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劳动价值论和效用价值论都是独偏一方的错误理论。商品交换体现的是商品占有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商品价值是由对应于双方利益的占有性和有用性两方面因素共同决定的,并且与占有困难度及效用都成正比例函数关系。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有三大致命点:一、劳动是唯一价值因素的推导;二、关于劳动二重性与商品二重性的关系;三、虚幻价格。边际效用价值论的错误表现在三个方面:一、以效用为唯一价值因素;二、以最后一个边际效用为价值标准;三、消费者剩余。
劳动价值论和效用价值论的错误
现在,世界上的商品价值理论主要分为两大派别,即劳动价值论和效用价值论。
本人的研究发现,劳动价值论和效用价值论都是独自偏执一方且极不完全的错误理论。商品交换体现的是商品占有者(生产者),亦即供给方,与消费者,亦即需求方,之间的利益关系。所以商品价值,即交换价值,必定是由商品的占有(生产)和消费两方面因素——即商品的占有或取得的困难程度和商品对人们的需求的满足程度或能力——来决定。这两个方面的因素我分别称之为占有性和有用性。劳动价值论只关注了前者,即占有方面(供给方)的利益,并且极不完全。因为劳动只是占有或取得商品(物品)的众多方式之中的一种方式而已。或者说,劳动只是商品占有性的一个普遍(因为多数情况下,商品都要经过劳动才能获得)而特殊的形式,而不是占有性的全部。等于说,生产商品花费的必要劳动量的多少,只是从一个侧面表现了占有因难度其中的一个部分,而没有表现它的全部。而效用价值论也只关注了后者,即消费方面(需求方)的利益。并且,实际上,有用性方面,衡量商品价值大小也不是以效用的最后一个边际为标准,而是以平均效用(严格地说,是以社会效用)为标准的。
价值难题的正确答案应该是这样表述:
商品价值量由商品的占有性和有用性两方面因素来共同决定,与商品的占有困难度(占有性)和商品的效用(有用性)都成正比例函数关系。
如果价值用V表示,占有困难度用C表示,效用用U表示,则三者之间的关系可用函数式表示为:
V=F(C,U) ……①
也可以粗略地表示为:
C·U
V=K———— ……②
C+U
2
其中F代表函数关系,K代表关系常数。
从②式中我们可以看出,如果占有困难度C或效用U为零,则价值V也为零。空气和太阳光的C即为零,因为二者并不存在占有性;烂掉的水果(或其他物品),其U为零。
上面的函数式也可以很好说明,为什么存在劳动价值论和效用论两个理论错误的原因。如果把效用U当作一个不变的量,即常量,也就是不考虑U的变化,则价值V即完全随占有困难度C的变化而变化。劳动价值论就是不考虑U的变化,并且把劳动当作占有性(C)的全部;而如果把占有困难度C看作是一个不变的量,则V即完全随U的变化而变化,这是效用价值论的函数式。
下面我们来对劳动价值论和效用价值论两大派别的价值理论作个粗略的剖析,以明见其真伪,并对本人的价值理论作些简单的说明。
劳动价值论以马克思为代表,所以我们主要讨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效用价值论则以边际效用价值论为代表,这里我们也是主要讨论边际效用价值论。
一、 劳动价值论的错误。
劳动为何是(被断定是)商品价值(量)的决定因素,并且是唯一的因素呢?难道我们一切经济活动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取得或消费商品体中所“包含”的劳动,而不是别的东西,比如效用(有用性)吗?难道劳动是取得商品(有用性)的唯一途径或源泉吗?
这非常令人感到疑惑。
但是,劳动价值论的追随者,则似乎不存在这些疑惑,也不会提出这个问题,即劳动为何是商品价值的决定因素及唯一因素的问题。可能是因为他们曾经得到经典劳动价值论大师们的指引:
亚当·斯密说,“一个人是富还是穷,依他所能享受的生产必需品、便利品和娱乐品的程度而定,但是在劳动分工一旦完全确立以后,一个人自已的劳动只能供应他所需要的这些东西的很小一部分。其他绝大部分他必须从他人的劳动去获得,而他是富还是穷,必然依他所能支配的或能够买得起的他人劳动的数量而定,因此,任何商品的价值,对拥有它但不想自已消费它而是要用它来换其它商品的人来说,等于该商品能使他购得或支配的劳动的数量。因此,劳动是衡量一切商品的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
他还说,“每一件东西的真实价格,即每一件东西对想要得到它的人的实际价值,是获得它时所付出的辛苦和麻烦。每一件东西,对于已经得到它并想要处理它或用它来交换别的东西的人来说,它实际所值,是他能为自已省去的并能加诸他人身上的辛苦和麻烦。”“用货币购到的或用货物交换来的东西都是用劳动购来的东西,……劳动……是最初的购买货币。”
亚当·斯密论证的结果是:“财富=价值=劳动”。
除了上述这些之外,亚当·斯密还有一个佐证,即劳动本身的价值永不会改变:“同等数量的劳动,在所有的时间和地点,可以说是对劳动者具有同等的价值。……因此,只有本身价值绝对不变的劳动,才是最后的真实标准……”
这可能是论证劳动价值的最早的版本,也是一种很苍白无力的说词。
马克思更有一个看起来好像天衣无缝,无懈可击,实则不堪一击,一触即溃的理论推导:
“作为使用价值,商品首先有质的差别;作为交换价值,商品只能有量的差别,因而不包含一个使用价值的原子。”
“如果把商品体的使用价值撇开,商品体就只剩下一个属性,即劳动产品这个属性,……随着劳动产品的有用性质的消失,体现在劳动产品中的各种劳动的有用性质也消失了,因而这些劳动的各种具体形式也消失了。各种劳动不再有什么差别,全部化为相同的人类劳动,抽象人类劳动。”
这样,劳动——抽象劳动——就是商品体中唯一可以作量的比较的东西。所以,劳动,并且只有劳动,才是商品价值的唯一决定因素。
下面我们来看看这两个说法的可信性。
1、 亚当·斯密的说词
首先,商品并非都要经过劳动而获得。我们知道,人类一切经济活动——包括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过程——的根本目的(或最终目的),是为了商品(或物品)中作为财富基本性质的有用性,即效用。而有用性(效用)的形成和取得,并不是都要经过劳动。或者说,劳动并不是财富(即效用)的唯一源泉,它只是其中的一种方式而已。就象先哲(如威廉·配第、萨伊)所说的那样,商品(物品)有效用,首先是源于自然力,即天然力量,劳动只不过是一种辅助作用,即使物的形态适合或更适合于人们的需要而已。许多效用天然就存在,并不需要劳动的作用,如处女地、天然湖泊、河流、海洋及其中的鱼类,和矿藏、石油、森林等,这些东西天然就已适合于或基本适合于人们的需要。
另外,现实中我们几乎看不到人们用劳动来购买商品的情形,只可能在商品交换刚刚出现的时期,即在经济学尚未出现之前,也即是在色诺芬、亚理士多得之前,而不是在亚当·斯密之后,会有类似的情形——即单纯用劳动来作为商品交换的依据的情形——存在。因为那时,物品过于贫乏,人们对于物品的有用性即效用的大小尚无暇顾及,而且,相对地,除劳动之外的其他资源又并不缺乏,劳动作为唯一的稀缺资源制约着物品(产品)的增加,所以那时曾经以劳动作为商品交换的唯一依据。但是后来,随着社会财富(物品)的相对充裕,商品交换相对频繁之后,人们看到的就不只有劳动,而还有效用及别的制约财富增加的因素,如土地、资本等,这时人们就不可能只以劳动作为商品交换的唯一依据,即唯一的价值依据了。
