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襄阳中院“站岗”的跟帖,被驳得理屈词穷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
2014年2月16日
2014年2月12日,本人撰写、发布了《刘先明六问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2月13日,本人又在新华网论坛、中华网论坛、荆楚网东湖社区等发布了《襄阳中院不仅养猪,还养着抢匪一样的法官》。
2014年2月13日15:08,一网民在荆楚网东湖社区注册“法律救助”,于2014年2月13日16:06在《襄阳中院不仅养猪,还养着抢匪一样的法官》后跟帖:
你不要在网上诽谤法官,否则点击量超过500次,你可能被追究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协调工作由各级人民法院的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你持有记者证到法院反映问题,应当经过襄阳中院宣传部门批准。你未经批准在审判场所采访、摄影,法院工作人员理应删除其中照片。
本人回复“法律救助”:
2月11日,是襄阳中院的院长接访日,刘先明这天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是访民,不是记者。填的是要求信访的表,不是要求采访的表。是信访来,不是采访来的。
2013年7月16日、23日、12月17日,刘先明在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信访接待大厅都拍照过,没有人不让照。
“法律救助”2014年2月14日10:04跟帖:
法院的诉讼服务大厅是审判场所,你经过安检进入该场所,即便你不是记者,是一般当事人也要遵守法庭规则,你进如审判区拍摄也要经过批准,未经批准法院工作人员也可以删除。你的行为违规,你向上级领导机关反映,他们不会支持你的。
本人回复“法律救助”:
1、以前三次进到大厅,三次拍照,都没人问、没人管。
2、每次都是通过安检,正常进入。
3、为何2月11日在大厅里拍的照片,有一张没删除?
既然“法院的诉讼服务大厅是审判场所”,法院的工作人员怎么在大厅里抽烟?怎么挽着裤腿、敲着脚坐在椅子上?
既然你提到遵守“规则”,那么,请问:
襄阳中院在法警训练基地建养猪场,养了几十头猪,未履行相关法规手续;在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没有办理好的情况下,建设审判与办公楼。遵守“规则”了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