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蓬安:对职工保护过度,谁还敢投资湖北?


周蓬安:对职工保护过度,谁还敢投资湖北?
老年人的“黄昏恋”遭子女反对怎么办?9月29日修订通过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明确,子女等亲属干涉老年人婚恋自由的,将被追责。

媒体在报道这则新闻时,直接将标题写成《湖北:子女干涉老人婚恋将被追责》,这种绝不抓重点的写法,不能不说这是该文的一大遗憾。当然,这是中国记者的通病,凡官方出台的“新规”,只会说好,不会说坏。
但在笔者的眼里,这一“新规”纯粹是花拳绣腿,无非是相关机构找存在感,以便年底好写工作总结。因为放着那么多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如对腐败占据主导的“高药价”、人人成为受害人的城市“狗患”等问题充耳不闻,却去出台这些无法操作的规定,不仅仅浪费立法资源,未来还将损害政府形象。

大家知道,我国《宪法》第49条已明确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现行《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这些规定不仅仅专门针对当事人父母,无疑也包括了湖北“新规”中列举的“赡养人、扶养人或者其他亲属”,都不得侵犯老人的婚恋权利,否则就是违法行为。若使用暴力,构成犯罪的,无疑应依照《刑法》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予以制裁。因此,湖北这个被渲染成保护老人婚恋权的“新规”,其实是在原有法律基础上画蛇添足,毫无新意。
我想,湖北该“新规”的出台,估计也是借鉴全国人大将“常回家看看”列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做法,明知不具备可操作性而为之。道理很简单,“常回家看看”考虑过异地打工者的感受吗?这些原本应由道德规范的东西,为何非要用严肃的法律来约束呢?再说,如果子女不能“常回家看看”,或者确实干涉了老人的婚姻自由,老人真的会诉诸法庭,让孩子身败名裂甚至将孩子送进监狱?我相信具有正常思维的父母,绝对不会迈出这一步。

而湖北该“新规”最大的败笔,则是对职工的过度保护。该“新规”明确,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扶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对赡养人、扶养人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并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10天的护理时间;对独生子女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每年护理时间应当累计不少于15天。
基本上可以确定,这项规定除部分国企、极少数外企、罕见的私企会照章执行外,有条件落实的恐怕只有行政事业单位了。因此,该“新规”必将进一步抬高公务员的“含金量”。

我在各种场合讲授如何撰写社情民意时,都一再强调要将“可操作性”放在首位,而湖北这一“新规”显然不具备可操作性。道理很简单,在“双休假”政策推行近20年之后,绝大多数职工仍没有享受到“双休”福利,湖北省人大不去关注这个问题,而是继续给职工弄些“水中月,镜中花”的规定,必然会造成更多职工对社会的怨恨。
此外,对某一群体的过度保护,必然影响他们的就业,最终反而会危害他们的利益。比如湖北此前还出台过对女职工特殊保护的“痛经假”,也不知道有没有女职工很“新潮”且很有胆量地向私企老板主张过这种权利?

结合此前对职工一些不切实际的保护措施,湖北的这个“新政”最终必然令来鄂投资者望而生畏。我们不妨以一位能完整享受假期的湖北女工为例,计算一下她一年可以享受的假期(产假、婚丧假不计):
1、国家法定假期11天;2、双休104天;3、年假15天;4、痛经假每月2天,一年24天;5、护理老人假15天;6、夫妻异地探亲假30天(体制内的享受,还不包括路途时间),合计199天。
如果她全年没有事假、病假,满打满算也只能工作165天到166天,每月上班不到14天。即使私企不考虑探亲假,每年工作190天,每月工作也仅16天。请问,如果您是投资者,会选择这样的地区投资吗?如果您已经投资湖北,会招收这样的女职工吗?请湖北省招商部门别说这些政策不可能得到落实,不落实也没关系。作为投资者来说,总不能明知有这么个规定,却非要将“小辫子”拱手让公权力捏在手中,随时可以秋后算账?对于那些素质较高,凡事愿意依法处理的投资者来说,谁还敢投资对职工过度保护的湖北?(我的公众号为“zhoupengan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