再者,劳动本身的价值会不会改变,即会不会随时间、地点的改变而改变,与商品交换、与商品的价值并无必然的联系。因为商品的价值是可能随着时间、地点的不同而发生改变的。这与供给和需求的状况有关,与本商品跟别的商品之间的关系也有关。比如猪肉——瘦猪肉及肥猪肉,六七十年代时,笔者家乡的肥猪肉要比瘦猪肉卖得贵。因为那时油类、粮食都很缺乏,油类是必需品,肉类不是必需品,等于说,油类的需求程度与肉类相比相对较高,所以肥猪肉的价格(也是价值)相对较高。因为
肥猪肉可以作油用。而八九十年代之后,反过来,瘦猪肉要比肥猪肉贵。因为这时油类——主要是花生油——相对充裕(而肥猪肉炼出的油又没有花生油好),肉类——瘦猪肉——即作为相对高级的享受来需求,需求程度相对较高。而这些变化中,生产肥猪肉和生产瘦猪肉的劳动的相对数量并没有什么改变。这表明,劳动本身的价值有没有随时间(或地点)的改变而改变,与商品交换及商品价值之间并没有什么关系。
可见,无论从哪一个方面来说,亚当·斯密的论证都经不起推敲,都站不住脚。
2、 马克思的推导
马克思继承了亚当·斯密等人的遗产,并且比前人更发扬光大了。
他在他的推导中也首先认定劳动是商品的必要属性。他认为有用性和劳动(劳动产品)是商品的两个基本属性,也即必要属性,并且以此为前提,展开他的前无古人的理论推导。
马克思的推导我们可以简化为:
前提I:商品体中有并且只有两个(基本)属性,即使用价值(有用性)和劳动产品(或劳动)。
前提II:决定交换价值大小的因素(价值因素),只能有量的差别,不能有质的不同。
推论I:不同商品之间使用价值只有质的不同,不能作量的比较,所以使用价值不在价值因素之列。
推论II:(把使用价值排除之后,商品体中就只剩下劳动产品这个属性。)所以,劳动,并且只有劳动,才是决定商品交换价值(或交换比例)大小的唯一因素。
这个推论里面:
首先前提I是错误的。认定有用性是商品的基本属性之一,这一点没有错,但把劳动看作商品的基本属性,这是错误的。这一点,前文(1)中曾经分析过,这里仅作一点补充。
商品的两基本属性是有用性和占有性(而不是有用性和劳动)。这两个性质是交换存在的必要条件,也即是物品能够成为商品的必要条件。物品首先要对人们有用,即有效用(有用性),能够满足人们某一或某些方面的需要,人们才会去购买它。这样,才存在对该物品的交换,该物品才可能成为商品,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物品的取得或占有必须存在困难度,而不是垂手可得,可以自由取用,象空气和太阳光一样,即存在占有性。这样,未曾取得或占有的人,或者有更多的需求量但没有那么多的占有量的人,才会从占有者或别的占有者手中购买,否则交换也不存在,该物品也就不可能成为商品。从另一个角度上讲,未曾占有或占有量不足的人,也必须从占有者或别的占有物中购买,才能得到该物品(效用),除非他要自已生产。而这个有用性和占有性与劳动并无必然的联系。比如金刚石,如果是人们在无意之中偶然拾获,毫不费力,即拾获者并没有在它的身上花费过劳动(如一九七八年发现的“上林钻石” ),它与人们有意识去专门寻找、挖掘得到的,并无差别,同样具有有用性和占有性。可见,劳动产品(劳动)并不是商品的必要属性。
第二,推论I也是错误的。因为商品的有用性并非只有质的差别,而不能作量的比较。如肥猪肉与瘦猪肉之间,自行车与摩托车之间,普通电视与液晶电视之间,其有用性的量的差别是很显然的。马克思所说的使用价值,可能只是商品(物品)有用性的具体形式方面,即商品的用途,具体做什么用方面,而不包含有用性的内容,即满足人们需要的效果或能力方面,就如具体劳动只是劳动的具体形式而不包含抽象内容——抽象劳动—— 一样,所以使用价值“只有质的差别,不能作量的比较”。我们说,商品(物品)的有用性和别的任何事物(如劳动)一样,都有具体形式的一面和抽象内容的一面,具体形式(如具体劳动)只有质的差别,抽象内容(如抽象劳动)就可以作量的比较。
实际从这里也可以看出,前提II也是错误的,并非有质的差别的东西,就不能作量的比较。
有以上这三个错误之后,很自然地得出第四个错误,即推论II的错误。前提既然都是错误的(推论I也是推论II的前提),结论的正确性就不言而喻了。
更简单地说,马克思这个把劳动断为商品价值的唯一决定因素的理论推导的错误,是基于两个错误:
第一, 商品必须是劳动产品。
第二,商品的有用性(劳动价值论所说的使用价值)只有质的差别,不能作量的比较。
这个理论推导的错误,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一个最严重的致命点。这是他后来的一切理论错误的根基。除此之外,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之价值理论还有两个致命点。下面我将之粗略地分析一下。
3、 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另外两个致命点。
①关于劳动二重性与商品二重性对应关系的错误。
马克思认为劳动二重性与商品二重性互相对应,具体劳动创造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创造商品价值:
“一切劳动,从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作为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它形成商品价值。一切劳动,从另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费;作为具体的有用劳动,它生产使用价值。
这其实是第一个错误(即理论推导的错误)的演绎和注释。
我们知道,劳动二重性,即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都是自然性质的东西,是自然的人类劳动的具体形式和抽象内容的两个方面,是不可分离的。即有具体劳动,必定有抽象劳动;有抽象劳动,也必定有具体劳动。二者同生同灭。而商品二重性,即使用价值和价值,一个是自然性质的东西(使用价值),一个是社会性质的东西(价值)。虽然价值要依赖于使用价值而存在,但使用价值却是不依赖于价值而可以独立存在的东西。即虽然有价值的东西,一定要先有使用价值;但有使用价值的东西,却不一定有价值。这样,两对性质完全不同的二重性,如何互相对应呢?假若真是那样对应,即具体劳动创造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创造价值。则当物品还没有成为商品(尚未有价值),或最终都没有成为商品(因此没有价值),这时,抽象劳动创造什么呢?它干什么去了呢?难道这时的劳动只含有具体劳动而没有包含抽象劳动吗?这显然讲不通。
