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地方信贷银行(简称CLF)创立于1987年,1991年在巴黎股票市场上开价,1993年私有化,1994年向437个地方行政团体开放资本。比利时城镇信贷银行(简称CCB)1860年由财政大臣弗来尔·欧尔帮提出建立,上世纪60年代起发展迅速,经过一系列适应性改造,今天已成为比利时第二位的“通用银行”。1996年,两家银行实行战略联合建立了DEXIA集团。
这里分别介绍两家银行的状况,希望能为中国目前正在进行的金融改革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地位和职能
今天,法国地方信贷银行(CLF)是一家私有股份有限公司,属于专业金融机构的特殊类型。根据银行法,作为政府根据总体利益投资的机构,(此处是指地方政府的财政支持),这家银行的业务活动是置于财政部的监督之下的。监督的方法是通过政府派驻行政会议的特派员行使否决权。除了国家的这种控制外,它还有下列特点:它们不能接收个人储蓄,因此影响到在金融市场上筹措资金。但是CLF从国际标记署的一个备忘录上得到好处。它从这个高层次上享受到非常有利的金融条件。1997年它向国内市场(13亿欧元)和国际市场(60以欧元)发行了债券,使其位于“欧洲法郡”股票发行者的前茅。
比利时城镇信贷银行公开征集公众储蓄,其社会目的是通过适当的信贷运作,方便城镇、省、区城内组织及其从属或者类似性质的单位的投资和执行预算。该公司有权执行与实现它的社会目标有关的或者有利的法规。它有权在比利时或国外进行任何形式的有关建立信贷机构或方便更宽泛的机构的行动。
具体地说,比利时城镇信贷银行是一家为公家和私人两类顾客服务、业务广泛的银行。作为以信贷为名字的比利时第一家银行,同时也是比利时第一家储蓄银行,握有200万名个人顾客。它提供从出纳到投资的全范围的服务:从支票账号到保险、投资、储蓄利息结算等各个方面。它在比利时和布鲁塞尔掌握一个广泛的银行营业的网络。这样它可以个人储蓄,并通过委托、储蓄出货和投资利息的酬金使收入多样化。标准普尔和穆迪时常给它在比利时银行中最高的评语。城镇信贷银行被列为比利时最佳债权人之一,它的长期债券为AA+级别利率,短期债券为最高的A1+和P1级。
业务活动
法国地方信贷银行以42%的市场份额成为法国地方行政系统的首位财政伙伴。同时它也是其他地方开发实体的合作者,如工商会、自治港、混合经济公司、医院、低租金住房组织、公共服务特许公司等。
1997年,法国地方信贷银行发放了60亿欧元的长期贷款。城镇和社会团体使用了总额的49.5%,各省借用了16.5%,大区借了6%。总之,严格意义上讲,有72%的业务是与地方行政系统有关的。其余的部分也是贷给“其他地方实体”(医院、HLM、工商会、混合经济公司;公共服务特许公司占11%)和贷给基础设施部门(主要是交通运输、环境、电信和能源)。
在国内市场上,法国地方信贷银行是按分散的形式组织的,有9个地区和22个大区局。这些局是常设的、与法国地方行政部门直接接触的机构。规定贷款期限在1年至15年间。(在资助医院和住宅建设方面有时可长达20年至30年)。
短期贷款是居于一个特定的管辖范围,CLF银行同样对某些被批准的地方机构提供资金并把它们与地方政府区别开来加以安排。
如同大多数比利时银行一样,比利时城镇信贷银行的业务活动极为广泛和多样。为了支持它在众多的市场的业务活动,CCB除营业所外还有4183个合作伙伴和一个分布全国营业的网络,雇员176人。
在公有部门与比利时信贷机构所签订的借贷合同中有2/3是与它签订的,供给比利时地方行政部门的贷款中有90%是城镇信贷银行提供的。因此,城镇信贷银行统治着比利时公共投资市场。1997年,它在比利时发放了24亿欧元的长期贷款,其中的70%是发给地方政府的。它拥有大量的利润,不断地有规律地充实自己的财产以便适应它的公有单位顾客的需要。
风险管理
上世纪80年代末,CLF是第一个使用一种特殊的方法分析地方行政系统财政状况的银行机构。在此之前,国家可以担保地方政府债务的思想流传非常广泛。1990年“An-goleme”现象才暴露出地方风险的存在,并不存在国家的必然担保。对于风险的判断是以分析地方预算为基础的。贷款是由预算的收入来保证,而不是由地方政府的物质资产来担保。这类财产,多数情况下是不可能转让的。
当一个地方集团希望借贷时要在大区的领导下通过顾客的特派代表对预算的过去和未来的情况进行分析(包括过去4或5年的财政平衡的分析)。这种分析可以指出可能出现的不平衡结构,测量出该部门应负不断增长的投资和债务的能力。大型的城镇和地方集团(约有200个)是经常个别检查的对象。
顾客特派员同样也应该关心地方政府卫星机构的情况(协会、混合经济公司等)它们同样会引起负担的增加(借债担保,会同平衡的补贴等)。
在审查一项贷款要求时,比利时信贷银行并不审查贷款用途的合理而不是确定地方政府承受由这项贷款产生的负担的能力,如果这条件能够硬性地被保证,城镇信贷银行则同意贷款,这个保证的法律依据是城镇信贷掌握的以城镇账号内集中后的日常收入为基础的债权转移证书。所谓常规收入的集中是根据城镇法139条执行的。这一条款规定城镇政府财会人员被授权查明城镇收入的支出情况和签发的清偿债务的支出情况,只有财会人员负责此责任。但是条文中还规定在例外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向股份有限公司“比利时城镇信贷银行”交付一部分收入,以便支承受益的城镇政府的账户。最后,该条文还明确写明:“比利时信贷股份有限公司被允许按上级指示在它为城镇政府设的账户上抽出这些城镇与其签订合同借用的债务的总金额。”这种通过银行的集款方式是发给地方政府贷款的保证。它为发给地方信贷提供一个客观的基础。因此城市信贷银行在任何一种情况下确定贷款额度,均能符合地方政府可以承担的实际能力,而不致影响它的年度本息偿还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