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家庭与社会伦理
在中华历史文化中,关于伦理道德方面,其主体和精华的部分,基本上是在唯物辨证的中国古典哲学理论指导下形成的,也就是以天、地、人与自然万物合一而论,以阴阳对立统一为基础这样一种思辨为核心的理论指导下,从家庭关系到社会关系,从伦理道德到法理与行为规范,以求其和谐、平衡,并由此及彼而构成其伦理道德总体性的结构。这一点,《易传·序卦》就阐述得十分明确:“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义有所错。”
这个数千年前的古老论述,是极其科学的,精练的,它以极其准确、肯定的哲学语言概述了从地球形成、生物出现、人类起源、婚姻和家庭的发展,一直到国家出现和伦理道德形成的全过程,并指出了伦理道德以及法律、法规制定的科学理论根据。但是,中国人对此博大精深的义意有深刻了解者,则并不是很多。直到近些年一些研究中华文化和婚姻家庭的学者,发现一百年前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其论点竟然与《易》经中的观点一致,这才引起了注意,并认识到了它的科学性。然而,从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特别是伦理道德与法理研究角度,能够深刻理解其科学涵义的学者,则还是不多的。这一点,我们从有关的学术研究著作中,就能够清楚地知道。所以,我们就有必要在这一方面适当地多说几句。
第一,《易传·序卦》中,关于天地万物男女夫妇父子君臣上下礼义的表述,绝非对于宇宙、自然、人类社会演化方面简单的“现象间”类比推演,而是科学精辟的论定。这一点,现代科学家们关于天体物理、地球起源、生命起源、生物进化、人类进化、婚姻和家庭发展史、人类社会发展史等方面的研究成果,都已经充分地证明了它的正确性。
第二,《易传》中所举男女、夫妇、父子、君臣、上下伦理关系,都是事物的阴阳关系:“凡论,必以阴阳为大义:……主(君)阳臣阴,上阳下阴,男阳女阴,父阳子阴,兄阳弟阴,长阳少阴”。①
在中国古典哲学理论中,对于“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既区分得清楚、科学,又论述得准确:这就是,凡阴性与阳性事物之间,所存在的是互感、互引、互动、互交、互渗、互依、互根,并保持相对守恒的关系。中国古典哲学对其的表述是“一阴一阳之谓道”②,“阴根阳,阳根阴”③,“两相养,时相成。居则有法,动则循名。”④因为,阴阳相交的感应与互动,乃万物化生之枢机。这就是《易·咸》及《泰》所强调的天地相感而万物化生,上下相感而其志和通。天地不交则万物不兴,上下不交则失邦灭国的道理。只不过,在阴阳相感、相交之中,阳性事物表现于显性,体现为主动。阴性事物表现为隐性,体现为相对的被动性接受。所以,对于阴性与阳性事物这样的对立统一体,就不可以用“矛盾”相称与表述;只有在阴性与阴性、阳性与阳性的同性事物之间,才表现出相互排斥、竞争、极反、互灭、量变质变诸规律。但同性相斥,并不一定就完全体现为斗争,在特定的条件下,惟其性质相同又能完全和合为一体。
一、夫妇关系
夫妇,是男女异性之间缔结以成的家庭生活伴侣。虽然,夫妇关系的
——————————
① 《黄帝经·称经》。
② 《周易·系辞》。
③ 周敦颐:《太极图说》。
④ 《黄帝经·十六经·姓争》。
好坏,有着物质、精神、环境等诸多因素在起作用,但总体上还是有其重要的共性东西在起决定性的作用,性生活就是其重要的基础。由此,性健康也就成为结成夫妻关系的一个最基本条件。如此,无论古今中外的婚姻法典,都规定男女患有恶疾者,有生理缺陷而不能发生性行为者,禁止结婚。如记载秦汉以前各种礼仪的《大戴礼记》说:“世有恶疾者不取(娶)”;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现在的《婚姻法》,也仍然保留着同样内容的规定。