实际上,劳动,包括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首先创造(生产)了物品的有用性(使用价值或效用),价值是后来的事。抽象劳动,一个活生生的自然物质和能量的运动过程,没有对一个自然的物品产生作用,或使自然物品的形态发生改变,而却变成了一个毫无实质,看不到摸不着的社会形态的东西——商品价值,这根本不可想象。
另外,价值也不是创造出来的,说劳动(抽象劳动)创造价值,除了事实上的错误之外,同时也存在着一种逻辑上的错误。价值是商品之间的一种交换关系或交换比例,就如物体的比重是单位体积的物体之间(与纯水之间)的密度的比值一样,你如何创造呢?只能说你创造(生产)出猪肉或大米,但绝不能说你创造(生产)出猪肉或大米的比重。说“创造价值”其实是没有弄清价值与财富之间的关系。我们是创造财富而不是创造价值。价值只不过也用于衡量财富的多少,作为财富的一种尺度而已
——除了本身作为商品交换关系的尺度之外。价值与财富并不是等同的东西。
可见,马克思关于“具体劳动生产(创造)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形成(创造)商品价值”的说法也是完全错误的。
②“虚幻价格”的错误
“虚幻价格”的错误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第三个致命点。马克思在看到像处女地这样的物品——其实也可能是商品——用前两个理论不能够自圆其说的时候,引入了这个尤为脆弱的理论——“虚幻价格”理论。
他说,“没有价值的东西在形式上可以具有价格,在这里,价格表现是虚幻的,就象数学中的某些数量一样。另一方面,虚幻的价格形式——如未开垦的土地的价格,这种土地没有价值,因为没有人类劳动物化在里面——又能掩盖实在的价值关系或由此派生的关系。
马克思这段话的意思是说,没有价值的东西(如未开垦的处女地),也可以具有象商品一样的价格形式,即虚幻价格,并且,这个“价格”(即虚幻价格)“完全不是价值的表现”。即可以存在价格与价值之间的一种彻底的背离。
对此,我们不禁要问:
第一,虚幻价格的大小(数量)如何决定,它有没有什么依据呢?如果有,为何这个依据不属价值因素?如果无,则“虚幻价格”的大小毫无标准,这可以想象吗?
第二,既然没有价值的东西可以有一个“虚幻价格”,则有价值的东西是不是也可以有一个“虚幻价格”,即其实际价格等于“价值价格(价值的表现)+‘虚幻价格’”呢?如果无,则为什么呢?比如原本“虚幻价格”为100,000元(人民币,下同)的处女地,现在加入相当于500元的劳动——即500元的劳动价值——之后,其价格突然变为500元(左右)而不是100,500元(左右)吗?如果有,则价值还有什么意义呢?它在价格面前不是形同虚设吗?如前面的例子,500元的价值,在100,500元的价格(“虚幻价格”+价值价格)面前算什么呢?它不是被100,000元的“虚幻价格”完全淹盖掉了吗?如果市场上所有的商品都像这样,它们的价格“完全不是价值的表现”——这绝对是可能的,因为“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劳动并非财富的唯一源泉——那我们还要价值做什么呢?
劳动价值论显然没有办法回答这些问题。
我们说,劳动并非商品价值的决定因素(独立因素)。如文章的开头所说的那样,商品价值的决定因素有两个,一个是占有性,一个是有用性。劳动只是占有性一个普遍而特殊的形式。处女地之所以有价格,是因为它本身有价值。大体上讲,处女地的价格因素本身也是价值因素。土地(处女地)因为对人们有用,可以建商场、剧院、学校、住宅,建公路、铁路,可以种值作物,可以作养殖场等等,即有有用性。同时,土地可以占有,它的占有或取得存在因难度。它不象空气或太阳光那样,人们可以自由取用,不要经过他人之手。土地的取得受到自然的和人为的限制。你要取得别人曾经占有的土地,必需付出代价,或者是交易,或者是抢夺,总之不是垂手可得。并且你一旦占有之后,又可以自由处置它。这是土地(处女地)有占有性。由于这两方面的原因,土地有价值。这与是否曾经有人在其上面加入过劳动并无必然的联系。
可见,马克思的所谓“虚幻价格”的理论也是一个一点都经不起推敲的错误理论。
上述的三个方面(三个错误的理论)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赖以屹立的支撑点,就如一个巨鼎的三个鼎足一样。既然这三个支撑点都不堪一击,那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还用什么来支撑呢?它还能屹立不倒吗?可想而知。
二、效用价值论的错误及价值难题新解
效用价值论——这里是指边际效用价值论——的错误,也有三个方面的表现:第一,以效用作为唯一价值因素的错误;第二,以商品的最后一个单位的边际效用为标准衡量价值的大小的错误,第三,“消费者剩余”理论的错误。为了表述的方便,我们先分析后两个错误,第一个错误留在最后分析。
1、 最后一个边际效用决定商品价值及消费者剩余理论的错误。
①最后边际效用的错误。
西方经济学,在马竭尔之后,商品价值理论以边际效用价值论为主流。边际效用价值论一方面强调商品(物品)效用的增加随着商品数量的增加成线性减小,即边际递减;另一方面,主张商品价值由商品最后一个单位的边际效用来决定。
萨缪尔森和诺德豪斯在他们的《经济学》中写道:
“水的效用在整体上并不决定它的价格或需求。只有最后一杯水的边际效用才决定它的价格。”
“因为人们可以自由决定买不买这最后一杯水。如果水的价格高于它最后一杯水的边际效用,那未,最后一杯水便卖不掉。因此,水的价格必然下降,一直到它正好完全等于最后一杯水的有用性质时为止。”
我们说,如果市场完全是由消费者(需求方)独自主宰的话,这个分析可能是正确的。问题是,商品交换是关系到占有者和消费者双方利益的事情,它不可能完全由消费者说了算。你说消费者“可以自由决定买不买这最后一杯水”,而相对地,占有者也一样“可以自由决定卖不卖这最后一杯水” 。实际是他也并非一定要卖出这最后一杯水。看看下面这段文字即会明白这一点。
为了方便讨论,我们假定第一杯水的边际效用为100个效用单位,最后一杯水为1个效用单位。相应地,从第一杯水开始,每增加一杯水,水的边际效用即以1个效用单位递减。同时假定每1个效用单位的价值(价格)为1元的货币(人民币或美元等)。这样,如果按照萨缪尔森等人的说法,水的交换是以最后那一杯的边际效用所决定的价值(价格)来进行,则第一杯到最后一杯,假定为100杯,全部卖完后,占有者(卖者)的总收入为“100杯×1元/杯”=100元(货币)。那么,如果占有者宁愿不卖最后一半量的水,即只卖50杯水,这样他就可以按第50杯水的边际效用所决定的价值(价格)出售它的前50杯水(因为现在第50杯水为最后一杯)。第50杯水的边际效用是51个效用单位,对应的价值即是51元/杯。现在占有者的销售收入是50杯×51元/杯=2,550元。这时占有者的收入已远远超出卖完最后一杯水(即第100杯水)后的收入,那么,他还有必要去卖掉那最后的第100杯水或后面的50杯水吗?他管你消费者是否还很需要这些最后还未卖出去的水,是否还极度干渴!甚至他卖出最先10杯水的收入(10×91元/杯=910元),已大大超过100杯水都卖完后的收入;而只卖出第一杯水的收入(1杯×100元/杯=100元),也已抵上卖完100杯水的收入。
实际上,现实中的情形是,商品的供给很多时候会超过需求,但是市场上并没有出现以零元销售价格供应商品的情形。这如何解释呢?
