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艺术机构(画廊)艺术代理规范(草案)
(格式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1.1本规范旨在确立艺术家和本机构之间的代理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指明业务规程的操作。
1.2 本规范仅供指导艺术家与本机构签订代理合同和其他经济合同,使艺术家了解本机构的经营行为和业务程序。
1.3 本机构保证规范的各项条款公正、合法。艺术家在合同中的相关经济利益和其他权益请自行考虑。
1.4 本规范全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国际版权公约的有关规定,并尽可能地遵守艺术品市场经营的行业惯例。
第二章 艺 术 家
2.1 艺术家享有完全独立的身份和创作自由,不因代理关系和任何合同而有所妨碍和受限制。任何条件下不能向艺术家指定他不愿意的创作题材和作品的艺术风格。
2.2 艺术家有权选择独家代理或一般代理的形式与本机构签订代理合同。艺术家也可以就单个项目或活动与本机构签订经济合同。
2.3 艺术家不因代理关系而承担任何费用和经营风险。但关联艺术家自身利益,艺术家自愿承担时,应在合同中详细载明,并实际履行。
2.4 艺术家享有下列各项相关权益:
1, 作品署名权
包括全名(中文或英文)及简写。
本机构拒绝艺术家在艺术品上使用别名或其他无法直接辩明作品创作人身份的称呼;但印鉴、闲章等除外。
2, 作品版权
包括展览、复制、出版、发表、播放及以其他形式使用作品和作品图片,为公众所知等方式。
3, 取得报酬的权利
包括作品销售收入,作品版权使用收入,创作劳动报酬和其他参加艺术活动、社会活动的收入等。
4, 作品所有权
这是艺术家最重要的权利。作品在正式销售,艺术家取得酬金之前,作品的所有权仍归艺术家所有。艺术家该项权利不因对作品的占有关系的改变而丧失。
2.5 艺术家应当根据本规范关于作品买卖交易和代理行为的有关规定,以及有关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自己的行为。
第三章 作 品的 交 易
3.1 买家应当只向本机构购买艺术家的作品,并且当场支付作品的全部价款。
3.2 买家预付价款的,在三十日内未能付清余款的,预付金将不予退还。该款项并不支付给艺术家。如果艺术家希望得到该款项,则该件作品所有权归本机构所有;该件作品的余款本机构在一百八十天内支付给艺术家。
3.3 作品所有权已转移归买家所有,而买家拒绝付款的,艺术家有权要求本机构支付全部价款和报酬。
3.4 买家要求艺术家完成指定作品的,应当支付全部款项50%的定金;艺术家完成作品后,无论买家是否结清全部价款,艺术家都应得到全部报酬。
3.5 艺术家不得私自向买家出售任何作品,也不能够任意赠送作品给他人。
3.6 艺术家的作品销售应当根据代理合同和其他合同的相关规定,通过本机构及所属画廊进行。
3.7 本机构可以将艺术家的作品委托其他艺术品经营机构进行销售。
第四章 版 权
4.1 作品的全部完整版权归艺术家所有,任何人不得侵犯。
4.2 作品的版权不因为作品所有权占有的改变而转移,购买者无权使用作品的任何版权。
4.3 涉及的艺术品版权包括:
1,展览
指参加各类艺术展览、艺术活动。未经艺术家许可,不得将艺术家的作品送展,但画廊销售和拍卖会预展除外。
2,复制
指作品被用于任何一种载体的复制制作,如各类印刷、版画制作、工艺品加工、装饰等等。
3,出版
指以图书、挂历、图片等出版物形式公开发行、销售。
4,发表
指报纸、杂志等登载作品图片。
5, 播放
指电视、有线电视、电影、光盘、互联网等使用作品图。
6, 其他对作品及其图片的使用如广告、图文制作
等。
4.4 任何人使用版权应当得到艺术家或其代理人的书面许可,并支付使用费;否则视为侵犯版权,艺术家及其代理人有权予以追偿,诉请法律保护。
4.5 本机构在代理授权权限之内,有商业使用目的的,如销售广告、展览招贴、发表等,无需征得艺术家的同意。除非是有直接的版权使用收入如复制销售等,一般不另行向艺术家支付费用。
4.6 本章4.3项的各类版权出复制、挂历出版按照其使用量及约定比例支付费用外,其余均一次性支付版权费用。
4.7 艺术家已经声明放弃的有关版权,本机构有权任意作商业或其他使用。
4.8 本机构同时有权根据代理权限向第三方有偿转让该版权使用。
第五章 代 理
5.1 本规范的代理指本机构和艺术家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由本机构以约定的方式和权利义务上的契约关系,行使艺术家关于作品销售、预定等本章5.6节的各项权利。
5.2 本机构为艺术家之代理人,以代理方式进行作品经营、市场操作等商业行为,并根据艺术家的相关授权实施有关代理行为。
5.3 本机构员工无权以个人身份行使代理权,实施代理行为;艺术家有权拒绝员工个人的非职务的任何要求。