在生物遗传学上,存在着无亲缘、远缘关系者相交后代优,而有亲缘、近血缘关系者相交后代劣的客观规律。以此规律建立生物遗传工程,是近现代才有的事。但在中外的婚姻发展史上,这个规律的被发现并应用到实际婚姻法规上,则或许已有上万年乃至更长的历史了。因为,早在原始社会的母系氏族时代,就已经限制胞族之间的通婚了,这在世界人类的原始社会发展史上,都是如此,概无例外。在中国,在母系氏族时代末期,还发明了从母为姓以别婚姻的制度,并一直沿续到父系时代。如轩辕黄帝与炎帝是同父异母兄弟,黄帝从西陵氏生母附宝就姓姬,名曰轩辕,“公孙”是其依封公而称的“氏”;炎帝是依其出于羌族之母女登而得姓姜,名榆罔,其“氏”之所称,则是依其后来的封职,为“缙云”氏。《左传》所载的黄帝之子二十五人,得十二姓,就是因为其二十五子非一母所生,而是出于十二个不同氏族之母的缘故。其中有两个儿子与黄帝同姓,但那也不是从黄帝而得姓,而是黄帝所在之族有世代与西陵氏通婚、娶有嫘祖那样西陵氏女为妻(即“方雷氏”)的原因。同样,唐尧、虞舜都是黄帝的后裔,也同样是从母而得其姓,唐尧姓伊祁,虞舜姓姚,都不与其父同姓。以姓标明其所由生,毫无后世“传宗接代”的意思,而完全是为了限制近血缘男女婚配,防止后代体质弱、遗传缺点集中、智力低下、胎儿畸形的发生。这就是《左传》所言的“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的问题。五帝时期之后,虽然姓之所得逐渐由从母为姓转向从父为姓,但禁止同姓男女婚配的法律制度则是不变的。如《通志·氏族略序》曰:“三代之前,姓氏分而为二:男子称氏,妇人称姓。氏以别贵贱,贵者有氏,贱者有名无氏……姓所以别婚姻,故有同姓、异姓、庶姓之别;氏同姓不同者,婚姻可通。姓同氏不同者,婚姻不可通。三代之后,姓氏合而为一,皆以别婚姻,而以地望明贵贱。”此种严禁同姓婚配的法令,一直沿用到了明代。《明律》规定:“凡同姓为婚者各杖六十,离异。”
中国哲学讲“变通”,认为随着时代的变迁,条件的不断变化,原先合理的就可能会变为不合理,而原先不合理的会有可能变为合理,这是事物的相对性所决定的。因此,要学道尊德,讲时变而善变通。这就是“《易》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与时偕行”的哲学观点。婚姻法规数千年不变,就事实上变为了一种不合理:因为经过数千年的历史繁衍发展,经过了漫长历史上的以官、以地、以事得姓、改姓,以及赐姓等复杂变化之后,会有很多同姓的人们并不存在血缘关系了,不分具体情况一律严禁同姓男女通婚,就已失于太严;而另一方面,姓不同的人中,则又存在着血缘关系很近者,如表兄妹之间不禁止通婚,就是法律上的漏洞。到了清代,婚姻法规开始对不科学的旧法有所修改:将沿用了数千年的禁止同姓者通婚,改为禁止五代以内同姓男女通婚。但是,却对不同姓的近血缘男女通婚未加以禁止;正因为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就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男女,“禁止结婚”。这样,就使婚姻法规科学了。这种法律上的不断修改,就是依据历史的发展进步,针对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对原有法律在实施中发现的不完善之处,不断加以修改。其修改的宗旨,就是要遵循客观存在着的自然规律,以有利于人们更好地生存和发展。
男女成婚结为夫妻,其关系不仅涉及到了性心理、性生活、性和谐,需要男女在生理发育方面的成熟。同时,又直接与生育、抚养、教育子女,以及家庭经济生产、生活、社会交往、社会义务担负等很多方面密切地联系在一起,它并不是个人生活的私事,而是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繁荣昌盛的问题。这就需要男女在思想智慧、道德修养、劳动技能等方面得到学习、锻炼和提高,不然就不足以承担家庭生活的重担和社会义务。正因为这样,中国的婚姻法典围绕着这些问题,从古至今都有许多法律条文规定。结婚年龄问题,就是依上述各方面、特别是从男女健康和生育方面为考量,以自然规律为依据,而进行具体规定的。