从这里可以看出,边际效用价值论实际上并没有为价值难题找到正确答案。
单就效用(即有用性)方面来说,边际效用价值论存在两个方面的谬误:第一,商品(物品)效用的增加随商品数量的增加而减小的变化,并不是象边际效用论所说的那样成线性方式的递减;第二,衡量价值大小的效用,也并不是商品最后一个单位的边际效用。
②消费者剩余的错误
消费者剩余的说法也根本经不起推敲。消费者剩余理论是上述“最后单位边际效用决定商品价值”这个错误理论派生出来的,所以它的错误也是不言而喻的。
我们说,如果边际效用价值论所说的消费者剩余存在,则平均每1元货币所能购得的不同商品的消费者剩余也应是相等的。因为效用是消费者实际要购买的东西。如果每1元货币所得到的消费者剩余不相等,即说明,对于购买不同的商品,每1元货币购得的效用即不相等。等于说每1元货币得到的回报并不相等。这是很令人费解的问题。事实上,在边际效用论里面,这个问题确实是产生了。因为按边际效用论所说,一些商品的消费者剩余较大,而另一些商品的消费者剩余则较小甚至几乎没有:“空气和水的消费剩余是很大的,而钻石和毛皮的价值只略大于其购买价格” 。这样在不同的商品身上,平均每1元货币所得到的消费者剩余即不会相等。
对于这个新的问题的产生,我们只能说,这是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边际效用价值论是错误的。
2、 以效用为唯一价值因素的错误及价值难题新解。
在上述所说的水的买卖中,既然消费者有理由要求按最后一杯水的边际效用计算水的价值(或价格),那么,占有者也一样有理由要求按最先一杯水的边际效用计算水的价值(或价格)。双方相持之下,必然是各退一步,以其平均值,即“(100元+1元)÷2=50.5元”的价格买卖,要不然买卖就不会成功。
实际上,平均值这个价格,对买卖双方来说都是合理的。我们还以上面水的例子来分析。
因为最先的一杯水,即第一杯水的边际效用是100个效用单位,所以这一杯水以100元(人民币或美元)进行交换,对占有者和消费者来说都是合理的;而第二杯水的边际效用是99个单位,它的交换价值(价格)也就应是99元;第三杯水的边际效用是98个单位,交换价值应是98元。依次类推,则最后一杯水,即第100杯水,其边际效用是1个单位,其交换价值也就应该是1元。我想,每一杯水都以其相对应的边际效用来计价进行交换,对于占有者和消费者来说,都应该是可以按受的。因为这样,不但最后一杯水的价格没有超过它自身的边际效用,而且每一杯水的价格都没有超过,也不小于它自身的边际效用,而是刚好与它自身的边际效用相等。这是最合理不过的方式了。
——仿照边际效用的说法,我们可以把上面每一杯水的价值(或价格)称为边际价值(或边际价格)。
所以,从整体上来说,在不考虑别的因素的情况下,水的价值(或价格)就是每一杯到最后一杯的边际价值(价格)的平均值。这里是:(100+1)÷2=50.5(元)。
粗略地说,水的价值在效用方面就是由第一杯到最后一杯和边际效用的平均值来决定的。
如果按照理想化的运算,在不考虑别的因素——占有性因素——的情况下,效用因素对商品价值的作用,大致上就是象上面所说的水的情形一样。
但是,到现在为止,价值难题还没有解开。即水对人们如此重要,也就是效用如此之大,为何它的价值却如此低微呢?即使是平均(边际)效用,水的效用还是很大的,它不可能是那么低的价值(价格)。
这个问题,须用占有性,即占有困难度来解释。
水的效用虽然很大,但由于地球上可以使用的水很多,很容易等到(也由于它有足够的数量给人们使用,所以没有人能将之独自占为已有,而限制别人的取用),垂手可得的东西当然不用付什么代价去交换。所以现在占有性成为主要决定水的价值的因素。或者说,占有性的相反作用(因为占有困难度如此的低),抵消了水的效用对其交换价值的影响力。所以水的价值就很低微。
到现在,价值难题终于解开了。
下面我们回头看看文章开头曾经提到的商品价值与商品占有性和有用性之间的关系的函数式(②式)
C·U
V=k
C+U
2
从等式中我们可以看出,价值与占用困难度(占有性)C和效用(有用性)U都是正比例函数关系。即C越大则V越大,反之越小;U越大则V也越大,反之也越小。
C和U如果相等或始终成比例,则单独用C或单独用U来衡量V都是一样的。市场的理想确实是总希望相同(大小)的占有困难度有相同(大小)的效用,但现实却总是与理想不一致。现实的情形是,商品的效用总是时而大于相应的占有困难度的理想平均值,时而小于相应的占有困难度的理想平均值。或者总有一些商品的效用总是大于相应的占有困难度理想平均值,而另一些商品的效用又总是小于相应的占有困难度理想平均值。虽然市场一直都在极力地调整,以达到平衡。就如大海里面的水时时都在调整以达成平衡,却又时时都在一浪高一浪低的波动着一样。所以我们没有办法单独用占有性或有用性来衡量商品的价值量。
我们也可以看出,如果C是一个很小的值,而U是一个普通的有限的值,则V看起来好像主要受C的影响。如果C很小很小,几乎趋于零,则即使U很大(但始终是一个有限的值),V也会趋于零。水即是这样的情形。如果C很大,几乎是无穷大,而U是一个普通的有限的值,情况则不是这样,V反而是主要受U的影响。因为如果C无穷大,则“C+U”也几乎等于“C”,函数式即几乎变成V=k(2U)。文物即是这样的情形——文物这东西是永远没有办法再制造的,如果按劳动价值论的说法,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是无穷大,但现实中其价值却是有限的。这正说明劳动价值论是经不起推敲的。U等于零的情形,文章开头已经说过,现在即不重复。U无穷大的情形则不存在。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有三大致命点:一、劳动是唯一价值因素的推导;二、关于劳动二重性与商品二重性的关系;三、虚幻价格。边际效用价值论的错误表现在三个方面:一、以效用为唯一价值因素;二、以最后一个边际效用为价值标准;三、消费者剩余。
劳动价值论和效用价值论的错误
现在,世界上的商品价值理论主要分为两大派别,即劳动价值论和效用价值论。
本人的研究发现,劳动价值论和效用价值论都是独自偏执一方且极不完全的错误理论。商品交换体现的是商品占有者(生产者),亦即供给方,与消费者,亦即需求方,之间的利益关系。所以商品价值,即交换价值,必定是由商品的占有(生产)和消费两方面因素——即商品的占有或取得的困难程度和商品对人们的需求的满足程度或能力——来决定。这两个方面的因素我分别称之为占有性和有用性。劳动价值论只关注了前者,即占有方面(供给方)的利益,并且极不完全。因为劳动只是占有或取得商品(物品)的众多方式之中的一种方式而已。或者说,劳动只是商品占有性的一个普遍(因为多数情况下,商品都要经过劳动才能获得)而特殊的形式,而不是占有性的全部。等于说,生产商品花费的必要劳动量的多少,只是从一个侧面表现了占有因难度其中的一个部分,而没有表现它的全部。而效用价值论也只关注了后者,即消费方面(需求方)的利益。并且,实际上,有用性方面,衡量商品价值大小也不是以效用的最后一个边际为标准,而是以平均效用(严格地说,是以社会效用)为标准的。
