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蓬安:警察酒驾,官方通报缘何“留N手”?
11月5日上午,网友烟云告诉北青报记者,昨天下午在四川省内江市发生一起交通事件,肇事者从现场逃逸。在场群众从肇事者的车中搜出了一件警服、一瓶五粮液和一盒大重九香烟,随后报警。烟云称,在报警后,东兴区公安局长刘泽华带警务人员来到肇事现场。从烟云提供的现场视频中,刘泽华告诉在场群众,肇事者确为内江市交警支队民警。(11月5日《北京青年报》)
根据通报,这起交通事故发生在周六下午13时40分左右,犯罪嫌疑人陈某驾驶的是私家车。仅就这一点看,陈某此次酒后驾驶与四辆汽车相撞,造成五人受伤、部分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涉嫌危险驾驶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虽然问题相当严重,但应该与公务无关。
烟云作为腾讯微博用户,与我是多年的互粉好友,这是一名好管“闲事”,具有正义感的网友,此前经他曝光曾掀起多起热点事件。但烟云这回的爆料,在一些细节上似有不准,似有给肇事交警留点面子的感觉。比如他爆料群众从肇事者车中搜出“一瓶五粮液和一盒大重九香烟”,就与视频中显示的一箱看不清品牌的“特曲”和一条大重九香烟相差甚远。如果仅仅是“一瓶五粮液和一盒大重九香烟”,那就仅仅是“吃请”后,再给大家一点小好处,比如某地习惯给桌上一人配一包烟,还有如主人将自带、喝剩下的一、两瓶好酒,让其中一人带回去喝以巴结讨好,收酒、拿烟的最多也只能算“蚁贪”,但收人家一箱啥“特曲”和一条大重九,那就价值不菲了。笔者不抽烟,问了抽烟的朋友,得知大重九是999元一条,那么与之配套的啥“特曲”,估计也是价格不菲。
说过网友烟云故意给酒后驾驶并酿成大祸的警察陈某“留一手”,再来分析一下官方通报也学烟云,多处给陈某“留一手”:
一是通报主体不够权威。此前涉及公职人员因行为不当而引发舆情,一般都是由所在城市新闻办或网络宣传办公室官方微博发布相关情况(很遗憾,没搜索到内江市相关官微),至少应该由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内江公安)发布,而不是由陈姓警察所在的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官方微博(@内江东兴公安)发布。因为由直接管理案件当事人的基层单位发布信息,其权威性打折,可信度相对较低。
二是警方通报缘何回避陈某身份?从烟云网友微博中得知,陈某疑为内江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副大队长,而通报中没有提及陈某的身份,甚至连交警身份也没提,这样应对舆情会导致舆情进一步发酵。
三是为何不提陈某肇事后逃逸?烟云的爆料称肇事者从现场逃逸。此外,群众从车中搜出烟、酒、警服后,东兴区副区长兼公安局长刘泽华赶到现场,并向在场群众解释,也可以推测陈某确实是肇事后逃逸。那么,作为未来判决的重要依据,警方通报中缘何只字不提?
四是通报缺少酒后驾驶最关键的指标,即酒精含量。因为酒精含量是否超过80mg/100ml,是区别“酒驾”还是“醉驾”的刚性标准,更是衡量其是否触犯刑律的重要标志,超过这个标准,构成危险驾驶罪属于大概率事件。虽然陈某已经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危险驾驶刑事拘留,但如果其既醉驾又造成严重后果,最终量刑一定会更为严厉。
官方通报缘何为陈某“留N手”?内江市公安局及所辖东兴区分局如此应对舆情,很明显有避重就轻之嫌,给社会的感观就是官方从一开始即有意“护犊子”。可我要提醒内江市公安局领导的一点是,陈某虽贵为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副大队长,但其酒(醉)驾逃逸的事实恐怕是很难回避的,即使他归案后无法检测其是否构成醉驾,但逃逸的法律责任不会比醉驾轻吧?回避问题其实不一定真的有用,反而会令舆情升级。此外我还要提醒当地法院,陈某收受价值不菲的烟酒,估计也不是唯一的一次,那么执法时“放水”或事后“销单”怕是难免,这些是否也应该作为日后量刑的依据之一?(我的公众号为“zhoupengan1”,备用号“zhoupengan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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