《黄帝内经·素问·生气通天论》说:“女子七岁肾气盛,齿更发长。二七而天癸至,任脉通,太冲脉盛,月事以时下,故(能)有子。三七肾气平均,故真牙生而长极……丈夫八岁肾气实,发长齿更。二八肾气盛,天癸至,精气溢泻,阴阳和故能有子。三八肾气平均,筋骨劲强,故真牙生而长极。四八筋骨隆盛,肌肉满壮。”正因为如此,古代法典规定,女子十五岁、男子二十岁开始同成年人一样束发,并举行典礼:女子曰“笄”,男子曰“冠”。从此,便以成年人的家庭、社会行为标准要求他(她)们,教以礼义,以使他(她)们达到“重容体、齐颜色、顺辞令”的规范性标准。并使其参加一定的社会交往活动;女子二十岁,男子三十岁,始可婚配。《周礼·地官·司徒》曰:“媒氏掌万民之判。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书年、月、日、名焉,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然自汉代以后,伴随着中国传统哲学神学化的历史性嬗变,以及封建伦理思想的形成,影响到百姓必欲早生儿女早抱孙,致使男婚女嫁的年龄一再提前。到了后来,竟至将男女青年举行冠礼的年龄视为可成婚年龄。这种违背了人体发育规律的早婚现象,直接影响到了整个民族身体素质的下降。这在考古学研究中已经得到证明,历史文献、学术著作中也都有所反映。如中国较早的一部妇产科医学专著《妇人良方》在《求嗣门》里就这样说:“男虽十六而精通,必三十而娶;女虽十四而天癸至,必二十而嫁。皆欲阴阳完实,然后交合,则交而孕,孕而育,育而为子,坚壮强寿。今未笄之女,天癸始至,已近男色,阴气早洩,未完而伤,未实而动,是以交而不孕,孕而不育,育而子脆不寿。”由于早婚的危害已经严重地影响到了人民的健康,以及民族整体素质的提高,这就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辛亥革命后,国家就从立法上予以纠正。先是规定:“男未满十八岁、女未满十六岁者,不得结婚。”①—————————
①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民法第四编》。
此后,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为:“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始得结婚”。1980年修改为:“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这种立法上的变化,就是依照客观自然规律制定和不断修改法律,使人民按自然法则行事以保障自己的身体健康,促进全民族人体素质的提高。
夫妻之间所存在的是阴阳异性相互感应、相互吸引、相互交流、相互渗透、互为依存、互为己根,而又保持守恒规律的一种生活体现。所以,在家庭、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必须有平等的心态,互敬互爱,互谅互让,相互交流思想感情,相互帮扶,互有忠实于对方的义务。只有如此,夫妻关系才能水乳交融、和谐美满。因此,任何伤害对方的言行,必然会反转过来造成对自己的伤害。
但是,在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历史上,由于受到经济生产水平、生产生活方式、社会产品分配、以及社会制度、地方性风俗习慣等原因的影响下,婚姻自主、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的合理制度一直未能完全实现。因此,要真正地“实行婚姻自主、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在人类面前仍然存在着一条并不平坦的道路。特别是进入信息发达,全球各种文化、各种思潮、五花八门的时髦性“学说”互为影响的时代,否定法律体现客观自然规律,就将酿成灾难。在婚姻问题上同样是如此。
为什么要这么说呢?这是因为,人类的社会进步,从来就是在进步的过程中,又存在着某种退步的,而绝非如有些人读了一本《天演论》,又看过了查理·达尔文的《物种起源》,就“顿悟”到“历史上的一切事物都是进化的,都是由低级向着高级方向发展的”一种简单模式。在科技飞速发展而忽视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时代里,人类自身的行为不仅会发生历史性的退步,甚至还会有某种灾难性的后果出现。因为在各具特点的、具有某种诱惑性主观唯心论的流行下,人们往往会在个人的私生活中,以一种接近于疯狂的态度向客观自然规律挑战。而法律则会在“个人私生活”面前无能为力。危害人类自身的灾祸,也正是正在这种“属于个人私生活”的隐蔽下发生和泛滥。