价值难题的正确答案应该是这样表述:
商品价值量由商品的占有性和有用性两方面因素来共同决定,与商品的占有困难度(占有性)和商品的效用(有用性)都成正比例函数关系。
如果价值用V表示,占有困难度用C表示,效用用U表示,则三者之间的关系可用函数式表示为:
V=F(C,U) ……①
也可以粗略地表示为:
C·U
V=K———— ……②
C+U
2
其中F代表函数关系,K代表关系常数。
从②式中我们可以看出,如果占有困难度C或效用U为零,则价值V也为零。空气和太阳光的C即为零,因为二者并不存在占有性;烂掉的水果(或其他物品),其U为零。
上面的函数式也可以很好说明,为什么存在劳动价值论和效用论两个理论错误的原因。如果把效用U当作一个不变的量,即常量,也就是不考虑U的变化,则价值V即完全随占有困难度C的变化而变化。劳动价值论就是不考虑U的变化,并且把劳动当作占有性(C)的全部;而如果把占有困难度C看作是一个不变的量,则V即完全随U的变化而变化,这是效用价值论的函数式。
下面我们来对劳动价值论和效用价值论两大派别的价值理论作个粗略的剖析,以明见其真伪,并对本人的价值理论作些简单的说明。
劳动价值论以马克思为代表,所以我们主要讨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效用价值论则以边际效用价值论为代表,这里我们也是主要讨论边际效用价值论。
一、 劳动价值论的错误。
劳动为何是(被断定是)商品价值(量)的决定因素,并且是唯一的因素呢?难道我们一切经济活动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取得或消费商品体中所“包含”的劳动,而不是别的东西,比如效用(有用性)吗?难道劳动是取得商品(有用性)的唯一途径或源泉吗?
这非常令人感到疑惑。
但是,劳动价值论的追随者,则似乎不存在这些疑惑,也不会提出这个问题,即劳动为何是商品价值的决定因素及唯一因素的问题。可能是因为他们曾经得到经典劳动价值论大师们的指引:
亚当·斯密说,“一个人是富还是穷,依他所能享受的生产必需品、便利品和娱乐品的程度而定,但是在劳动分工一旦完全确立以后,一个人自已的劳动只能供应他所需要的这些东西的很小一部分。其他绝大部分他必须从他人的劳动去获得,而他是富还是穷,必然依他所能支配的或能够买得起的他人劳动的数量而定,因此,任何商品的价值,对拥有它但不想自已消费它而是要用它来换其它商品的人来说,等于该商品能使他购得或支配的劳动的数量。因此,劳动是衡量一切商品的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
他还说,“每一件东西的真实价格,即每一件东西对想要得到它的人的实际价值,是获得它时所付出的辛苦和麻烦。每一件东西,对于已经得到它并想要处理它或用它来交换别的东西的人来说,它实际所值,是他能为自已省去的并能加诸他人身上的辛苦和麻烦。”“用货币购到的或用货物交换来的东西都是用劳动购来的东西,……劳动……是最初的购买货币。”
亚当·斯密论证的结果是:“财富=价值=劳动”。
除了上述这些之外,亚当·斯密还有一个佐证,即劳动本身的价值永不会改变:“同等数量的劳动,在所有的时间和地点,可以说是对劳动者具有同等的价值。……因此,只有本身价值绝对不变的劳动,才是最后的真实标准……”
这可能是论证劳动价值的最早的版本,也是一种很苍白无力的说词。
马克思更有一个看起来好像天衣无缝,无懈可击,实则不堪一击,一触即溃的理论推导:
“作为使用价值,商品首先有质的差别;作为交换价值,商品只能有量的差别,因而不包含一个使用价值的原子。”
“如果把商品体的使用价值撇开,商品体就只剩下一个属性,即劳动产品这个属性,……随着劳动产品的有用性质的消失,体现在劳动产品中的各种劳动的有用性质也消失了,因而这些劳动的各种具体形式也消失了。各种劳动不再有什么差别,全部化为相同的人类劳动,抽象人类劳动。”
这样,劳动——抽象劳动——就是商品体中唯一可以作量的比较的东西。所以,劳动,并且只有劳动,才是商品价值的唯一决定因素。
下面我们来看看这两个说法的可信性。
1、 亚当·斯密的说词
首先,商品并非都要经过劳动而获得。我们知道,人类一切经济活动——包括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过程——的根本目的(或最终目的),是为了商品(或物品)中作为财富基本性质的有用性,即效用。而有用性(效用)的形成和取得,并不是都要经过劳动。或者说,劳动并不是财富(即效用)的唯一源泉,它只是其中的一种方式而已。就象先哲(如威廉·配第、萨伊)所说的那样,商品(物品)有效用,首先是源于自然力,即天然力量,劳动只不过是一种辅助作用,即使物的形态适合或更适合于人们的需要而已。许多效用天然就存在,并不需要劳动的作用,如处女地、天然湖泊、河流、海洋及其中的鱼类,和矿藏、石油、森林等,这些东西天然就已适合于或基本适合于人们的需要。
另外,现实中我们几乎看不到人们用劳动来购买商品的情形,只可能在商品交换刚刚出现的时期,即在经济学尚未出现之前,也即是在色诺芬、亚理士多得之前,而不是在亚当·斯密之后,会有类似的情形——即单纯用劳动来作为商品交换的依据的情形——存在。因为那时,物品过于贫乏,人们对于物品的有用性即效用的大小尚无暇顾及,而且,相对地,除劳动之外的其他资源又并不缺乏,劳动作为唯一的稀缺资源制约着物品(产品)的增加,所以那时曾经以劳动作为商品交换的唯一依据。但是后来,随着社会财富(物品)的相对充裕,商品交换相对频繁之后,人们看到的就不只有劳动,而还有效用及别的制约财富增加的因素,如土地、资本等,这时人们就不可能只以劳动作为商品交换的唯一依据,即唯一的价值依据了。
再者,劳动本身的价值会不会改变,即会不会随时间、地点的改变而改变,与商品交换、与商品的价值并无必然的联系。因为商品的价值是可能随着时间、地点的不同而发生改变的。这与供给和需求的状况有关,与本商品跟别的商品之间的关系也有关。比如猪肉——瘦猪肉及肥猪肉,六七十年代时,笔者家乡的肥猪肉要比瘦猪肉卖得贵。因为那时油类、粮食都很缺乏,油类是必需品,肉类不是必需品,等于说,油类的需求程度与肉类相比相对较高,所以肥猪肉的价格(也是价值)相对较高。因为
肥猪肉可以作油用。而八九十年代之后,反过来,瘦猪肉要比肥猪肉贵。因为这时油类——主要是花生油——相对充裕(而肥猪肉炼出的油又没有花生油好),肉类——瘦猪肉——即作为相对高级的享受来需求,需求程度相对较高。而这些变化中,生产肥猪肉和生产瘦猪肉的劳动的相对数量并没有什么改变。这表明,劳动本身的价值有没有随时间(或地点)的改变而改变,与商品交换及商品价值之间并没有什么关系。
