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赋权后的成与败


 

  最近一段时间发生的众多公共事件,让我们不得不检视公民参与如何在互联网公共领域内发生,以及它如何影响了民众对公共机构的信任这样一个越来越具有现实意义的问题。我在《技术赋权:中国的互联网、国家与社会》一书中对这些问题有以下解释。从这个问题上我们首先要认识到,一方面,政府不可能对互联网进行全面的控制,这就为集体行动创造了可能性;另一方面,公民参与帮助推动了集体行动。然而,获取信息与集体行动之间还有一条鸿沟。尽管还存在着威权主义的控制,但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以前相比,人们现在有更多的机会来接近其他可选的信息来源途径。但是,如果一个个体的个人行为无法转变为旨在进行公共政治参与的集体行动,那么政治自由化和随之而来的民主化将很难发生。因此,核心的问题在于,集体行动事实上是如何发生的,以及政权又是如何在集体行动发生后改变其政策实践的?

  许多人认为,互联网对社会进行了赋权,而另一些人则主张,互联网对国家进行了赋权。在经验层面,两种观点都存在证据可以证明它们。事实上,国家和社会在互联网公共领域内的互动,并不必然是一个零和博弈,只要条件“正确”,它就是一场双赢的博弈。

  基于互联网的集体行动是否可能,这并不是一个问题,因为这样的集体行动在中国正变得日益普遍。从互联网发轫时起,它不仅创造了社会运动的单个事件,而且还为社会运动的“多事件性”发展提供了动力。问题在于,基于互联网的集体行动是否能够成功挑战国家?对于那些向国家发起直接挑战的人,中国政府将毫不手软,而且,已经压制了多起基于互联网的集体挑战。但是近年来,有许多基于互联网的集体行动成功地挑战了国家。当重大的事件发生时,非常密集而广泛的网站讨论就会突然出现,对当局施加政治高压,并推动当局改变当下的政策实践。如果没有互联网,社会力量就无法在较短的时期里发挥它们的影响力。互联网使得社会力量能够快速和有效地对事件做出反应。因此,问题在于,为什么有些集体行动会失败,而另一些则会成功?

  出于中国政治制度的威权主义本质,一次特定的基于互联网的运动是否会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如何看待社会运动。一方面,如果一项特定的集体行动被视为破坏了政府的合法性或是对国家构成了威胁,那么它就很有可能招致国家的压制。另一方面,如果一次特定的集体行动被视为对国家富有建设性,那么它就很有可能成功。一次特定的基于互联网的社会运动是“破坏性的”还是“建设性的”,是由中国的主要领导人主观判定的。但是不同的领导人有着不同的看法。因此,在决定一次基于互联网的社会运动的成败上,社会力量如何与中国领导人进行互动就显得非常重要。

  当检视互联网对政治自由化的影响时,我们需要明确有着不同本质的基于互联网的挑战。按照阿尔伯特•赫希曼的分析,我们可以明确网络行动的三个主要类别:“退出”“呼吁”与“忠诚”。

  忠诚根据赫希曼的观点,忠诚指的是“对一个组织的特定依附”。属于“忠诚”类型的网络行动包括那些对国家表示其忠诚的网络行为。在中国,这样的行动和传统上由政府控制的媒体没有区别。从这个意义上说,互联网对国家进行了赋权。中国政府广泛地使用互联网,并将其用于各种目的,例如推动和发布其意识形态和政策。在社会层面,“网络民族主义”在中国十分盛行,它可以被视为是一种忠诚类型的网络行动。在很大程度上,网络民族主义对国家和社会力量共同赋权。一方面,它能够增强国家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它也能为(民族主义的)社会力量提供一个影响的渠道,即便它不能影响政策本身,也能够影响政府的政策倾向。

  退出“退出”行动指的是那些直接挑战国家的网络推动型集体行动。考虑到在中国的政治制度中,正式的反对(“退出”)是不允许存在的,退出选项是有高风险的,因此,对于从事此类基于互联网的集体行动的人而言,就有一种“没有选择”的选择。是否做出退出的决定,通常要根据使用“呼吁”的有效性前景。如果人们认为,呼吁将是有效的,那么他们将不会退出或将会推迟他们的退出。但是更通常的做法是,人们只有在呼吁选项失败的时候,才会选择退出选项,因为一旦选择了退出选项,他们就失去了使用呼吁选项的机会,但反之则不是这样。

  此外,一旦选择了退出选项,集体行动和国家之间的互动本质就变了。根据赫希曼的观点,“退出的效应是破坏性的,而非有益的。”因此,退出选项意味着一项特定的集体行动开始挑战当前的国家。从中国政府的观点来看,这样的行动应该被视为意图“颠覆”政府。这样的一个观点,通常使得国家所采取的针对基于互联网的集体行动的极端措施有理可依。换句话说,选择退出选项,意味着挑战将不可避免地挑衅国家,多半情况下,国家的压制也变得不可避免了。

