伊始,由于缺少建设资金,氮肥厂提出要支助综合分厂25万元,美其名曰支助,实则对综合分厂进行挂账计息,综合分厂用三个月还清了氮肥厂职工集资的56100元,厂方支助部分也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已经算息。从开始的一个几人组成的毫不知名的小公司发展到发展到拥有亿万资产的知名企业,综合分厂靠的是上下一心,靠的是厂长的深谋远虑和英明领导,靠的是员工的任劳任怨和不懈努力。可以说,我们这家集体所有制性质的独立法人综合分厂并未有氮肥厂的一丝一毫的资产。
氮肥厂一次次的非法侵权
集体所有制性质的综合分厂成立的目的之一就是发展第三产业,优化社会待业青年包括诸多的下岗职工,减轻氮肥厂入不敷出的困难,企业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但是氮肥厂从来没有真正对待过综合分厂的独立,随意侵占综合分厂的土地补偿金,在欠款上空口打白条,是其经常有的手段。
在综合分厂成立初期,陕北建委给了种貂厂29万元,供其发展,可氮肥厂先将资金搞到手,给种貂厂只拨了七万一千二百元流动资金,其余款项入氮肥厂财务,致使貂食腐败,貂吃食后,大量死亡。同时,氮肥厂还收回了厂大门口的门市、化肥经销权、废旧钢材的处理权、低耗品的购买权,将炉渣销售及制氧站承包给别人,致使还处在幼年的综合分厂一度陷入困境。
1991年3月,为发展榆天化,综合分厂员工辛苦经营的160亩土地被有偿征用,综合分厂的土地以及林木房屋被补偿共59.7万。就在综合分厂代表与征地负责人谈判时,氮肥厂厂长刘宝民先下手为强,暗地里与榆林地区专员单方面签订购买合同,拿走与原本属于综合分厂的54万。综合分厂无奈只得将剩下的五万元取回,对氮肥厂拿走的钱进行挂账计息,但一直未归还。
为了使侵权行为合法化,氮肥厂几年来,到工商局、土地局、统筹办、税务局、执法部门等,更换相关证件。同时,氮肥厂利用职务之便,多次对原综合分厂厂长史玉华进行打压。针对氮肥厂的一系列侵权行为,综合分厂的职工也曾多次上访求助,但都被官方推诿,无疾而终。
2003年的一次车祸,让觊觎综合分厂资产的人有了可乘之机。在人大召开期间,氮肥厂鼓动综合分厂的部分职工联名上告史玉华的不法行为。7月4日,上级领导的一纸公文撤销了史玉华的厂长职务,而在同一天,另一张委任状下达到原氮肥厂领导人刘琦身上,他们强行进入综合分厂,并更换了该厂的领导班子,同时把几千万的资产以几百万的低价转让出售,所得财产全都收入氮肥厂囊中。至此,正式侵占综合分厂的阴谋得逞,此后,他们又把贪婪的黑手伸向了榆林市沙驼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