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人可以以劳务出资吗?


问:顾某与张某约定准备开设一家公司。顾某提供了公司成立所需要的注册资本,并提供了公司的营业场地和办公用品所需要的费用。在此期间,张某独自办理了公司成立的全部手续,该公司正式成立后,顾某为该公司的总经理,入股协议书张某为该公司的副总经理。公司的效益很好,顾某不愿与张某分享利润,在张某缺席的情况下,顾某召集了公司全体员工会议,除去张某的副总经理的职务。张某说公司成立的过程中付出过努力,应该是主要股东之一,理应参加公司的分红。公司设立人可以以劳务出资吗?
答:依据我国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由现金、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构成。但是,依据我国的《公司法》,股权转让协议范本劳务不能作为公司资本的组成要素,即我国的公司不能以劳务入股。张某虽然在公司的成立过程中付出了很多的劳务,但是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这些劳务是不能作为张某作为股东的出资的,即张某自始都没有取得该公司的股东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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