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在法前英明,但法不能等纪


纪在法前英明,但法不能等纪

——写在中国共产党成立94周年前夕

智石经济研究院副院长 卫祥云

中央政治局常委、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在反腐工作中根据中国的反腐实践提出了“把纪律挺在法前”的鲜明口号,这是执政党为了预防腐败和打击腐败行为的政策宣示,是执政党向全党全军全国人民的庄严承诺,也是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并保持党的纯洁性、先进性和战斗力的有力保障措施之一。这在目前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中至少具有以下重要作用:

一是表明了中国共产党自清门户、自我约束和自我革命的信心和决心。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是宪法赋予的,在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理念逐步深入人心的情况下,保持执政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是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问题,也是中国共产党作为全国人民领导核心执政基础。所以,在目前提出“把纪律挺在法前”的鲜明口号是审时度势的英明决策,极大地鼓舞了全党全军全国人民反对腐败、监督腐败行为的斗志和积极性。

二是有利于反腐行动“防患于未然”。古人语:“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中共之所以能够在与其他党派的竞争中脱颖而出并执政近100年,这是我党千百万共产党员艰苦奋斗,拒腐防变的结果。如果我们对党执政以后出现的违纪行为不能自我发现或不敢按纪律处理,我们就不能做到“清者自清”,就无法向人民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而只有把“纪律挺在法前”,才能防止小错变成大错、违纪变成违法和“防患于未然”。回顾近几年中共反腐败的实践可以看出,产生腐败行为固然有腐败分子的个人因素,但我们党的纪律不严明和党的领导人不作为、不敢为、不想为也有很大关系,甚至 由此导致了有些领导干部由违纪逐步走向违法。这种现象也是“懒政”不作为的表现之一。

三是为中国共产党如何在新的历史时期执好政指明了方向和路径。改革开放后的中国已不同于战争年代,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核心是经济建设。共产党员作为中共的一份子,从宣誓之日前,就把实现共产主义作为终身奋斗的目标。当年,上海“南京路上的好八连”为共产党员树立了拒腐蚀,永不沾的光辉榜样,在今天仍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习近平总书记也在新时期提出了党员干部“想当官就别想多挣钱,想挣钱就别想当官”的执政为民新理念。而中纪委王岐山书记提出的“把纪律挺在法前”即是对这一理念的现实解读和阐释。只要是党的干部,就应该对此深刻认识和理解并自觉付诸行动。

总而言之,王书记提出的“把纪律挺在法前”口号既有现实意义,也有历史意义。说它是中国共产党现在和今后反腐行动的重要指南毫不为过。

但是,我们在中国共产党反腐行动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大好形势下,切不可被胜利冲昏头脑,尤其不能认为“纪律挺在法前”可以解决一切腐败问题。之所以提出这个问题,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

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的非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行为也有存在,需要建立其他制度予以配合。

二是中纪委的反腐工作也会存在盲区,甚至不排除“灯下黑”的情况下发生。

三是谁来制约和监督纪委系统的腐败行为也是需要研究和解决的现实问题。

因此,依法治国,加强制度建设和制度反腐就成为党和国家需要面对的重大问题。

人所共知:中纪委在中国共产党的发展史上一直存在并发挥过重要作用。而党内腐败和腐败分子虽然在不同历史时期出现过,而最为严重时期不过是近20年,其严重程度国内外罕见,而反腐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则是近两年的事。从目前中共取得的反腐成果来看,通过纪委系统反腐有三方面问题需要进一步总结。一是纪律挺在法前,人的因素起重要作用,不同的反腐领导人其效果迥然有异;二是与公、检、法之间的互相制约不同;三是纪律与法制相比,较难保障长效机制。加之,由于纪检工作不可避免的人为因素,自身制约有限,既容易给一小撮坏人提供诬告和诬陷的可乘之机,还容易助长“懒政”行为。虽然纪委系统也可以制定自我纠错制度和机制,但不排除会导致冤假错案。

而法律和法治则相对独立,公、检、法之间可以起到互相制约作用,可以弥补纪律制约之缺陷。其人为因素少,制约性强,制度纠偏比寄希望于“清官”能收到长期效果。

鉴于目前我国的政治体制,制度反腐的问题还没有提上重要议事日程。需要认真改革司法制度等才能施行。所以,我认为在“纪律挺在法前”已经取得辉煌战果的形势下,当下要做的就是“法不能等纪”。法律和执法部门应起到积极的反腐作用,即要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书记王岐山提出的从治标转向治本。而治本就是依法治国,彰显法治的威严和威力。对于那些已经触及刑律,却在逍遥法外的人,不管何人,级别多高,是否党员,都应该立即追究。而不要等到纪委系统指出了“违纪违法行为”,才去追究法律责任。这样,既能彰显法治,也能减轻纪委系统的难以承受之重。

                        2015614日写于山西太原

                        2015619日改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