第一,非婚姻因素产生的影响:
从全人类的层面而言,婚姻自主、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并未彻底实现。这是由于受经济条件、社会地位等诸多因素影响,一些看似实现了婚姻自主、一夫一妻的地方,其实,并未从科学的意义上实现不受政治、经济等其它因素影响的婚姻自主、一夫一妻、男女平等。这,几乎是无处不在的客观事实。
第二,各种错误“学说”的影响:
人类在婚姻制度上已经发生的变革与进步,虽然在世界各地、各民族间,其发展进步有早晚、快慢的不同,但其历史的进步都一直是存在于婚姻上的客观自然规律在起作用:⑴ 阴阳的异性相引规律,造成了两性生活上的对偶性;⑵ 同性相斥的自然规律,决定了男女性伴侣上的排他性;⑶ 近血缘婚配造成后代遗传缺陷的客观规律,促使人类实行族外婚。
人类婚姻上的历史变革,正是在这三方面自然规律的作用之下,才使得人类由人猿揖别之初同其它动物没有任何区别的杂乱性交基础上,产生了一步一步的历史变革:先由杂乱的族内群婚,逐渐演变为按辈份的等级性族内群婚;尔后,又在族内等级性群婚的基础上,发展为族外群婚;再往后,又由族外群婚进步到族外对偶婚;随着族外对偶婚的渐趋稳定,最后出现一夫一妻的事实家庭婚姻。这些,在中国的历史上,基本上都是在国家制度出现之前实现的。这也正是有些法哲学研究家认为“法先于国家而出现”理论依据。因为,正是相对稳定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出现,才给私有财物的蓄积创造出有利的客观条件,最终导致私有经济制度的萌生。私有经济制度的萌发又引起了战争,战争促使氏族联合为部落,部落与部落间结盟而形成一个个雄据一方的武装集团,或称之为部落方国。最终由部落方国之间的相互兼并而产生最初的国家制度。在这方面,我们完全可以这样说:没有婚姻家庭的出现便不会产生私有制度,便不会有国家制度的诞生。有人认为是国家制度产生之后才有的一夫一妻婚姻制度,那是说这种话的人,没有下工夫去研究人类婚姻发展史,没有仔细研究原始社会发展史,更没有将两者结合起来进行综合性研究而随便说的话。
那么,为什么在没有国家制度,也没有国家条文性法律的历史条件下,人类的婚姻能够取得历史进步呢?这其中,就有以下几方面的重要因素在起作用:一是人类有思维活动;二是人类从其一开始就结群生活,因而有组织性;三,最重要的还是人类在违背了客观自然规律,遭到客观自然规律报复之后,能够认识、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找出解决的办法。所以,人类在婚姻制度上的发展进步,也同取得其它历史进步一样,是曾经付出了沉痛的、历史性的代价才取得的。
事物的阴阳对偶性,就产生排他性,《易》经立此卦曰《损》,阐明阴阳不对偶,“三人行,则损一人”。故第三者插足就是夫妇关系中的大敌。而夫妻感情不和,家庭破裂,儿童受害,这是社会犯罪增加等许多社会问题根源之一。在中国古代,有这样的说法:“赌近盗,奸近杀”,认为婚外通奸常常会引发凶杀案的发生。故中国的传统伦理道德,历来就反对婚外恋、婚外通奸,并以其非礼悖义,危害家庭与社会,历代都依法治罪。所以,唐、宋、明、清各个朝代的法律,对一般性的婚外通奸男女,要判以“各杖一百、徒三年”的刑罚。对于情节恶劣或乱伦者,一律判以斩、绞、弃市等极刑。世界上有很多国家的法律,都将婚外同居、通奸视作不道德或犯罪行为,在法律上将通奸的男女判刑。有些国家,如沙特阿拉伯等,对通奸男女判刑更重,一般的都要处以死刑。
近现代,有些国家出于推动妇女解放、婚姻自由的良好意愿,在法律中取消了通奸罪,撤消了“通奸不婚”的禁令,批判了男女在性生活上的贞操观,否定了夫妻间相互的贞操义务,在婚姻法规中,规定了“无过失”离婚的条款。这样做的结果,客观上就在符合自然规律、符合人性、正当的婚姻自由与不符合自然规律的性自由、性狂乱之间,造成了一个模糊地带,因而给本应是正常、和谐的婚姻家庭埋下了不幸的种子,给社会和谐、安定留下了产生混乱的诱因:这是因为,在任何一个国家里,是不可能将每一个公民教育得都具有哲学家、医学家、社会学家的丰富知识,而又都有极高的道德修养,具备高度家庭、社会责任感的人,清楚地知道性生活的随意、无度、狂乱会给家庭、社会以及当事人自己造成危害。
