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资企业远赴海岛注册离岸公司方便了海外上市,但离岸金融中心确实给中国资本流动带来了风险。2002年下半年以来,国际游资大规模内流对人民币汇率施加了沉重的升值压力,并干扰了人民银行遏制信贷规模增长失控的货币政策。
商务部研究院课题组日前完成的一份研究报告显示,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西萨摩亚、百慕大等若干“离岸金融中心”已成为我国重要的外资来源地,由这些地区流入的投资迅速增长,正成为近年来我国“资本内流”中的突出现象。按实际投资金额排行,2002年和2003年,英属维尔京群岛连续位居我国大陆第二大外资来源地。在离岸金融中心注册的中国离岸公司也已“数以万计”。
报告作者,商务部研究院该课题专家之一的梅新育博士表示,不能无视离岸金融中心在我国跨境资本流动中的作用。
中资企业远赴海岛注册背后各有玄机
为什么会有为数众多的中资公司去到遥远的海岛——“离岸金融中心”注册成立“离岸公司”,然后绕个“大弯”再来对华投资?梅新育分析认为,主要可以归为5大动机:
第一,剥离不良资产。为了取得较为理想的股价,上市必须剥离不良资产,而处置不良资产需要耗费较长时间和较高成本。借助母子公司之间的有限责任关系、以及离岸金融中心对离岸公司资产质量要求极为松弛的特点,将不良资产剥离到离岸子公司。
第二,规避规模门槛、“曲线”海外上市。长期以来,我国对中资企业直接海外上市及其上市募集资金运用的要求非常严格。首先是规模门槛要求;其次是具有不确定性的“中国法律无异议函”要求;第三是上市募集资金运用要求,内地注册企业海外上市所筹资金必须全部调回内地。采取海外曲线上市策略,即在拟上市的海外证券市场所在地或其允许的国家(地区)成立一家中资公司的控股公司,进而以控股公司名义申请上市,就不失为一条规避规模门槛要求和资本管制的可行道路。
第三,国内资本以“曲线”方式获得与外商相同的待遇。
第四,可隐瞒公司的实际控制者。内资公司往往在多个离岸金融中心注册多家“壳”公司,在国内资产注入海外“壳”公司的过程中,控股关系纵横交错,资产置换也令人扑朔迷离,非核心层内部人很难知道各家离岸公司之间的真实关系及其实际控制者,从而有利于企业进行关联交易,也有利于内部人出于某种目的而刻意模糊公司的真实产权归属。
第五,合法避税。
“离岸公司”成为资产沉没的“有效途径”
梅新育表示,离岸金融中心在我国跨境资本流动中地位上升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然而最值得关注的,是离岸金融中心的上升势头给我国带来的相当大的“负面影响”和“潜在风险”。
他认为,由离岸金融中心以及牵涉的为数众多的中国离岸公司带来的问题至少包括5方面:
一是成为腐败分子、不良商人侵吞国有资产和公众财产的“有效途径”。多数大型现代企业都是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的企业,存在代理风险,掌握经营权的经理人可能侵占股东资产,掌握控股权的大股东有可能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而离岸金融中心恰恰为这种行为提供了“便利的资产转移渠道”。这种资产转移方式有两种:通过关联交易掏空上市公司资产,以及隐蔽公司股权收购方的真实身份,低成本侵占公有股权。类似案例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已经屡见不鲜。
二是成为中国资本外逃的“中转站”,并进而推动外逃规模进一步膨胀,并对人民币汇率安排和货币政策运作产生重大压力。目前,中国资本外逃(capital flight)规模极为可观,而英属维尔京群岛、百慕大、开曼群岛等加勒比海离岸金融中心是中国大陆资本外逃然后回流的“中转站”,这在国际财经界属于公开的秘密。资本外逃是国际游资(hot money)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来源,2002年下半年以来,国际游资大规模内流对人民币汇率施加了沉重的升值压力,并严重干扰人民银行遏制信贷规模增长失控的货币政策。
三是造成潜在投资争议。这方面的典型是引起广泛关注的仰融案件。
四是使公司欺诈更加便利。就目前所知,利用离岸金融中心的便利进行欺诈主要两种:1.虚增资产;2.虚增经营业绩。企业虚增经营业绩往往是为了上市恶意“圈钱”,但虚增经营业绩通常需要支付相当的较高税收成本,企业如果利用离岸金融中心对离岸公司的免税待遇,就可以低成本虚增经营业绩。这种财务造假行为相当普遍,以至于香港形成了一条龙的财务造假“上市包工队”。
五是更容易转嫁金融风险。借助离岸公司工具,一家集团公司可以在集团整体债务水平很高的情况下,将其控制下的信息披露义务较高的子公司账面债务水平保持在较低水平,而集团整体的高负债不为人所知。
这份报告指出,我国应该从多方面来防范风险:改进对资本流动监测;适度限制有关机构在内地开展离岸金融服务;加强对离岸公司投资企业的金融监管,防范其从境外转嫁金融风险;放松资本流动管制,便利企业跨国经营和取消对外资的过度优惠,实现内外资待遇平等,以及改进税制,从根本上削弱企业向离岸金融中心迁移注册地的动机等。
离岸金融中心已成资本外逃“中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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