可见,无论从哪一个方面来说,亚当·斯密的论证都经不起推敲,都站不住脚。
2、 马克思的推导
马克思继承了亚当·斯密等人的遗产,并且比前人更发扬光大了。
他在他的推导中也首先认定劳动是商品的必要属性。他认为有用性和劳动(劳动产品)是商品的两个基本属性,也即必要属性,并且以此为前提,展开他的前无古人的理论推导。
马克思的推导我们可以简化为:
前提I:商品体中有并且只有两个(基本)属性,即使用价值(有用性)和劳动产品(或劳动)。
前提II:决定交换价值大小的因素(价值因素),只能有量的差别,不能有质的不同。
推论I:不同商品之间使用价值只有质的不同,不能作量的比较,所以使用价值不在价值因素之列。
推论II:(把使用价值排除之后,商品体中就只剩下劳动产品这个属性。)所以,劳动,并且只有劳动,才是决定商品交换价值(或交换比例)大小的唯一因素。
这个推论里面:
首先前提I是错误的。认定有用性是商品的基本属性之一,这一点没有错,但把劳动看作商品的基本属性,这是错误的。这一点,前文(1)中曾经分析过,这里仅作一点补充。
商品的两基本属性是有用性和占有性(而不是有用性和劳动)。这两个性质是交换存在的必要条件,也即是物品能够成为商品的必要条件。物品首先要对人们有用,即有效用(有用性),能够满足人们某一或某些方面的需要,人们才会去购买它。这样,才存在对该物品的交换,该物品才可能成为商品,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物品的取得或占有必须存在困难度,而不是垂手可得,可以自由取用,象空气和太阳光一样,即存在占有性。这样,未曾取得或占有的人,或者有更多的需求量但没有那么多的占有量的人,才会从占有者或别的占有者手中购买,否则交换也不存在,该物品也就不可能成为商品。从另一个角度上讲,未曾占有或占有量不足的人,也必须从占有者或别的占有物中购买,才能得到该物品(效用),除非他要自已生产。而这个有用性和占有性与劳动并无必然的联系。比如金刚石,如果是人们在无意之中偶然拾获,毫不费力,即拾获者并没有在它的身上花费过劳动(如一九七八年发现的“上林钻石” ),它与人们有意识去专门寻找、挖掘得到的,并无差别,同样具有有用性和占有性。可见,劳动产品(劳动)并不是商品的必要属性。
第二,推论I也是错误的。因为商品的有用性并非只有质的差别,而不能作量的比较。如肥猪肉与瘦猪肉之间,自行车与摩托车之间,普通电视与液晶电视之间,其有用性的量的差别是很显然的。马克思所说的使用价值,可能只是商品(物品)有用性的具体形式方面,即商品的用途,具体做什么用方面,而不包含有用性的内容,即满足人们需要的效果或能力方面,就如具体劳动只是劳动的具体形式而不包含抽象内容——抽象劳动—— 一样,所以使用价值“只有质的差别,不能作量的比较”。我们说,商品(物品)的有用性和别的任何事物(如劳动)一样,都有具体形式的一面和抽象内容的一面,具体形式(如具体劳动)只有质的差别,抽象内容(如抽象劳动)就可以作量的比较。
实际从这里也可以看出,前提II也是错误的,并非有质的差别的东西,就不能作量的比较。
有以上这三个错误之后,很自然地得出第四个错误,即推论II的错误。前提既然都是错误的(推论I也是推论II的前提),结论的正确性就不言而喻了。
更简单地说,马克思这个把劳动断为商品价值的唯一决定因素的理论推导的错误,是基于两个错误:
第一, 商品必须是劳动产品。
第二,商品的有用性(劳动价值论所说的使用价值)只有质的差别,不能作量的比较。
这个理论推导的错误,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一个最严重的致命点。这是他后来的一切理论错误的根基。除此之外,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之价值理论还有两个致命点。下面我将之粗略地分析一下。
3、 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另外两个致命点。
①关于劳动二重性与商品二重性对应关系的错误。
马克思认为劳动二重性与商品二重性互相对应,具体劳动创造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创造商品价值:
“一切劳动,从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作为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它形成商品价值。一切劳动,从另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费;作为具体的有用劳动,它生产使用价值。
这其实是第一个错误(即理论推导的错误)的演绎和注释。
我们知道,劳动二重性,即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都是自然性质的东西,是自然的人类劳动的具体形式和抽象内容的两个方面,是不可分离的。即有具体劳动,必定有抽象劳动;有抽象劳动,也必定有具体劳动。二者同生同灭。而商品二重性,即使用价值和价值,一个是自然性质的东西(使用价值),一个是社会性质的东西(价值)。虽然价值要依赖于使用价值而存在,但使用价值却是不依赖于价值而可以独立存在的东西。即虽然有价值的东西,一定要先有使用价值;但有使用价值的东西,却不一定有价值。这样,两对性质完全不同的二重性,如何互相对应呢?假若真是那样对应,即具体劳动创造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创造价值。则当物品还没有成为商品(尚未有价值),或最终都没有成为商品(因此没有价值),这时,抽象劳动创造什么呢?它干什么去了呢?难道这时的劳动只含有具体劳动而没有包含抽象劳动吗?这显然讲不通。
实际上,劳动,包括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首先创造(生产)了物品的有用性(使用价值或效用),价值是后来的事。抽象劳动,一个活生生的自然物质和能量的运动过程,没有对一个自然的物品产生作用,或使自然物品的形态发生改变,而却变成了一个毫无实质,看不到摸不着的社会形态的东西——商品价值,这根本不可想象。
另外,价值也不是创造出来的,说劳动(抽象劳动)创造价值,除了事实上的错误之外,同时也存在着一种逻辑上的错误。价值是商品之间的一种交换关系或交换比例,就如物体的比重是单位体积的物体之间(与纯水之间)的密度的比值一样,你如何创造呢?只能说你创造(生产)出猪肉或大米,但绝不能说你创造(生产)出猪肉或大米的比重。说“创造价值”其实是没有弄清价值与财富之间的关系。我们是创造财富而不是创造价值。价值只不过也用于衡量财富的多少,作为财富的一种尺度而已