如此,由于婚前、婚后的性生活都事实上不存在任何法律、道德、家庭、社会舆论的约束,就必然会出现性狂乱、性犯罪、离婚率上升、无数妇女儿童受害的局面。这个道理也极间单:那些在婚姻生活上喜新厌旧者,以玩弄异性为快的极端个人主义者们,就可以打着“婚姻自由”、“恋爱自由”、“夫妻感情不和”等各种招牌为所欲为而并不负任何家庭与社会责任。
二、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在中国的传统伦理道德表述之中,一般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都以“父子”而代称,此亦为一元事物中阴阳互依的辨证统一关系。在物质、精神生产与生活上,父子之间是相互依赖的。父母生育、抚养子女以幼小,子女赡养父母以衰老,由此而才有人类生活上的最基本保障。父母抚育子女,使之长大成人,不仅要付出长期的、艰辛的体力劳动,同时更要付出恒久不已的精神劳动和感情代价。因此,中国传统伦理道德对父母的要求是慈爱;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不仅是对父母养育之恩的一种报答,更是人生在其年老体衰、丧失劳动能力之后的一种生活保障。因此,子女孝敬父母,不仅仅是一种道德上的体现,而且是一种理所应当、不容推卸的社会责任,这远不只是一个家庭问题,而是极其重要的社会问题。自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也就有财产继承的权利。
人类的生活,并不仅限于家庭,而是社会性的。人类的生活,也不只是需要物质方面,而是还有着比物质更重要的精神生活。在人类社会的整体生活中,必须依据客观自然规律,制定出处理社会各个方面、各种关系的行为规范要大家都来遵守,才能使人类的社会生活和谐而有序。家庭是社会的组成部分,因此,为人父母,首先就肩负着教育子女明白并遵守社会道德规范的责任。如果父母对自己的子女养而不教,管而不严,便会造成在家庭生活中不懂孝敬父母、兄友弟恭、夫妇互敬互爱之道,从而影响家庭和睦。在社会生活中,生养子女而不教育,便不知尊老爱幼、谦虚礼让、明辨是非、亲善恶恶,从而影响社会生活的安定祥和、文明与进步。故《易》经在论及家庭教育与社会关系中,就这样说:“男女正,天地之大义也。家有严君焉,父母之谓也。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妇妇,而家道正。正家而天下定矣!”①“父父、子子”同“兄兄、弟弟”等一样,都是对中国古代伦理道德规范之语的一种高度浓缩性表述用语,其原话是如此:“为人父而不明父子之义,以教其子而整齐之,则子不知为人子之道以事其父矣。故曰:父不父,则子不子。”②“父父子子”论,同“君君臣臣”一样,首先是强调了作为“阳”的占主动地位一方,负有不可推卸的言传、身教、以为表率之责,而绝不是先责难于对方。其浅近的说法就是:“养不教,父之过”③!
社会的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并非无由,而完全是依哲学理论所阐明的事物客观规律制定,法律与道德规范是一致的。学道理积德性,提高一个人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的自觉性,也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改造思想”,它并非一日之功、一蹴而就之事,而是要活到老,学到老,修习于毕生的。所以,作为子女,不光是要虚心接受父母的教育,同时随着年龄的增长,知识与见解的增多,也有一个规谏父母以道行事,以免发生不义之行的义务。如此,则既能赡养父母以享有应有的物质生活,又能规谏父母遵从社会公德,保持良好的精神生活,有高尚的道德情操,才能算是一个完全的、有真正的孝行之子。唯其如此,孔子就说:“事父母几谏。见志不从,又敬不违,劳而不怨。”荀子曰:“从道不从君,从义不从父,人之大行也。”《吕氏春秋·应同》篇有言:“父虽亲,以黑为白,子不能从”。《孝经·谏诤章》有着更加精辟之论:“士有诤友,则身不离于令名;父有诤子,则身不陷于不义。故,当不义,则子不可以不诤于父。”
