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花钱买的流量,可是为什么超出的流量要交费,没用完的流量不累计?难道没用完的流量我没交钱吗?”近日,湖南长沙消费者刘明将长沙移动告上法庭。
刘明的说法得到不少人的响应,一起在网上痛斥垄断。和普通消费者比起来,律师的说法显得更为专业:当运营商与消费者在签订套餐的格式合同时,如果写明“不能退还套餐中剩余的流量”的话,相当于变相剥夺了公民的财产、属于“霸王条款”;同时,运营商在合同中并未对剩余的流量做任何约定的话,则属于“约定不明”,“在这种情况下,套餐的剩余部分就是公民的财产,必然归消费者。”
这些说法是否有道理呢?
从商业角度,只要双方在信息透明基础上,自愿订立合同,“先说断后不乱”,就是合理的。所以,一方面,运营商的确应该明确合同,约定套餐的剩余流量如何处理。另一方面,只要做到了信息透明,双方自愿,那么,只要不违背法律,都是合理的。这就如同西瓜小贩叫价1000元,只要明码实价,一个愿打一个愿挨,都是合理的。
在一个竞争性的市场上,商家虽然能开出高价,但消费者却可以用脚投票,最终产生出市场价格。千元西瓜不会有消费者购买,但小贩普遍开价3元一斤的时候,就说明这个价格是合理的。同样的,这种包月销售并清零的方式普遍存在于全球各个国家与地区的移动运营商,就已经暗示着流量包月并清零在经营规律上的合理性。
这种合理性,从最根本的层面来看,在于3G流量产品的本质。流量是一系列数字电脉冲,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它产生于互联网与无线通讯系统的各个环节的机器的协同工作。从本质上看,流量不是一种实体财产,而是这些设备的服务时间,使用流量相当于占用这些机器的运行时间。
流量的服务本质派生出以下的特点。
首先,服务的生产与消费是同时进行的。比如流量,当消费者在手机上点击的时候,从数千公里以外的服务器,到移动的基站,几乎是同时动作。由于这种同时性,一方面,必然要求服务提供商与消费者之间协同行动,严格按合约进行。另一方面,这就意味着服务不能被存储。消费者单方面想存储、转移服务不太可能,甚至是无理取闹。比如,在饭店消费,购买了服务员端茶送水的服务,但是消费者不能把这个服务带回家,也不能转移到晚上3点进行,更不能把服务寄存起来,在下一次进同一家饭店的时候,自带饭菜却要求服务员提供服务。
其次,是排他性。虽然,表面看起来,移动流量是非排他的,一个人是否使用不会影响到另一个人。但实际上,移动设备服务时间的总容量是有限度的。每一个消费者都会形成一定程度的排他。比较明显的就是速度问题,当一个基站接入用户过多的时候,速度就会下降。所以,运营商在推一个促销套餐的时候也会考虑到用户量,达到一定量就不再推出优惠套餐。所以,把3G流量视为排他是合理的。也正是这个原因,大陆运营商在香港用户量远未饱和,所以优惠力度更很大。
明确这一点后,就可以用酒店来做比喻。消费者住酒店的本质也是在一定时间内占用设备的使用时间,即在约定的时间段内享有对酒店房间的独占权。这个独占权是排他的,只要缴款,即使不入住,酒店也不能再提供给他人。消费者绝不可能说,我交了钱,今天没住,下个月再来住。
流量服务的第三个特点是,波谷与波峰。在一定时间范围内,这些机器一旦投入使用,服务一个人与服务100个人的区别很小,这就是一种叫做边际成本递减的经济规律。用电影院来做比方比较贴切。假设一个电影院可以为100个人同时放映。那么。为1个人放映直到为100个人放映的成本几乎不变,但是,要为第101个人放映的时候,就超过了现有系统的服务能力,就需要购买设备,新开一个放映厅,成本立即飙升。
正是因为这个经济规律,具有这类特征的服务提供商都采取各种办法把特定服务时间段绑定打包优惠出售,鼓励消费者在波谷时使用服务,把波峰时的需求转移到波谷期间,削峰,避免波峰时候的需求大过系统的最大服务能力。既然如此,商家当然不会允许把波谷的服务积累起来,转移到另一个时段使用。打个比方,电影院在周二的优惠绝对不会因为观众没有去看,而允许他在周末,或者在情人节的晚上使用。或者更本质的说,绝不会在情节人以周二优惠时段的价格出售电影票。另外类似的例子如上海电价分为波谷与波峰价格,也是这个道理。
根据前面的理论准备,我们再回头来看流量套餐,就不难发现,它本质是波谷时段服务能力的打包优惠价格。
首先,消费者购买的是排他性的服务时间,不管用与未用,这个时间他都占用了。其次,如果这个时间可以转移的话,当消费者把平时未使用的流量积攒起来用,随着流量的积累,对消费者来说,边际效用就下降,消费者就会不珍惜这个流量,推高对无线流量的需求,比如,平时在地铁上不看视频的,现在要看视频,平时在家里才会下载电影的,现在在办公室也开着手机下载。这样就会形成人为的波峰。
当这个波峰大于移动通讯运营商的设备服务能力的时候,就会形成网络堵塞,消费者的体验就会下降,引起投诉。所以说,如果这桩诉讼赢了的话,不是消费者的福音而是消费者的噩耗。
其实,运营商在优惠套餐之外,都提供了可任意转移时段的流量,那就是最基础的按流量计费。这种模式下,消费者使用多少就付费多少,实际上就相当于,只要付款了,你现在不用,就可以转移到其他时候用。当然,其价格就明显高于套餐的优惠价格。从这个意义上说,要求流量积累,就相当于以闲时价格购买机票,然后要求转移到春运时候用;周二时买票,要求周末时用;订购淡季的旅行,但却要求在旺季使用。。。。。。
目前,按月包量的方式普遍存在于各个国家,同时,也有月底清零,甚至还限制流量的使用方式。笔者在意大利旅游时,购买了万达丰为旅行者提供的1G流量包月卡,价格约为250元人民币。这种卡不但在时间上不能转移,甚至在用途上也严格限制,不能开热点给他人使用,一旦用手机开出热点信号,立即产生高额扣费。这样做的目的当然是为了降低手机的流量消耗。如果按照前面律师把流量视为实体财产的观念,“我购买的流量就是我的财产,为什么不能给别人用”?显然,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流量不能视为实体财产,而是一种服务。
总的来说,虽然还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但中国国内移动通讯领域的竞争还是实实在在的。流量的打包销售,以及流量月底清零,都是一种出于经济规律的合理的销售方式。当然,合同应该更清晰,以免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另一方面,消费者也不能凭借民粹,煽动情绪,通过消费者霸权的方式来提出无理要求。
流量包月清零是合理的
评论
编辑推荐
8 vi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