——除了本身作为商品交换关系的尺度之外。价值与财富并不是等同的东西。
可见,马克思关于“具体劳动生产(创造)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形成(创造)商品价值”的说法也是完全错误的。
②“虚幻价格”的错误
“虚幻价格”的错误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第三个致命点。马克思在看到像处女地这样的物品——其实也可能是商品——用前两个理论不能够自圆其说的时候,引入了这个尤为脆弱的理论——“虚幻价格”理论。
他说,“没有价值的东西在形式上可以具有价格,在这里,价格表现是虚幻的,就象数学中的某些数量一样。另一方面,虚幻的价格形式——如未开垦的土地的价格,这种土地没有价值,因为没有人类劳动物化在里面——又能掩盖实在的价值关系或由此派生的关系。
马克思这段话的意思是说,没有价值的东西(如未开垦的处女地),也可以具有象商品一样的价格形式,即虚幻价格,并且,这个“价格”(即虚幻价格)“完全不是价值的表现”。即可以存在价格与价值之间的一种彻底的背离。
对此,我们不禁要问:
第一,虚幻价格的大小(数量)如何决定,它有没有什么依据呢?如果有,为何这个依据不属价值因素?如果无,则“虚幻价格”的大小毫无标准,这可以想象吗?
第二,既然没有价值的东西可以有一个“虚幻价格”,则有价值的东西是不是也可以有一个“虚幻价格”,即其实际价格等于“价值价格(价值的表现)+‘虚幻价格’”呢?如果无,则为什么呢?比如原本“虚幻价格”为100,000元(人民币,下同)的处女地,现在加入相当于500元的劳动——即500元的劳动价值——之后,其价格突然变为500元(左右)而不是100,500元(左右)吗?如果有,则价值还有什么意义呢?它在价格面前不是形同虚设吗?如前面的例子,500元的价值,在100,500元的价格(“虚幻价格”+价值价格)面前算什么呢?它不是被100,000元的“虚幻价格”完全淹盖掉了吗?如果市场上所有的商品都像这样,它们的价格“完全不是价值的表现”——这绝对是可能的,因为“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劳动并非财富的唯一源泉——那我们还要价值做什么呢?
劳动价值论显然没有办法回答这些问题。
我们说,劳动并非商品价值的决定因素(独立因素)。如文章的开头所说的那样,商品价值的决定因素有两个,一个是占有性,一个是有用性。劳动只是占有性一个普遍而特殊的形式。处女地之所以有价格,是因为它本身有价值。大体上讲,处女地的价格因素本身也是价值因素。土地(处女地)因为对人们有用,可以建商场、剧院、学校、住宅,建公路、铁路,可以种值作物,可以作养殖场等等,即有有用性。同时,土地可以占有,它的占有或取得存在因难度。它不象空气或太阳光那样,人们可以自由取用,不要经过他人之手。土地的取得受到自然的和人为的限制。你要取得别人曾经占有的土地,必需付出代价,或者是交易,或者是抢夺,总之不是垂手可得。并且你一旦占有之后,又可以自由处置它。这是土地(处女地)有占有性。由于这两方面的原因,土地有价值。这与是否曾经有人在其上面加入过劳动并无必然的联系。
可见,马克思的所谓“虚幻价格”的理论也是一个一点都经不起推敲的错误理论。
上述的三个方面(三个错误的理论)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赖以屹立的支撑点,就如一个巨鼎的三个鼎足一样。既然这三个支撑点都不堪一击,那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还用什么来支撑呢?它还能屹立不倒吗?可想而知。
二、效用价值论的错误及价值难题新解
效用价值论——这里是指边际效用价值论——的错误,也有三个方面的表现:第一,以效用作为唯一价值因素的错误;第二,以商品的最后一个单位的边际效用为标准衡量价值的大小的错误,第三,“消费者剩余”理论的错误。为了表述的方便,我们先分析后两个错误,第一个错误留在最后分析。
1、 最后一个边际效用决定商品价值及消费者剩余理论的错误。
①最后边际效用的错误。
西方经济学,在马竭尔之后,商品价值理论以边际效用价值论为主流。边际效用价值论一方面强调商品(物品)效用的增加随着商品数量的增加成线性减小,即边际递减;另一方面,主张商品价值由商品最后一个单位的边际效用来决定。
萨缪尔森和诺德豪斯在他们的《经济学》中写道:
“水的效用在整体上并不决定它的价格或需求。只有最后一杯水的边际效用才决定它的价格。”
“因为人们可以自由决定买不买这最后一杯水。如果水的价格高于它最后一杯水的边际效用,那未,最后一杯水便卖不掉。因此,水的价格必然下降,一直到它正好完全等于最后一杯水的有用性质时为止。”
我们说,如果市场完全是由消费者(需求方)独自主宰的话,这个分析可能是正确的。问题是,商品交换是关系到占有者和消费者双方利益的事情,它不可能完全由消费者说了算。你说消费者“可以自由决定买不买这最后一杯水”,而相对地,占有者也一样“可以自由决定卖不卖这最后一杯水” 。实际是他也并非一定要卖出这最后一杯水。看看下面这段文字即会明白这一点。
为了方便讨论,我们假定第一杯水的边际效用为100个效用单位,最后一杯水为1个效用单位。相应地,从第一杯水开始,每增加一杯水,水的边际效用即以1个效用单位递减。同时假定每1个效用单位的价值(价格)为1元的货币(人民币或美元等)。这样,如果按照萨缪尔森等人的说法,水的交换是以最后那一杯的边际效用所决定的价值(价格)来进行,则第一杯到最后一杯,假定为100杯,全部卖完后,占有者(卖者)的总收入为“100杯×1元/杯”=100元(货币)。那么,如果占有者宁愿不卖最后一半量的水,即只卖50杯水,这样他就可以按第50杯水的边际效用所决定的价值(价格)出售它的前50杯水(因为现在第50杯水为最后一杯)。第50杯水的边际效用是51个效用单位,对应的价值即是51元/杯。现在占有者的销售收入是50杯×51元/杯=2,550元。这时占有者的收入已远远超出卖完最后一杯水(即第100杯水)后的收入,那么,他还有必要去卖掉那最后的第100杯水或后面的50杯水吗?他管你消费者是否还很需要这些最后还未卖出去的水,是否还极度干渴!甚至他卖出最先10杯水的收入(10×91元/杯=910元),已大大超过100杯水都卖完后的收入;而只卖出第一杯水的收入(1杯×100元/杯=100元),也已抵上卖完100杯水的收入。
实际上,现实中的情形是,商品的供给很多时候会超过需求,但是市场上并没有出现以零元销售价格供应商品的情形。这如何解释呢?