5.4 本机构承诺代理之经营行为符合艺术家的利益;保证约束员工合法实施代理行为,承担由于本机构代理行为失误给艺术家造成损失的补偿。
5.5 本机构禁止艺术家和本机构员工之间授予。索取艺术品的行为。
5.6 代理权限包括:
1, 作品的销售
2, 作品的预约
3, 作品的拍卖
4, 组织作品举办或参加展览
5, 版权使用许可与转让
6, 侵犯版权的追究
7, 组织参加各项艺术活动
8, 艺术家委托的其他事务
5.7 艺术代理的操作内容包括:
1, 本机构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向艺术家支付费用
和报酬
2, 艺术家向本机构提交一定的作品由本机构代理
销售
3, 艺术家不得再向第三方有任何关于作品销售的
经济关系
4, 本机构根据经营需要为艺术家在有关美术馆、画
廊举办作品展览;参加国际展览等艺术活动
5, 本机构为艺术家组织学术评论、新闻宣传、适当
时并发布广告
6, 本机构为艺术家制作“作品价格与投资市场分析
报告”
7, 本机构为艺术家组织或出版画集
8, 本机构为艺术家的作品制作限量印刷品和版画
并进行销售
9, 本机构为艺术家组织艺术活动;需要时为艺术家
策划艺术形象和社会形象
10, 本机构为艺术家提供工作室及相关创作条件
11, 本机构为艺术家建立详尽的“艺术家档案”
12, 本公司根据艺术家的创作为艺术家向学术界、美
术界、新闻界和收藏界等提供艺术创作的“艺术家工作室报告”
(本项相关文稿参见本机构拟定的文稿)
5.8 代理的形式包括一般代理和独家代理两种
5.8.1一般代理指艺术家和本机构之间签订代理合同,在艺术家指定的授权范围内由本机构实施代理行为。
1, 艺术家可以有其他代理人和经济行为
2, 除作品销售收入外,本机构不再向艺术家支付其
他费用
3, 艺术家作品的销售,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执行
4, 代理期限为2-3年,在次期间艺术家不受任何
约束
5, 本机构根据经营需要实施艺术品交易的操作,行
使代理权限
6, 特殊情形下,经协商一致,艺术家或许需要承担
某些活动的费用
5.8.2独家代理指艺术家和本机构之间签订独家代理合同,由本机构全权代理作品的销售及其他艺术经营行为。
1, 合同有效期内,艺术家不能有其他相同或类似的
授权行为及经济行为;艺术家不得限制本机构的艺术代理行为
2, 本机构应当根据授权全面实施代理行为,开展艺
术品经营活动,达到双方所期望的目标
3, 双方所签订的独家代理合同可以有六个月的试
行期,在此期间,艺术家有权解除合同;但六个月期满未提出解约的,在合同有效期内不的违反和解除该代理合同
4, 本规范的有关条款均不涉及合同中的利益,不作
为合同条款,请艺术家根据本规范的有关条款和自身利益全面考虑合同的内容
5, 该独家代理合同的期限为5-10年
5.9 艺术家可以另行委托代理人与本机构接洽处理有关事务,但必须由艺术家出具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委托权限
5.9.1该委托授权不得对本机构相关代理经营行为及操作加以限制;不得侵害本机构在代理合同中的权益
5.9.2 由于该委托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导致本机构损失的,本机构可以中止代理关系,并有权要求追偿
5.9.3 该委托人的一切费用与本机构无关
5.9.4 该委托人的行为导致艺术家受损失,与本机构无关,但本机构将协助诉请法律解决
5.9.5 艺术家要求解除该授权委托时,也应当书面通知本机构,否则本机构仍需承认该委托人的委托行为
第六章 酬 金
6.1 本机构确保艺术家取得酬金,艺术家的相关经济利益受合同约定,并为国家法律所保护。
6.2 本机构以下列几种方式支付酬金给艺术家,作为与艺术家之间履行合同的一般性结算条款。
1, 一次性支付全部报酬,
指本机构一次性将作品价款、版权收入或其他应当给付的报酬全部支付给艺术家。也即所谓的买断经营或经销。
2, 先行给付
指本机构预先支付给艺术家一定的酬金,具体的条件双方另行约定在合同之中。
3, 作品售出后支付
指本机构在作品销售后在将酬金交付给艺术家,即通常所谓的代销。
6.3 经与艺术家协商一致,本机构会选择抽取佣金的方式与本机构所独家代理的艺术家之间分配销售收入。
6.3.1本机构抽取佣金的比例为销售收入的30-40%。
6.3.2本机构在代理经营活动中的投入由本机构自行承担。
6.4 在代理经营活动和收入分配中,双方涉及税收的各自缴纳。
第七章 附 则
7.1本规范的有关条款如有修改,并不影响已签订的合同条款,所以不会通告艺术家知晓。
7.2 对于本规范的有关条款和语文表述,如有疑问,请向本机构专业人士征询。
7.3 本规范的全部条款对经营中的任何一方不具法律效力和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