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有为”与“见义勇为”、“见义巧为”虽然只有一字之隔,但是它们在字句表述与行为状态上呈现出不同的差异。它们可以是一种平行关系, “见义有为”、“见义巧为”、“见义勇为”是见义而为所持的程度不同的某种状态,是与“见义不为”相对的;也可以是一种包含关系,“见义巧为”、“见义勇为”都是“见义有为”递进的积极形态,“有为”需要“巧为”,也需要“勇为”,因为“有为”是要决心勇气和方式方法的。笔者提倡的“见义有为”,就是一种多义表达,因为在“见义勇为”问题上人们总是存在不同的争议和混乱的界定,比如报章所载的深圳青年田伟因“讲公道话”被打致伤所引发的是否是见义勇为的讨论(见《南方周末》2004-03-18)。再者,“对所有的人提倡见义勇为有不有必要”也是一个细究的问题。一个孱弱的、不经世的小学生鼓励他见义勇为去对抗一个威猛凶残的歹徒,这种非对称的生命实体对抗是不是“无谓”的呢?北京市小学生守则为了淡化过分的道德英雄主义教育就取消了鼓励小学生见义勇为的条款。在道德面前,我们也有必要进行成本估算,需要细细掂量道德成本。“理性的道德”是解读“亚当·斯密问题”的功利性之伦理妥协。
但是不能过分地追求其“经济人”效应,而忽视了“道德人”本性。那种因为私利而置公共道德于不顾的行为,终究遭到世人的唾弃和不耻。“学雷锋”宣传日的前一天,湖南望城县雷锋大道所发生的“乡官见死不救的故事”(湖南都市频道《都市新闻坊》2003-03-09及《长沙晚报》、《潇湘晨报》等相关报道)就令人深思。贵为星城镇纪委书记的王某因为“(1)当天需要开会,有很多事要处理;(2)拿到执照不久,车技不娴熟;(3)看到伤者没有流血,无大碍”等三条理由,拒载被肇事车辆撞伤的用摩托车送爱人上班的农民龙松林,致使耽搁时间被医院宣布抢救无效死亡。因为早上车流量不大,恰好王书记的“福莱尔”私车路过而被伤者家属和乡亲立即拦截,要求送往离事发地不到20公里的航天医院,而王某态度非常强硬不肯搭载,声称“要是影响他的工作,他将派人抓人”。呜呼!公民乎?领导乎?连一个普通公民起码的道德良心和道德义务都丧失了,我们还要一个纪委书记能干些什么呢?近些年来,我们在大众媒介上经常可以看到或听到诸如此类的许多见死不救及其它见义不为的行为与事件,可是除了言论抵抗与舆论谴责之外,我们又能够做些什么呢?
每一个公民应该见义有为,社会应该鼓励见义有为。加强公民的道德教化确实必要,但光靠软弱的道德能够形成公共伦理吗?一种“保护型道德”或被动型道德何以转化为“自主型道德”或主动型道德呢?道德的制度化就显得非常重要。我们知道,最讲仁义礼教的孔子有一次周游鲁国,当时的鲁国贩卖奴隶的现象十分严重,鲁国统治者出台了一个赎买奴隶可以到政府领饷的政策,而某一天一个有钱人赎买了很多奴隶却不去政府领饷,因此,大家都说该“同志”伟大、高尚,可孔子听闻此事却不太高兴,因为他的行为妨碍了许多人的道德行为。也就是,赎买奴隶不去领饷者是道德高尚者,比较而言领饷者就成为了道德卑微者,以后恐怕没有多少人愿意去赎买奴隶了。由此可见,伦理的公共政策化比公共政策的伦理化显得更加迫切,见义有为的制度化可以展现道德的持久力,否则光靠伦理的套话、空话,个人的道德显现力只会昙花一现。假如救死扶伤者能够领到一笔误工费、交通费、奖金以及公共组织颁发的奖章,假如对见义有为给予政策支持或法律保护,假如对见义不为者给予政策处罚或法律惩戒,公共秩序的伦理建构就能经常化、普遍化!深圳打工仔田伟就会得到社会温暖的道德关爱,望城的王书记就不会“出此下策”!仅仅提供信息举报校园杀手马加爵的摩的司机陈贤壮就会激发更多的公民理直气壮地拿到政府的饷金!(作者为特约评论员参与湖南经视都市频道“新闻都市坊”2004-03-09的公共事务评论,主持人为苑治平,记者为向东)
见义有为及其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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