从这里可以看出,边际效用价值论实际上并没有为价值难题找到正确答案。
单就效用(即有用性)方面来说,边际效用价值论存在两个方面的谬误:第一,商品(物品)效用的增加随商品数量的增加而减小的变化,并不是象边际效用论所说的那样成线性方式的递减;第二,衡量价值大小的效用,也并不是商品最后一个单位的边际效用。
②消费者剩余的错误
消费者剩余的说法也根本经不起推敲。消费者剩余理论是上述“最后单位边际效用决定商品价值”这个错误理论派生出来的,所以它的错误也是不言而喻的。
我们说,如果边际效用价值论所说的消费者剩余存在,则平均每1元货币所能购得的不同商品的消费者剩余也应是相等的。因为效用是消费者实际要购买的东西。如果每1元货币所得到的消费者剩余不相等,即说明,对于购买不同的商品,每1元货币购得的效用即不相等。等于说每1元货币得到的回报并不相等。这是很令人费解的问题。事实上,在边际效用论里面,这个问题确实是产生了。因为按边际效用论所说,一些商品的消费者剩余较大,而另一些商品的消费者剩余则较小甚至几乎没有:“空气和水的消费剩余是很大的,而钻石和毛皮的价值只略大于其购买价格” 。这样在不同的商品身上,平均每1元货币所得到的消费者剩余即不会相等。
对于这个新的问题的产生,我们只能说,这是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边际效用价值论是错误的。
2、 以效用为唯一价值因素的错误及价值难题新解。
在上述所说的水的买卖中,既然消费者有理由要求按最后一杯水的边际效用计算水的价值(或价格),那么,占有者也一样有理由要求按最先一杯水的边际效用计算水的价值(或价格)。双方相持之下,必然是各退一步,以其平均值,即“(100元+1元)÷2=50.5元”的价格买卖,要不然买卖就不会成功。
实际上,平均值这个价格,对买卖双方来说都是合理的。我们还以上面水的例子来分析。
因为最先的一杯水,即第一杯水的边际效用是100个效用单位,所以这一杯水以100元(人民币或美元)进行交换,对占有者和消费者来说都是合理的;而第二杯水的边际效用是99个单位,它的交换价值(价格)也就应是99元;第三杯水的边际效用是98个单位,交换价值应是98元。依次类推,则最后一杯水,即第100杯水,其边际效用是1个单位,其交换价值也就应该是1元。我想,每一杯水都以其相对应的边际效用来计价进行交换,对于占有者和消费者来说,都应该是可以按受的。因为这样,不但最后一杯水的价格没有超过它自身的边际效用,而且每一杯水的价格都没有超过,也不小于它自身的边际效用,而是刚好与它自身的边际效用相等。这是最合理不过的方式了。
——仿照边际效用的说法,我们可以把上面每一杯水的价值(或价格)称为边际价值(或边际价格)。
所以,从整体上来说,在不考虑别的因素的情况下,水的价值(或价格)就是每一杯到最后一杯的边际价值(价格)的平均值。这里是:(100+1)÷2=50.5(元)。
粗略地说,水的价值在效用方面就是由第一杯到最后一杯和边际效用的平均值来决定的。
如果按照理想化的运算,在不考虑别的因素——占有性因素——的情况下,效用因素对商品价值的作用,大致上就是象上面所说的水的情形一样。
但是,到现在为止,价值难题还没有解开。即水对人们如此重要,也就是效用如此之大,为何它的价值却如此低微呢?即使是平均(边际)效用,水的效用还是很大的,它不可能是那么低的价值(价格)。
这个问题,须用占有性,即占有困难度来解释。
水的效用虽然很大,但由于地球上可以使用的水很多,很容易等到(也由于它有足够的数量给人们使用,所以没有人能将之独自占为已有,而限制别人的取用),垂手可得的东西当然不用付什么代价去交换。所以现在占有性成为主要决定水的价值的因素。或者说,占有性的相反作用(因为占有困难度如此的低),抵消了水的效用对其交换价值的影响力。所以水的价值就很低微。
到现在,价值难题终于解开了。
下面我们回头看看文章开头曾经提到的商品价值与商品占有性和有用性之间的关系的函数式(②式)
C·U
V=k
C+U
2
从等式中我们可以看出,价值与占用困难度(占有性)C和效用(有用性)U都是正比例函数关系。即C越大则V越大,反之越小;U越大则V也越大,反之也越小。
C和U如果相等或始终成比例,则单独用C或单独用U来衡量V都是一样的。市场的理想确实是总希望相同(大小)的占有困难度有相同(大小)的效用,但现实却总是与理想不一致。现实的情形是,商品的效用总是时而大于相应的占有困难度的理想平均值,时而小于相应的占有困难度的理想平均值。或者总有一些商品的效用总是大于相应的占有困难度理想平均值,而另一些商品的效用又总是小于相应的占有困难度理想平均值。虽然市场一直都在极力地调整,以达到平衡。就如大海里面的水时时都在调整以达成平衡,却又时时都在一浪高一浪低的波动着一样。所以我们没有办法单独用占有性或有用性来衡量商品的价值量。
我们也可以看出,如果C是一个很小的值,而U是一个普通的有限的值,则V看起来好像主要受C的影响。如果C很小很小,几乎趋于零,则即使U很大(但始终是一个有限的值),V也会趋于零。水即是这样的情形。如果C很大,几乎是无穷大,而U是一个普通的有限的值,情况则不是这样,V反而是主要受U的影响。因为如果C无穷大,则“C+U”也几乎等于“C”,函数式即几乎变成V=k(2U)。文物即是这样的情形——文物这东西是永远没有办法再制造的,如果按劳动价值论的说法,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是无穷大,但现实中其价值却是有限的。这正说明劳动价值论是经不起推敲的。U等于零的情形,文章开头已经说过,现在即不重复。U无穷大的情形则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