父教子,子谏父,也同父母养育子女以幼小,子女赡养父母以衰老一样,其关系是平等的,互动的,交流的,互为依存、互为己根的辨证统一
——————————
① 《周易·家人》。
② 管仲:《管子·形势解》。
③ 见儿童启蒙读物《三字经》。
关系。“父慈而教,子孝而箴”①,正是此种阴阳互感而动,互交以渗、互
依为命的科学论述。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没有一处不体现历史、唯物、辨证的统一:父母生育子女,才能保证人类得以繁衍、而生生不息,绵延不止。子女的降生,是为人生道路上的一个开端,故喜而迎接,庆之,贺之;父母辞世,是人生道路上的一个结束,故缅怀其功,悲而送终,哀之,戚之。这就是:有生必有死,有始必有终,有迎必有送,有喜必有悲。阴阳守恒,自然之道。
社会是由许多家庭为细胞而组成的。所以,任何家庭问题,都无不与社会问题紧相联系:家庭不睦,小则四邻不安,大则危害社会。家庭教育搞不好,社会风气也就不会良好,如果每一个家庭中父母教育自己的子女懂得礼义廉耻,则社会上就会少了许多小偷与贪官。一个连自己父母的养育之恩都不知报答的人,是不会具有爱心而急人之难、帮人之需、服务于社会、为国尽忠的。这,才是“国家兴亡,匹夫有责”的最根本含义。
三、兄弟姐妹关系
兄弟姐妹关系,同样是从人格意义上的平等,结合家庭生活实际,而形成其伦理道德规范的。传统的要求是:做兄长的要关心、爱护、宽容以待其幼弟,行为中要充满友爱之情;做弟弟的要尊重兄长,多听从兄长的规劝,行为上要有一种恭敬之情。其论如:“兄爱而友,弟敬而顺”②。“为人兄者,宽裕以诲;为人弟者,比顺以敬。”③“仁人之于弟也,不藏怒焉,不宿怨焉,亲爱之而已矣”④。简言之,兄弟间的道德规范曰“兄友弟恭”。这种要求,首先是针对兄长的,因为兄为阳,弟为阴,阳者主动,阴者主
——————————
① 《左传·鲁昭公二十六年》。
② 《左传·鲁昭公二十六年》。
③ 管仲:《管子·五辅》。
④ 《孟子·万章》。
静。倘若“兄不友,则弟不恭”①。
近代,有些论者以为:兄友弟恭是“带有不平等的烙印”之恶劣规范,应该批之,弃之。这恐怕是一种并未仔细思索之论。为什么呢?既然是“传统”伦理道德,就是在历史上形成的,这种伦理道德规范就首先要考虑到人的生存问题。在兄与弟的关系上,不是优先考虑年长的“兄”,而是要首先想到年幼之“弟”的切身利益。在历史上,并没有很好的社会保障制度之实行,个人的生、老、病、残、死,都是靠一个个家庭自己为单位,自己去处理,辅之以亲朋好友的帮助的。如此情势,遇有因父母伤残、早丧等情形,弟、妹年幼,这家庭的重担就自然地落在了做兄长的身上,兄长就有养育、教导弟、妹长大成人的义务,这就是“兄友弟恭”伦理道德所生的实际社会意义。2005年12月5日,中央电视台播出了河南省周口市农村青年洪战辉的动人事迹:12年前,一场灾难降在了这位当时才13岁的少年的身上——父亲身患重病,母亲离家出走,而父亲不久前给他捡回一个被其生身父母遗弃了的小妹妹更是嗷嗷待哺……洪战辉默默地承受了这生活的压力,用他那幼小而稚嫩肩膀担起了家庭的重担。12年来,他放学后种地、卖书刊文具,假期打工,向好心人们借钱,给父亲治病和抚养小妹妹,为此,他甚至被其他小贩打伤一只眼睛,因近于失明而不得不戴起眼镜。此后,随着小妹的长大,他不得不又带着妹妹上学……他的事迹播出后,立即感动了全国上下,好心的人们纷纷捐款捐物来帮助他,他则坚持不要这些捐赠,而是将其设为救助基金,去帮助其他困难学生读书。
洪战辉的事迹为什么令全国人民感动?是因为即使到了今天,应该说我们的社会进步与历史上相比已是天地之别,但是我们还仍然难以做到一切老、弱、病、残、贫困家庭有一个基本的社会养老救困机制,洪战辉的遭遇还是有着普遍性、现实性的社会意义的。
若照现今某些时髦、但却不切历史实际的“绝对平等”论,弟、妹与兄、姐之间既然一切“平等”,那么,为甚么又需要做兄长的来担负教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 《颜氏家训》。
养未成年的弟妹呢?在法律中兄弟共同犯罪,为什么要规定重判兄而轻罚弟呢?此岂不也是一种“更大的不平等”了么?由此可知“空头理论家”们的话,虽很时髦,但却于家庭、社会和谐毫无实际用处!历史的、现实的事情难道不是这样吗?