  尽管中国有着严密的政治控制,但是互联网依然使得民众可以选择退出选项。尽管不允许民众通过传统的媒体来批评国家,但是民众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抱怨。国家频繁压制基于互联网的集体行动,并不意味着国家能够彻底避免挑战者使用退出选项。换句话说就是更多的逮捕很可能导致更多的抗议。虽然退出选项通常招致了国家的压制,但是其对政治自由化的影响不可低估。退出选项的存在能够在事实上对政府施加高压。对退出选项的担忧通常迫使国家赞赏呼吁,呼吁被视为对国家是建设性的。国家无法承受疏远所有社会力量所带来的后果。对彻底疏远的忧虑,使得国家愿意就呼吁行动作出妥协。

  呼吁“呼吁”行动指的是那些不对国家发出直接挑战,而是逐渐促进政治自由化的网络推动型集体行动。对一个成员而言,诉诸于呼吁,而非退出,是在试图改变成员所处的组织的实践、政策和产品。“呼吁”是改变一种令人反感的事态,而非逃避这种事态,其方式是通过个人或集体向主管的当局进行直接的请愿,或是通过上访,意图迫使实践发生改变,亦或是通过各种类型的行动和抗议,包括那些旨在动员大众舆论的。

  对于任何一个基于互联网的集体行动的组织者来说,呼吁选项成为了其改变中国政治实践最为有效的手段。这是出于两个主要原因。一方面,正如赫希曼所指出的,在退出选项不可取的任何时候,不满的成员能够做出反应的唯一方式,就是采取呼吁选项。事实上中国并不存在正式的反对力量。即便互联网提供了某些形式的退出,但是退出选项依然包含了极高的政治风险。一旦挑战者选择了退出选项,或被视为国家的反对者,它们和国家之间的对抗就变得不可避免了。另一方面,考虑到互联网创造了新形式的退出,国家很可能允许呼吁的存在,甚至让呼吁在减少退出机会上起到重要的作用。呼吁选项并非是一个直接的挑战,因为挑战者不认为自己是在和国家对抗。在大多事件中,这样的集体行动针对的是特定的政策或问题领域。

  互动战略的重要性成功的社会协调,无论是有意的或是无意的,能够创造出非凡的权力。国家并不需要总是诉诸于强制手段来进行统治;相反,它可以利用其他战略,例如协调与合作,例如对法律的服从是基于惩罚的威胁。如果人们是出于力量的胁迫而遵从法律,那么国家将无法安置足够的执法机制。没有一个国家能够迫使人们在枪口下遵守所有的规则。根据哈丁的观点,一个适度组织起来的国家能够象征性地以不走极端的方式管控好自己的民众。大多数的个人都无法指望通过严重践踏法律来获益。国家不需要用枪来强迫每个人;它只需要在事实上让每个人都知道,遵守法律是每个人明确的利益所在。协调将比强制措施运作得更为有效。协调起来的有权力的团体,能够以比其他处理方式低得多的代价来做许多事情。协调不仅创造出权力;它还减少了使用权力的需要。

  信息技术为新形式的集体行动呈现了机遇。这些群体性事件包括了不同类别的挑战者,这些挑战者组织和利用了信息技术来追求政治目标。这些事件表明,信息技术对集体行动的组织者进行了赋权。通过利用相对廉价的信息技术,政治企业家能够克服资源的障碍。如果没有信息技术,那么挑战者将无法快速和有效地组织全国性的集体行动。

  在中国的政治背景下,一次特定的集体行动是否会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采取什么样的战略,因为这一战略将决定集体行动是否能够吸引那些旁观的人,也就是第三方的参与者。考虑到中国不允许存在正式的反对力量,集体行动的每一个参与者都必须承担一些代价。一个“退出”选项不太可能吸引更多的旁观者,因为它的代价太高了。同样,许多人也从中国过去的历史中汲取了教训,在与政权互动时,一个“退出”方案并不必然是富有成效的。体制内存在着温和派(改革派领导人)和强硬派(保守派),意味着退出选项很有可能把温和派转变为强硬派。除了极少数的例外情况,政治领导人都不愿意看到他们身处的政权被挑战者推翻。当政权受到挑战者的威胁时,温和派和保守派很有可能站在同一阵线上,一同打击挑战者。

  直接挑战的失败,使得中国的互联网用户转而采用另一个重要的互动战略来与国家进行互动,也就是赫希曼所用术语里的“呼吁”选项。国家和社会都能够接受“呼吁”。在国家看来,呼吁的目标并不是破坏或推翻国家。相反,通过呼吁机制,国家可以接收到来自社会群体的反馈,来回应国家的衰退,并提高其合法性。

  在社会群体看来,呼吁选项也是可以接受的,这主要是出于两个原因。第一,这是一种低风险、低代价的策略。当一个冲突战略或一个退出选项很可能招致国家的压制,并从而带有极高的政治风险。一旦挑战者选择了冲突战略或被认定为国家的反对者,那么他们与国家之间的对抗就变得无可避免了。通常情况下,抗议者将遭到逮捕、拘留和惩处。

  更重要的是,呼吁选项有可能引起温和派(改革派领导人)和挑战者之间的默契合作,并因此吸引更多的旁观者。这部分是由于呼吁选项是一个非对抗性的方案,它减少了参与者在与国家互动时必须承担的风险;部分也是由于它更富有成效。当一个事件的目的不是与政权对抗时,改革派领导人就能够利用这样的事件来启动对当下政策和实践的改革,并从而导致政治的渐进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