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理论依据


生产要素决定理论认为,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资金、资源、劳动、技术、管理等组成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生产要素,在即定的生产技术条件下,各生产要素根据其对当期国民收入的贡献程度进行分配。根据生产要素决定论的理论原则,各生产要素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主要依据在于其对于国民收入的贡献程度,而在现实生活中这种贡献程度往往很难从“量”上进行衡量,从实践中来看,各生产要素在国民收入分配中并不是完全根据其在国民收入生产中的贡献程度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而是由在经济发展中起主导作用的那个生产要素所决定的。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生产要素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形式主要表现为工资、利润、利息和地租,鉴于资本在工业经济发展中处于主导地位(主要表现为资金和资源),因此,以资本作为国民收入分配依据的利润、利息在当期国民收入分配中居于主导地位,工资和地租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居于从属地位。笔者认为,就当期国民收入的来源而言,资本在当期国民收入创造中只是提供了外部条件,国民收入真正的创造者是劳动、技术和管理(二者都可以统称为劳动)。
马歇尔以自由竞争为条件,以生产要素划分为前提,对国民收入分配问题进行了研究,他认为,边际生产率决定生产过程中各生产要素的收入,各要素的收入等于一定生产函数和边际生产力条件下的要素价格。根据这一理论,马歇尔认为,劳动、土地、资本、企业组织四个主体根据一定生产函数和边际生产力所决定的价格,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笔者认为,马歇尔的生产要素价格边际生产力率决定理论实质上就是在一定经济条件下的供求决定论,这种以供求关系作为一定时期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决定因素的说法,完全抹杀了国民收入的真实来源,是一种彻头彻尾的市场供求决定论行为,其目的在于为资本等生产要素摄取国民收入的大部分提供理论辩护。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认为,一定时期国民收入是由有效劳动创造的,以资本为表现形式的生产资料和生产工具只是转移了其价值,为国民收入的创造提供了前提条件,而没有创造真正的国民收入。鉴于国民收入是由劳动所创造的,因此,在国民收入分配中,劳动理所当然地会成为国民收入的分配主体,在国民收入分配中处于主导地位。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有效劳动决定理论,主要从国民收入真实来源的角度,分析了在国民收入分配中,什么生产要素应该成为国民收入分配的主体,其实质上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生产要素贡献理论。笔者认为,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民收入分配如果以有效劳动决定论为依据,那么,以劳动、技术和管理为表现形式的广义劳动,就会在国民收入分配中居于主导地位,而资本(资金、资源,本文以后统称为资本)只是作为创造国民收入所需要的外部条件,而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当然,若从历史角度来考察,资本本身也是劳动的产物,这种劳动已经参与了前期国民收入的分配,其参与本期国民收入分配的依据主要取决于国民收入的增长率[1]。如果按照这种国民收入分配模式进行国民收入分配,那么,在当期国民收入中,有效劳动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所占的比例将大大增加,其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按生产要素在国民收入分配中贡献程度进行分配的思想。


[1]从某种角度来看,物化的生产资料形式也可以折现为资本来进行考察,在所有非劳动生产要素都可以物化为货币价值的条件下,非劳动生产要素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数量应该等于非劳动生产要素的数量乘以当期国民收入增长率,以此作为确定非劳动生产要素参与当期国民收入分配的最低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