四、社会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社会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家庭关系的一种社会延伸,以及个人与社会、私利与公义之间的互动。
所以,从孝敬父母、关爱弟妹,就延生出了尊老爱幼、人人都应当亲如兄弟姊妹的社会道德与法律规范。这也就是孔子为什么讲“仁者爱人”的道理。在家庭生活中,夫妻、父母与子女、兄弟姐妹之间,都有着相互敬爱、养护、帮扶的权力与义务。所以,在社会上人与人的关系上,虽然没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但也同样以扶危济困为美德,而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影响和损害他人的利益。在社会上,人与人之间,虽然有着出身、地位、学识、社会生活经历等许多不同的差别,然也唯因如此,就出现了每个人都各有其优点与缺点、各种不同的生产、生活经验与技能,以及不同的观念和对某种事物的独到理解。所以,以中国传统哲学思想理论的观点看问题,这人与人之间也就存在着一个阴阳互引、互动、互交、互渗、互补、互依、互为根本的问题。这就存在着一个互相学习、取长补短的实际问题。是虚心听取别人的意见、学习别人的长处,以人为镜?还是处处自以为是,瞧不起别人、处处与人为敌?就是正确思维与错误思想之间的差别了。由此而古人有言:智者千虑,必也有失。愚者一言,或亦有得;人敬人高、人灭人低。善与人交,久而敬之。
人之生存于世,不论其出身如何,地位高低,都同样有其生存权与发展权,所以在人格上、社会权益上都是平等的,不论任何人,都应当尊重别人的人格与社会权益,而不能因为自己的私利、私好去影响和危害到别人的合法权益。当然,不论是物种之间,还是人与人之间,为了自己的生存,都存在着社会竞争。但是,这种竞争都必须是在人格、权力、义务、道德、法律都平等的基础上,作公平、公正、合情、合理、合法的竞争,也就通过自己发挥主观能动作用,通过自己创造性的劳动进行竞争,一句话,就是作是君子之争,而不是以损害别人利益为前提的小人之争。“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除)之,不去也。”①“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②,此之谓也。任何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损害他人利益、以及生存权与发展权的行为,都是非礼、无义、缺德、违法的行为。
五、上下级之间的关系
上下级之间的关系,亦同样是阴阳互依关系。道学理论认为,阳者主动,阴者主静。阳者主予,阴者主受。在实际社会生活中亦同样如此:上级常常是向下级传达工作意见,布置工作任务。而作为下级,其职责就是接受上级的指示,完成好上级交派给的具体工作任务。这种情况古今一理,从来都不会有什么改变,这是人们的认识常识。
今天对于上下级关系处理得好不好,有无上下良好的阴阳互动,其原因多是因为人们已经不懂中国古老的道学原理,并依它来为指导而正确处理好上下级之间的关系。
中国道学理论讲阴阳互根、互依、互引、互动、互渗,所以就强调上使下以礼,下事上以忠,以达上下相交而同志。在古代,施礼是上级拜下级,以托重任。如帝王的筑坛拜将,赐以剑与印,而非下级给上级施礼进行阿奉。所以,孔子说:“拜下,礼也。今拜乎上,泰也。虽违众,吾从下。”③在这方面,为上者就应当主动搞好互动关系,上下级关系搞不好,主要责任在上级。作为上级领导对下级不仅要以礼相待,更要给以充分的——————————
① ② 《论语·里仁》。
③ 《论语·子罕》。
关心与爱护,要充分听取下级的工作意见,也要教导下级以法、以章办事,对于下级工作中的失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作为下级,对上一级领导工作中的不当行为,有义务及时提出自己的建设性意见,直至批评。而不能该说的时候不说,不该说的时候乱说,当面不说,背后乱说。
总之,上下级在工作上是互依关系,是阴阳互动关系,而非主奴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