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礼金罪”不一定是反腐的“灵丹妙药”


     近日,在北京举行的“贿赂案件的刑事辩护”论坛上,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透露:收受礼金罪已经写入正在研讨的刑法修正案(九)。这一罪名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无论是否利用职务之便、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取了利益,都可以认定为此罪。“这个罪名的设置就将感情投资的问题解决了”。(9月28日《京华时报》)

贪官堕落大多从收受礼金开始,开始是“小打小闹”,等过了受礼“心惊肉跳”心理考验期后,逐渐将受礼看成是家常便饭,对于大额礼金也毫不犹豫笑纳,逐渐走向犯罪的深渊。俗话说“拿人的手短”,拿了别人的礼金终究要还的。于是官员用手中的权利为送礼者谋取不正当利益,为国家造成巨大损失,最终官员落入法网。治理贪官从收受礼金开始从理论上而言是釜底抽薪,能起到立竿见影的作用。

但从实践的层次角度来看,“收受礼金罪”未必顺利落地,也未必是反腐的“灵丹妙药”,将反腐完全寄托在“收受礼金罪”上恐怕难以如愿。

“礼尚往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官员也是人,也需要礼尚往来,必须将官员的礼尚往来界限划定清清楚楚,否则难以操作,甚至违背伦理。如官员亲属之间收受礼金是否也属于“收受礼金罪”处罚范畴一定要界定清楚,这点很重要。如官员的孩子考上大学,孩子的舅舅给2000元钱作为贺礼,他属于浓浓的亲情,如果将其定为“收受礼金罪”,显然有些违背社会伦理。界定清楚的边界非常重要,如果在“收受礼金罪”中不清楚地界定范畴,会将官员置于尴尬的境地。

即便是刑法定了“收受礼金罪”,如果没有可操作的实施细则,“收受礼金罪”也难以落地,罪名归罪名,“收受礼金罪”会束之高阁,起不到震慑作用。如环境污染罪被认为震慑环境污染的“杀手锏”,自实施以来,我国的环境问题依然严峻,环境污染每天都在发生,有多少环境污染者被判“环境污染罪”? “收受礼金罪”与“环境污染罪”虽然性质不同,但有共同点就是复杂,难以把握其度。

我国还有一个特殊情况,事业单位和国企众多。事业单位和国企领导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享受公务员待遇,但他们也有相当大的影响力,“收受礼金”也不亚于国家工作人员,其收受礼金社会危害也不可小觑,如果“收受礼金罪”将其排除在外,“收受礼金罪”社会效应难以普遍体现,反腐的效果难以如愿。

“收受礼金罪”是值得肯定的方向,但未必是反腐的“杀手锏”,要立法需要经过反复论证,将其落实到实地具有可操作性和实际效果,才能起到立法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