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的专用权。由于你厂的“X”牌化妆品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且受到南京厂的仿冒,可以认定该化妆品为知名的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二)款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获取保护:
1.行政途径:请求被告所在地的工商局进行行政查处。在认定侵权事实的情况下,工商局应当责令南京厂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2.司法途径:向侵权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认定侵权事实的情况下,请求法院判决南京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二、装潢的著作权。如果你厂“X”牌化妆品的装潢属于职务作品,或委托创作协议明确约定该设计作品的著作权由上海化妆品厂享有,则该装潢的著作权属于上海化妆品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七)款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宁静方能致远
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获取保护:
1.行政途径:请求被告所在地的工商局进行行政查处。在认定侵权事实的情况下,工商局应当责令南京厂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2.司法途径:向侵权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认定侵权事实的情况下,请求法院判决南京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二、装潢的著作权。如果你厂“X”牌化妆品的装潢属于职务作品,或委托创作协议明确约定该设计作品的著作权由上海化妆品厂享有,则该装潢的著作权属于上海化妆品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七)款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宁静方能致远