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10万“买官”不该受刑罚?
“为个人升职,在2010年至2012年两年内,先后3次向时任洛南县县长、县委书记雷二虎行贿人民币10万元。”商洛市纪委有关文件对商州区委常委、副区长李学让违纪问题进行通报。日前,李学让因跑官买官行贿,被开除党籍、受到行政撤职处分,降为主任科员。(9月11日《华商报》)
在我的印象里,行贿罪与受贿罪这两个相伴相生的罪名,在量刑标准上虽然存在“受贿罪的立案起点更低”这样一个差别,但经过几十年物价上涨、居民收入增长的中和,量刑“起点”的差距实际上已经很小,甚至已发生颠倒。
按照现有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即够得上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情节恶劣的,也够得上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但实际上,很多地方早就将行贿罪的立案标准提高到了5万元甚至更高,5万元以下的都交由纪委处理了,这正是造成一些地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大案率百分之百”的真实原因。
而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可司法实践中,往往“重受贿”、“轻行贿”,以至于受贿案件铺天盖地,行贿人被判刑的案例却是相当“稀有”,一些高官收受巨额贿赂,并被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缓,但判决书里却没有指出具体的行贿人,甚至一些受贿人的判决书里已表明行贿人的姓名及已达到立案标准的行贿金额,却并无“另案处理”的表述,这不能不说是另一种“有法不依”。比如《抓娃公安局长送领导5万,不算行贿?》一文中介绍的主角——甘肃省天水市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公安局局长白勇强,以拜年等名义送给天水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史居平5万元,被写进了史居平的判决书,涉嫌行贿的白勇强却依然担任张家川县的公安局长。如果不是全国首例“‘转发500次’被刑拘案”引发全民关注,并让这桩丑事被网友扒拉出来,白勇强说不定早就升任县委常委或副县长兼任县公安局局长了。
就“李学让买官案”而言,李学让因跑官买官花10万元行贿,金额已远超“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立案标准,无疑已涉嫌行贿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当然,是否有罪,最终还得由法院说了算。但商洛市纪委不但不将该案及时移送检察机关侦查,还给了李学让主任科员待遇。要知道,在县以下党政机关里,那些实实在在、埋头苦干的公务员,在退休前想弄个副主任科员待遇已是相当困难,你一个因“买官”而涉嫌犯罪的人,本就是官场“一害”,还有什么脸面享受主任科员的待遇?商洛市纪委给他这个待遇,难道是为了鼓励“买官”?这样的处理方式,可以说不明不白,不伦不类,稀里糊涂,无规无矩,难免给人留下纪委“以纪代法”的印象。笔者甚至怀疑,商洛市纪委这么干,是否存在王岐山所言的“抹案”嫌疑?
当然,笔者也认为“行贿罪”这个罪名在当前已严重腐败的大环境下副作用其实不小。因为这个罪名将行贿人与受贿人绑在同一个利益链条上,行贿人承认自己行贿,就有可能送自己进监狱。而行贿人不承认曾经行贿,受贿人也就更容易逃脱法律的制裁,因此还不如取消行贿罪,让行贿人作为“污点证人”随时可以揭露受贿人,这对于受贿人来说,就带来了极大的威慑力,这对于预防职务犯罪具有明显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